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普法】收藏!又逢“金三银四”招聘季,公司招聘员工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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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招聘员工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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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告知义务以及公司的说明义务
在招聘会上或者在公司面试员工的场合,大多情况下见到的都是公司向求职者询问相关的情况并决定是否录用,而鲜见求职者向公司“问三问四”。其实,我国劳动法律是赋予了劳动者知情权的,只是目前公司与求职者相比较为强势,工作难找使得求职者放弃了自己的知情权。
法律规定劳动者有如实向公司告知情况的义务,也有知情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8 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公司不应招用尚未在其地方离职的劳动者
公司招用尚未在其他地方离职的劳动者,实际上属于俗话所说的“挖墙脚”。一些劳动者在其他公司尚未离职,急于招聘的公司便匆忙与其办理入职手续,可能是看中该劳动者的才干,抑或希望通过该劳动者获取他所掌握的商业信息。1995 年,原劳动部发布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在第 6条中规定了招用尚未离职的劳动者,给原公司造成损失的,除了劳动者需要向原公司赔偿外,招聘公司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在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少用人单位的管理者由于害怕员工流失等原因,会要求劳动者在职期间提供身份证原件作为担保直到离职。这种做法将会面临罚款和承担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公司向应聘者发出录用通知可以反悔吗?
当公司向劳动者发出了录用通知,之后又反悔的,公司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公司在没有与即将入职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入职手续前,有没有后悔的权利?笔者认为,若公司已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公司若反悔,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对由于此次招聘而停止工作的时间根据原工作单位的工资水平赔偿损失。
以案说法
事件回顾:
【应聘者不如实告知、欺瞒个人重要事项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开除】周某于 2011 年 5月进入酒店公司工作,担任销售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若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采取欺骗手段,故意隐瞒个人重要事项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不受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期限限制。在公司向周某提供的《员工应聘入职登记表》上有何时何地受到何种处分或奖励等栏目,周某在该表上仅填写了自己的姓名、性别、联系电话及相关工作经历,该表中的奖惩内容周某未填写。
2012年4月,酒店公司了解到周曾经在2002 年时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吸毒而被强制成毒六个月。于是酒店公司向周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周某不服,认为自己的工作合格认真,公司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
应对方案
1.当劳动者在入职时向公司询问关于所应聘工作的相关情况时,公司不应对其进行隐瞒。若故意不告知或故意隐瞒而导致他人错误地签订合同,会产生合同无效的后果,公司也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对于公司而言,在员工入职时若需要对员工各方面的情况予以了解的,应当制作入职登记表,表中列明公司需要员工回答的问题,如“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是否为本科学历”等,由劳动者对表中的问题作出回答并签名。日后公司若发现劳动者有虚假说明隐瞒事实的情况,则可以结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3.在招用员工时,应当尽可能地要求应聘者在入职时提供原公司所出具的离职证明书。
4.切勿收取求职者相应的钱财,或者在入职时扣押劳动者的财产或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也是不允许的。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起诉要求公司对扣押的财物进行返还,若劳动部门介入,还会对公司进行罚款。笔者认为,通过上述方式来保证员工的忠诚度,只能是得不偿失,通过改善工作环境、营造吸引人的企业文化等合法的方式才是正道。"
5.招聘新员工,是否发出录用通知书对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并无影响,双方只有签订劳动合同并正式办理入职手续后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无须提前向即将入职的员工发出录用通知书,因为一旦发出录用通知书,再想后悔不录用,将可能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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