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美国最高法院在6月24日公布的那份推翻Wade案和Casey案的裁决,在中国的互联网上也引起了巨大的纷争。
然而,反对最高法院裁决的人,似乎并没有意识到:支持最新裁决的人,可能不仅仅只是认为有心跳的胚胎也是生命的那部分人。
还有一部分人,也承认堕胎权(无论是有限制的还是无限制的堕胎权),但是他们更加关注宪法上的问题。因此,他们选择支持最高法院的最新裁决。
当然,最后一部分人,是两者兼有。既认为胚胎达到一定形态后,算是生命,同时也认为仅从宪法的角度出发,也应该推翻wade案和Casey的裁决。
关于判决的具体细节,我在6月25日的文章里已经讲得很详细了。可点击下面的标题直接阅读那篇文章
《别管新闻怎么说,美国最高法院的新判决,到底是怎么回事?》
即使对于那些支持堕胎权利的人而言,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个最新裁决,恐怕也不全是坏事。不过,这一点,我会留在今天文章的末尾讲。
许多人可能有一种固有印象,即认为欧洲在堕胎议题上,远比美国宽松得多。这一段对于这篇文章的结构而言,其实并没有什么用。我们看看一些主要的欧洲国家在堕胎议题上的限制吧,就看老欧洲吧。具体可参见维基百科词条“abortion in Europe”与politico网的文章:Abortion rights in Europe vary widely — and are getting squeezed下面的周数,代表着在这些国家,受孕后多久之内进行堕胎是合法的。当然,肯定还会有一些别的规定,比如因强奸、乱伦导致怀孕,或者受孕及分娩危及母亲健康或生命时,允许堕胎的时间限制会宽松得多。有人质疑我只是为了噱头,而反其道而行之,以博取流量。
其实,我一直以来,就是司法克制主义的支持者。我在2021年3月22日写过一篇文章,标题很吓人,叫《最高法院六条改革建议》。写这种文章,只是出于兴趣而已。所以,某些人也不用来指责我纸上谈兵、异想天开。我在那篇文章中就已经提到了我认为美国最高法院应该践行司法克制主义了,并且应该有制度性的力量去保证司法克制主义。具体是什么样的制度?可以去看原文,此处不多做解释。当然,反对司法克制主义的人,会支持司法能动主义。他们认为这有利于促进对人权的强保护、促进对滥用权力行为的强纠正。但这些事情本来就是立法部门可以做的啊。或许有人会说,立法部门不做这些事怎么办呢?如果立法部门失去了这些作用,就说明这个政体已经坏了,那这时候,司法部门还会有用吗?司法部门能够采取司法能动主义、且能够实际生效的前提,就是整个政府和社会的还是健康正常的,而这反过来又说明立法部门有能力采取行动。
司法能动主义有时候会带来好的结果,但是当它带来不好的结果时,问题就麻烦了。因为这时,解决麻烦的方法,要么是修宪,要么就是最高法院自己推翻自己。它的好的结果,别的政府分支也可以做到,而它带来不好的后果时,却非常难以纠正了。同时,我还在去年3月的那篇文章中,写到了wade案的不合理。所以,我并不是在5月初判决书原始文本泄露后,或者是在6月24日正式裁决出来后,才建立了我对wade案、以及对推翻wade案的看法。维持既往判例,对维持最高法院的权威,是至关重要的。所以,站在这一点上去反对最高法院推翻wade案和casey案,也有非常充分的道理。但是,对于最高法院而言,相较于维持判例,还有更为重要的事情。
如果最高法院的既往判决存在重大的法理缺陷,那恐怕也必须被改变或推翻。
比如,布朗案上,就推翻了“隔离但平等”的既往判决。最为臭名昭著的判决,恐怕就是1857年的斯科特诉桑德福德案了。具体到wade案、casey案,以及这次推翻前两个案的“多布斯诉杰克逊妇女健康中心案”上,我们也可以看到维持判例的影子。比如,1992年的casey案,是以5比4的投票做出裁决的,Casey案也只是部分地维持了wade案,这句话还有另外一层意思:casey也推翻了wade案中的一些内容。阿利托大法官说,在casey案中,有四个大法官是反对wade案的,只有两个大法官支持wade案。剩下的三个大法官,出于维持既往判例的考量,加入到了部分维持wade案的阵营中。这一次的“多布斯诉杰克逊妇女健康中心案”,是以6比3的裁决做出的。罗伯茨本是想在不推翻wade案的情况下,支持密西西比州的关于堕胎的法律,但是这种空间却很小。1973年的“罗伊诉韦德案”,本身的宪法基础就是不牢靠的,这个案子自诞生之日起,就存在巨大的争议。
所以,即使这一次不被推翻,也不代表以后不会被推翻。自1973年以来,推翻wade案的可能性,就一直存在,一直是悬在支持堕胎人士(pro-choice)头上的一把剑,随时都可能掉下来。这一次,最高法院将关于堕胎的事项,交由各州自己去决定。各州怎么决定?当然是通过人民选出的议会来决定。议会可能更加放宽、也可能更加收紧。在wade案被推翻之前,由于有最高法院判例的支持。所以支持堕胎的人士在投票时,就不会那么看重候选人在堕胎议题上的看法(当然,一个人在其所支持和反对的东西上,往往是相通的)。反而是反堕胎人士,很看重这个问题。现在要由议会自己来决定了,那支持堕胎的人士,也可以多选一些支持堕胎的候选人进去。由于没有最高法院既往判例的制约,州议会获得了更多的主动权(要知道,wade案也并不支持那种任意堕胎)。同时,由于在这个议题上的争论,将会成为选举的核心问题(相比以前,更加成为选举中的决定性议题),所以,那些pro-choice的人,无论是在红州,还是在蓝州,或许还会将他们的事业更进一步。我想,可能很大一部分支持堕胎的人、和反对堕胎的人,其实是重合的。完全反对在任何情况下进行堕胎的人,肯定是极少数。强奸、乱伦导致的怀孕、危及母亲健康的怀孕和分娩等情况,当然是应该允许堕胎的。胚胎是否是生命,还是在达到一定的形态后才算是生命,当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但是那种认为无论多大的胚胎,都只不过是母体上的寄生组织的说法,也令人难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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