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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普法】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是什么 哪个不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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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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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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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对方履行约定以及避免因对方违约而造成自己一方的损失,双方在合作、签订合同时会商谈交付定金的问题。现实中的生意往来常见的定金方式有以下三种:立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

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合同可以正式签订,双方在合同订立前由一方向另一方交付的定金。违约定金,是指以违约赔偿为目的的定金。解约定金,是当事人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代价。”定金是保障合同能够顺利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法律规定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在法律上被称为“定金罚则”。

如上所述,合同签订前所支付的定金叫立约定金,对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立约定金的收取,必须要有书面的约定,因为当时尚未签订合同,如果没有任何对于先行收取定金事宜的约定,一旦合同签订不成,定金将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而被视为预付款,被认定为预付款的,收取定金一方则需要对其进行返还。

现实中大家容易将“定金”与“订金”搞错搞混,两个词普通话读音虽然相同,但在法律上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因此大家在签订合同时常会写错。如果合同中签订是“订金”的,则不适用关于定金的相关法律规定,不管以什么理由合同解除,订金都需要退还给支付方,收取订金的一方在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违约的情况下,也无须向支付订金的一方双倍返还。除此之外,当事人签订合同时还会写如“预付款”“预定金”“担保金”“保证金”“诚意金”等字眼,这些是否具有定金的性质,则需要根据合同的本意来作出具体判断,法院一般会看合同中是否约定上述款项在收取方违约后需要双倍返还,如果没有双倍返还的约定,法院就不会将上面的字眼作扩大解释认定为定金。

定金的支付超出本金 20%的,超出部分将不会被认定为定金,而被视为合同款项。

以案说法



1

签订合同前先行收取定金的,必须有书面约定


东方公司生产五金制品和模具。2013年2月10日,客户王某向公司预定一批价值5 万元的货物,并约定双方于2014年3月1日签订合同。为了保障合同能够顺利签订,东方公司要求王某先行支付定金1 万元。王某向东方公司支付1万元后东方公司向王某开出收据:“今东方公司收到王某定金一万元”。2014年3月1日,王某向东方公司提出不再购买货物,并要求东方公司返还先行支付的1万元,东方公司拒绝,诉至法院。

律师评析

王某与东方公司在买卖合同未签订之前,先行向东方公司支付定金,属于立约定金的性质。虽然东方公司在收条中写明收到的是1万元定金,但是王某可以在事后否定该笔钱款属于定金而应属于预付款。在双方支付立约定金事宜没有书面约定和确认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为定金的可能性极小。因此王某向东方公司支付的1万元一旦被法院认定为预付款,东方公司则需要向王某归还该笔款项。


2

定金超出本金 20% 的,超出部分不视为定金


杨某是某砖厂负责人,2007 年郑某通过杨某买砖,双方约定郑某购买10万块砖,每块砖单价为 0.15 元,并约定郑某先行向杨某支付定金 11500元。郑某按约支付费用后,在砖厂的入库单上写明“砖,交定金款(单价

0.15元)11500.00 壹万壹仟伍佰元整”,杨某在入库单厂长栏签名并加盖砖厂公章。

随后,因为杨某未能按照约定向郑某交付货物,双方出现纠纷诉至法院。郑某认为自己向砖厂支付的 11500元是定金,杨某应该双倍返还。

判词摘录

某所付的11500 元应包含定金和预付款两种性质的款项内容。

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21 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郑某认为其所付的 11500 元为购砖的定金,该款数额明显超过了购砖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故本院认为按照购买 10 万块砖的总价款 15000 元计算定金最高额为 3000 元,超过部分,应认定为预付款。

因此,郑某要求双倍返还11500 元的请求,不能全部给予支持。本案定金数额应为 3000 元,由于杨某没有履行约定义务,构成违约,其应对 3000 元定金双倍返还;剩余部分的 8500 元应为预付款,杨某应退还给郑某。


3

一份合同中既写定金又写订金字样的,法院认定为订金


庄某公司与星某公司于 2010年2月2日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庄某公司向星某公司购买数控机床一台,合同中还约定“星某公司交货期为收到订金后的二十个工作日”,以及“庄某公司首付定金 30%,发货前付到货款总价的90%,剩余10%在设备调试完付清”。

事后因为设备无法安装调试,庄某公司于2010年4月22 日通知星某公司解除合同,要求星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判词摘录

庄某公司、星某公司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由于星某公司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庄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退还设备并要求星某公司返还预付款。

(对)庄某公司提出要求星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由于合同条款中既有“定金”字样,也有“订金”字样,故庄某公司诉请应适用定金法则,理由不足。


应对方案


1.在一份合同中,如果约定的是 “订金”字样的,不适用于定金罚则的法律规定,当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收取订金一方是需要将订金退还的,当然收取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也无须将订金双倍返还。笔者在担任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公司合同时,常常遇到当事人将“定金”与“订金”混为一谈的情况,特别提请注意。若合同中没有写明“定金”字样,而是以上述“订金”或者“担保金”“保证金”“押金”等字样代替的,一定要明确该费用是定金的性质,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罚则。

2.定金具有担保性质,是一种为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金。因此,定金并非合同款项中的一部分。为了更好地明确双方对于定金的约定,笔者建议签订合同时,应该专设一条款对定金作出约定,同时还应该再作出如下约定:“甲因已预先向乙支付了xxx元作为定金,因此甲乙双方同意在支付余款时与缴纳的定金相抵扣”或“合同履行终了之日起xxx个工作日内,退还定金”。

3.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20%,超出的部分会被视为预付款。如果一份合同没有合同价款或者合同总价款难以计算的(如服务合同、劳务合同等),定金的约定也不宜过高,若出现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会适当进行调整。


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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