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重点行业单位设安全总监!职责是什么?待遇怎么给?权威解读来了
日前,省安委会印发了《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鄂安〔2019〕10号,以下简称《通知》),这标志着湖北省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对于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有着重大的意义。
9月23日,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通知》进行解读。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通知》的主要内容。
制定印发《通知》的必要性
制定印发《通知》,在全省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需要。
一是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均对在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作出明确规定。《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航空航天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总监制度。《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也明确规定,相关高危行业依法设立安全总监,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负责。为确保上述规定落实到位,有必要制定和印发相关配套文件,对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细化。
二是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需要。目前,我省重点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整体有了明显提高,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仍然是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最大的短板。特别是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不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不会管、不敢管、不能管的现象十分突出。为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有必要在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层面明确专人,专司安全管理职责,有效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是激发广大安全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的需要。“既想马儿跑又想马儿不吃草”是很多生产经营单位对待安全管理人员的态度。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角度出发,安全管理人员在整个安全生产工作体系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地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也是其他任何角色无法替代的。为此,我省长期以来高度重视安全管理人员待遇,《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39号)等明确规定,安全管理人员的待遇要高于同岗位或同职级的待遇。为确保广大安全管理人员权责一致,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也有必要制定和印发《通知》,对其权责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的主要内容
1
明确了建立安全总监的范围
即本省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航空航天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建立安全总监。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
2
明确了安全总监的定位和职责
明确安全总监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负责人,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从而确保了安全总监工作者的专职性和专业性。
同时,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生产经营活动实际需要和安全总监的角色定位,在充分考虑目前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实际工作职责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安全总监的十项工作职责:
1、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2、监督本单位分管业务的其他负责人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各部门、各岗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协助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开展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考核等工作。
4、负责管理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撤换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向生产经营单位分支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派驻安全管理人员。
5、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行使“一票否决权”,生产经营单位在确定拟提拔重用、表彰奖励人选时,应当就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征求安全总监的意见。
6、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按照组长负责制,负责牵头组织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生产经营单位调查的未造成人员死亡、重伤三人以下以及直接经济损失300万以下的一般事故。
7、组织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投入计划、教育培训计划、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进行审查并监督落实。
8、制止或撤销本单位负责人下达的任何影响安全生产、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决定,制止和纠正任何违章指挥、违规生产、强令冒险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规范标准等行为,作出立即停止作业(施工、使用)及撤离现场等临时处理措施决定。
9、立即直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或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指令和要求。
10、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3
明确了安全总监的任职条件
本着“专业人员管专业事”的原则,结合国家和我省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有关管理和聘用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安全总监的任职条件,包括思想政治条件、专业资质条件、身体条件等。
1、忠诚安全生产事业,热爱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原则,品德端正,工作勤恳,任劳任怨,具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
2、熟悉本行业领域的安全规章制度、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熟悉本单位的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掌握本单位的安全风险点和重大危险源。
3、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强的组织领导协调能力。善于沟通协调,能积极主动和有效解决各类安全生产问题。坚决果断,能有效应对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4、取得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或者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的;或者具有高级、中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分别满3年、5年的。
5、身体健康,能适应本单位各种场所、部位、岗位的生产环境、作业条件和劳动负荷。
4
明确了安全总监的任免程序及待遇
1、安全总监由生产经营单位选任、聘用或由上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委派后,以正式文件予以任命(生产经营单位对任命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安全总监享受本单位副职待遇。
3、安全总监因日常工作失职渎职,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而受到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或刑事责任追究的,应当撤销其安全总监职务。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对安全总监作出任免决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记者:何习文
通讯员:周怡
编辑:蔡佳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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