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怎么查?与你我有何关联?听权威人士这样说!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现场登记工作即将启幕。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开展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也是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的一次“全面体检”。12月26日,湖北省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中志做客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就湖北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相关话题和网友交流互动。
湖北省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中志与主持人
经济普查把脉大国经济 透视发展水平
普查对象是谁?
吴中志介绍,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换句话说,这次的普查对象除第一产业以外的所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无论是大中型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党政机关还是社会团体,都是普查对象。
查什么?
吴中志说,这次普查要全面调查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经济发展的规模、产业分布和效益。具体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财务状况、能源生产与消费、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研发活动、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方方面面,可以说普查内容非常丰富。此外,为了反映近些年出现的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这次普查增加了关于“三新”发展、经济结构改善、资产负债等方面的内容。
为何查?
“经济普查是查实我国经济家底的重要途径,通过普查,能够更好地为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科学指导和推动经济社会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提供基础数据支撑。”吴中志介绍,自2013年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新事物增多,比如第三产业比重持续在提高,互联网经济发展非常快。同时,我国经济主体数量庞大且在不断增加,企业组织结构日益复杂,跨界、融合、混营等新的生产形式和经济活动大量涌现,经济活动和经济结构复杂多变,小微企业大幅增长,个体差异明显且变动频繁,新经济活动、新发展动能层出不穷,混合所有制经济大量增加。因此经济普查要对这几年发生的情况有一个全面摸底,对全面调查我国经济家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湖北周密组织部署 确保普查进展顺利
吴中志介绍,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国家大事、政府行为。省统计局作为牵头部门,把经济普查工作作为“一号工程”来抓,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积极行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经济普查各项准备工作。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安排,我省结合经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能,明确各成员单位和内设机构的职责分工,制定了工作规则、工作流程和工作目标,为开展经济普查工作提供制度保障。积极落实机构组建、两员选聘、经费保障等各项准备工作。
圆满完成国家综合试点,并在全省开展省级试点工作,结合湖北实际,制定了《湖北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为开展四经普工作提供依据和遵循。
加强与成员单位的协作,收集整理比对了相关部门的数据资料,并充分利用“多证合一”成果,实现了工商共享信息。开展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更换、行政区划调整情况搜集,完成普查区划分与绘图工作。
加强业务培训,为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提供有力保障。扎实开展单位清查工作,在做好普查区划分与地图绘制、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培训、部门数据收集整理、清查底册编制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地毯式”清查、数据编码与审核、查疑补漏、数据检查与评估分析等工作。
大力开展普查宣传和社会动员,制定了全省经济普查宣传工作规划,开通了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专题网和电话彩铃,联合各大主流媒体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等工作。
普查与你我有何关联?
吴中志介绍,从国家层面而言,经济普查可以摸清我国二三产业的总量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从微观层面看,经济普查和企业同样利益相关。经过多年发展,我们的市场经济份量逐渐在加大,企业如何组织生产、如何进行投资都有赖客观准确的详细信息,需要对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有所了解,才能投向更准确,投资更有效益。从这一点来说,经济普查对企业非常重要。对普查民众而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大老百姓更关心自己生活的改善,通过经济普查正确认识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才能在就业、消费和投资等方面作出正确选择。
普查所得资料不作为实施处罚的依据
如何保证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不泄露?是不少普查对象关心的话题,吴中志在访谈中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对相关资料的保密要求都有相应的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第三十三条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吴中志表示,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如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损害清查对象利益的情况可以及时向省或地方普查机构举报。
举报方式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举报电话:
010-68512113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举报邮箱:
fgjc@stats.gov.cn
湖北省经济普查办公室举报电话:
027-87823356
您的疑问,我们来解答!
本次访谈中,不少关心第四次经济普查的网友提出了一些问题,小编选取部分问题,为您解答。
网友
工商局有企业登记资料,税务局有经营数据,为什么还要重新进行经济普查?
吴中志:经济普查是对二、三产业的全面摸底和盘点,既包括工商、税务两个部门的管理对象,还包括除此之外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社会团体和未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与此同时,为满足国民经济核算和制定发展规划需要,此次普查除查实底数之外,还要摸清 “三新”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改善、工业产品产量、资产负债等方面的情况,需要进行全面调查。
这次普查在技术上有没有什么变化?
网友
吴中志:这次普查中将充分利用“五证合一”改革成果,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节约普查对象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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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华纯皓
编辑:韩安然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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