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租赁合同纠纷胜诉判决!看法院缺席判决后如何正确操作?
东方律师事务所创建于1988年,是天津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的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律所始终秉承“公正、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便利、快捷的法律服务 ,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
咨询电话:4000-657-885
因租赁合同发生的纠纷非常常见,本案中被告非自身原因而被缺席判决,导致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从而败诉,自身权益无法保障。幸而及时申请再审,提交了有利证据,挽回了损失。
01
Tianjin Dongfang law firm
案情简介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原审原告:刘**,女,1962年,汉族,住天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王**,女,1954年,汉族,住天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述: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因房屋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纠纷。2007 年 9 月 2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约定原告将*旅社转让给被告经营,原告向被告支付旅社用品价值 9.5 万元和一年的房租费共计 12.8 万元,经营期限自 2007 年 9 月 26 日至 2010 年 6 月 11日。2009年12月,旅社所涉房屋被拆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其租金 66500 元并赔偿损失、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在被告方未到庭审理情形下做出缺席判决,认定 12.8 万元系 2007 年 9 月 26 日至 2010 年 6 月 11 日的租金总额,支持原告的大部分诉请。被告对上述判决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做出再审裁定,依法作出判决。
02
Tianjin Dongfang law firm
审判结果
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审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03
Tianjin Dongfang law firm
律师说
本案因房屋租赁而产生的纠纷,法律关系明确。诉争之房坐落于天津市,2005 年 6 月1 日,被告与案外人马**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双方约定:将诉争之房租赁给被告用于旅社经营,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将旅社交给原告经营,原告愿意接纳旅社内被告添置的用品。从2007 年9 月 26日起,原告交给被告壹拾贰万捌仟元(包括被告原交 33000 元房租费),被告负责以前在经营过程中各项问题,原告负责以后经营过程中任何问题。法庭审理长达四个多小时,本律师在法庭中强调原告在法庭上承认的事实,剩下的 9.5 万元系旅社用品价值。虽然,原告在庭中强调旅社用品不值 9.5 万,但本律师主张当时签约时,原告予以认可,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已生效并已履行。且原告已与房主马*签订房屋租赁协议,马*已就原告剩余租赁期停产停业损失予以补偿。故本律师主张,原告诉请无任何依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对此结果,被告深表满意。
04
Tianjin Dongfang law firm
本案结语
当事人不到庭,很不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会默认你放弃诉讼权利,并导致败诉,而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所以如果发现法院送达程序存在问题,一定要及时上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往期推荐
保存图片,打开抖音
了解更多关于法律信息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始于1988年
长按关注公众号
联系我们
4000-657-885
dongfanglaw@126.com
www.dongfangls.com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5号北方金融大厦2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