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4月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9〕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具体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2018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对深化天然气体制改革和加快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作出进一步部署,要求着力破解天然气产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有效解决天然气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我省天然气供应保障和服务水平,促进全省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结合湖北实际,省人民政府制定印发了《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定位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的定位是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部署落实推进湖北省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加快补齐天然气产业发展短板的各项工作任务。主要内容包括三大部分:
(一)总体要求及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应急与谋远相结合,加快“四纵三横”天然气管网、储气设施建设和页岩气勘探开发,显著提高天然气供应保障和服务水平,促进全省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到2020年,天然气管网里程达到6000公里,储气能力达到3.2亿立方米,天然气消费量达到90亿立方米,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6%;到2025年,天然气管网里程达到7300公里,储气能力达到7亿立方米,天然气消费量达到140亿立方米左右,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8.5%左右。
(二)加快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一是加大省内资源勘探开发力度。加大宜昌、恩施地区页岩气勘探开发力度,推进荆州煤制天然气项目实施,支持生物天然气产业化和示范项目建设。二是拓宽天然气供应渠道。加强与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上游供气企业合作,鼓励市场采购天然气资源,构建天然气多元化供应体系。三是加快天然气储气能力建设。重点推进潜江、云应地下盐穴储气库,武汉安山、白浒山、青山和宜昌、黄冈等LNG储气库建设。不具备储气设施建设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租赁、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储气能力,完成国家规定的储气能力要求。四是推进天然气管网建设与互联互通。重点推进新疆煤制气外输通道湖北段、西气东输三线湖北段、川气东送二线湖北段、川气东送管道增压工程等国家干线,以及西二线-忠武线、川气东送线-忠武线联络线、省内支线天然气管道和储气设施接入城市管网管道建设。五是推进天然气有序利用。培育拓展天然气消费市场,扩大全省天然气利用规模和覆盖范围,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
(三)建立健全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体制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推进机制。成立省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及供应保障协调工作组,统筹推进全省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及供应保障协调工作。二是建立天然气供需预测预警和需求侧管理机制。加强天然气市场监测,做好天然气供需预测、预警,全面落实天然气购销合同制度,建立健全分级调峰用户制度。三是建立完善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体系。督促各地制定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建立天然气保供成本合理分摊机制,加强天然气供应宣传引导。四是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建立上下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推行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等差别化价格政策,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对市场配置资源的引导作用。五是加强天然气管网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做好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和城镇燃气设施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天然气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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