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博士后人才倍增计划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实施博士后人才倍增计划的意见
鄂政办发〔2019〕4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加强创新人才培养的决策部署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博士后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博士后人才倍增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一芯两带三区”区域和产业发展布局,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以提高博士后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投入力度,强化服务保障,把博士后制度打造成为我省培养、吸引、使用高层次青年创新人才的重要渠道,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和促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大力实施博士后人才倍增计划,到2025年,博士后在站人数在现有基础上翻一番;博士后人才在站期间承担国家级、省级科研课题和企业研发任务的比例及贡献率大幅提高;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新进教学科研人员中博士后人才比例和作用显著提升。
二、完善管理制度
(三)实施分级管理。健全我省博士后工作三级管理体系。省人社厅负责拟定全省博士后管理政策,开展进出站管理、经费资助、综合评估、服务保障等工作。各地人社部门负责所在地博士后平台建设、管理服务和经费资助等工作。各设站单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分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具体负责博士后人才的招收、培养、考核、管理、服务等工作。
(四)发挥设站单位作用。各设站单位要发挥主体作用,加大博士后人才招收培养和管理使用力度,制定博士后具体管理办法,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博士后工作,加强博士后合作导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学术委员会在博士后进站遴选、过程评价、出站考核中的重要作用。
(五)扩大平台建设规模。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现代服务企业、新经济组织及各类园区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分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对新增设的博士后站、分站和创新实践基地,由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建站补贴。
(六)完善绩效评估体系。对新设站单位三年开展一次专项评估;对其他设站单位五年开展一次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设站单位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设站单位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博士后招收的重要依据。对管理规范、运转良好、效益显著、评估优秀的博士后设站单位,在各类人才项目上给予重点支持;对评估不合格的,按规定程序撤销设站资格。
三、提高培养质量
(七)创新培养方式。建立依托重大科研项目培养博士后人才的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博士后人才申报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支持设站单位围绕博士后人才组建科研团队。鼓励设站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支持优秀博士后人才主持科研项目或担任科研项目第二负责人,提高博士后人才在科研团队中的比例和贡献率。
(八)提升创新能力。实施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立博士后创新研究岗位,每年择优遴选200名在站优秀博士后从事基础性、创新性、前沿性、公益性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工作,每个岗位资助6万元;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岗位,每年引导50名优秀博士后到科研和产业一线从事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工作,每个岗位每年资助10万元、资助2年。到2025年博士后创新研究岗位和创新实践岗位的资助比例逐步达到当年新进站博士后人数的三分之一。
(九)加强跟踪培养。实施博士后卓越人才跟踪培养计划。每年择优资助10名期满出站并在国家重大战略、重大科技专项、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方面取得成绩、富有潜力的优秀博士后人才,每人每年资助10万元,跟踪培养3年,加快培养卓越的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
(十)开展国际交流。实施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鼓励支持设站单位大力吸引世界一流高校、科研院所的海外博士来湖北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优先纳入各类博士后人才项目给予资助。鼓励有条件的设站单位与国际一流大学、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联合建立在岸或离岸研发基地,签订交流协议,合作培养博士后人才;鼓励支持设站单位选派优秀博士后人才到发达国家(地区)开展博士后研究,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各级财政、各设站单位给予相应资金资助。博士后人才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不受因公临时出国(境)限量管理和计划限制。
四、支持创新创业
(十一)引导向企业基层集聚。支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签订博士后人才引进培养、科技攻关、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战略合作协议。积极推荐研发能力强、产学研结合成效好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独立招收博士后。在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和创新创业的优秀博士后人才,事业单位公开考核聘用时优先录用。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和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到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创新创业并获得合法收入,其原单位岗位、等级、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保留不变,在企业任职服务经历和业绩可作为晋职、晋级、评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积极组织“全省博士后科技服务团基层(企业)行”等活动,服务重点产业发展,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十二)鼓励留湖北创新创业。对在湖北创新创业的博士后人才,纳入高层次人才政策扶持范围。企业引进博士后人才以及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引进政策范围内的博士后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或年薪制,薪酬及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财政科技资金用于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不纳入企业工资总额或者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特别优秀的可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在站期间科研成果作为在站或出站后评聘职称的依据。事业单位可通过公开考核方式择优聘用出站博士后人才,单位没有相应岗位空缺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予以聘用。逐步形成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以博士后人才作为师资和科研人员主要来源的用人机制。
(十三)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围绕武汉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和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建立省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基地,争创国家博士后创新示范中心。鼓励各地、各设站单位利用现有的科研成果转化平台,促进博士后科研成果加快转化和应用。推动在湖北创业的博士后人才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孵化器和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对接。鼓励支持设立“博士后创业基金”。支持设站单位申办国家级博士后学术技术交流活动,轮流或联合承办省级博士后交流对接、创业大赛、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各级财政给予相应资助。
五、强化服务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博士后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博士后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各有关部门和设站单位要密切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实现博士后倍增计划目标任务。
(十五)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建立健全稳定性支持、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财政投入模式和事前事后补助相结合的经费安排方式,加大对博士后人才培养的资金投入。对国家日常经费保障以外的博士后人才,由财政按相同标准给予经费支持。建立“湖北省博士后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支持省级博士后工作平台建设、博士后人才培养计划项目和科技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通过设立风险投资基金、产业引导基金等,支持博士后创新创业,资助创业孵化和科技成果转化。各地、各设站单位要积极开展博士后人才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取得对博士后人才培养的资助经费,符合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博士后支付的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十七)提升服务保障水平。在站博士后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进站时无人事劳动关系的事业单位博士后随设站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支持各地、各设站单位建设博士后公寓(青年人才公寓),并实施实物配租、租房补贴、贷款贴息、安家补贴等形式的住房资助,解决在站博士后人才住房问题。出站留湖北就业创新创业的博士后,享受高层次人才的落户、住房保障、子女入园入学等政策。外籍来湖北从事博士后研究和就业创业的博士后,按照规定办理签证、工作许可和居留手续,并为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出入境和停居留方面提供便利。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为博士后科技研发、自主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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