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龙在干嘛?他通过退休改革的方式值得嘲讽?
法国总统马克龙绕过议会表决,让退休改革方案成为法律一事,不仅在法国国内引发了许多抗议,在中文世界,大家也很关注这个问题。
许多人并不清楚马克龙做法的宪法依据,认为马克龙枉顾民主程序。尤其是一些人,把法国政府此举,作为了“西方民主退步”的依据,进而以嘲讽或者讥笑的口吻,向他们的粉丝或者读者传递他们的结论。
但其实,法国人,对这样的操作,是很熟悉的。这一做法,乍一看,可能不够民主,但是在宪法上,并没有任何问题。如果你再深入了解的话,你就知道,这样的制度设计,是很灵巧的,有其历史原因。
法国政府的这个做法,乍看起来不够民主,但实际上,很民主,也很公平。
这篇文章的内容,并不在于评述法国政府延迟退休的改革方案,而是在于法国政府通过这个改革方案的做法,是怎么一回事。
法国政府绕过议会投票,强行让改革方案成为法律一事,其宪法依据在于宪法的第49条第3款。
这款怎么说的呢?百度百科上的“法国宪法”条文,有这一款的全文。但是我与英文版的比对了一下,发现百度版本关于49.3的内容,遗失了一部分(比如英文版里,宪法说总理也可以将其他议案运用到此程序上,但百度版的宪法里,没有这个内容),有些地方的翻译也不太好(比如,将“议案”称为“文本”,是不太恰当的)。所以我就引用英文版的法国宪法。
这一款里,说在内阁会议审议后,总理可以选择将议案提交国民议会,但不用寻求国民议会对这个议案本身进行表决。而是:如果国民议会不能在24小时内发起并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那么这个议案就算直接通过,而成为法律。
所以,法国政府在这里,将对退休改革方案本身的表决投票,换成了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投票。
这样的做法,对于总理及政府而言,是有风险的。如果议会只是对退休改革方案进行表决投票,即使方案(议案)没有通过,政府也不必辞职。而如果将投票改成了不信任投票,那么,假如议会通过了对政府的不信任投票,不仅改革方案通不过,总理和政府还必须辞职。
对制度设计比较敏感的读者看到这里时,会觉得疑惑。因为:不论投票性质如何,反正都是投票。既然我不同意退休改革方案,那我照样可以在不信任投票中投下“不信任”票,这样,不仅可以让马克龙的退休改革方案胎死腹中,还可以让总理及政府总辞职。岂不快哉?
这就要谈到国民议会发起不信任投票的程序了,而这个程序,比较复杂。
议会要发起对政府的不信任投票的话,根据宪法的规定,要先有十分之一的议员发起联署。
如上,就是对发起不信任投票程序的规定。不过,常规的不信任投票,需在发起动议后的48小时后再举行。但是当政府想要绕过议会对议案本身的表决,使一个议案直接成为法律时,议会要发起不信任动议并投票进行阻击的时间,就由“48小时之后”变成了“24小时之内”。
所以,国民议会想要阻击政府做法的话,就必须得在24小时之内完成。但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
另外,我强烈建议大家,不要在百度百科上阅读、学习、研究法国宪法。就上上段的这个图里,我只是随便看了一下,百度的版本,就有遗漏的地方(英文版里,提到一个国民议会议员,在一个常规会期内,联署的不信任投票次数,不能超过三次;在一个延长会期内,则不能超过一次。)但是百度百科里,没有这一内容。而宪法版本,都是一样的,都是2008年通过修正案后的新版本。
如果你看的是百度版本的法国宪法,那你就不可能知道下面这样一个原因:
一些议员已经用完了自己的联署次数,所以,即使他们想签名反对法国政府的退休改革方案,他们也做不到了,他们已经无法再签名了。
这就让联署的难度增加了。而24小时的时间限制,也进一步提高了难度。
所以,综合各种原因,马克龙的退休改革方案,才得以绕过议会,成为法律。
有读者可能要问:如果马克龙援引宪法第49条第3款去通过一部恶法呢?那怎么办?那岂不是议会无法有效阻止他?
还有宪法委员会嘛,宪法委员会会对法律进行违宪审查的。而且,法国的违宪审查与美国的又不一样,法国的做法是:任何通过的法律,都要先接受审查。而美国不是,美国的做法是:如果提告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可以在具体的判例中,宣布某一法律或什么法律条款违宪。怎么说比较好理解呢?这样说吧,法国是审查制,美国是备案制。
议会也可以通过新的法律,去推翻先前的规定嘛。
如果真的是恶法,十分之一的议员就可以发起不信任投票,这个门槛很低。过半议员投“不信任票”的话,“恶法”就无法成为法律。而且,法国总理及政府,还必须总辞职。
事实上,在援引第49条第3款上,法国政府最常用的做法,是用来通过预算案。
这个程序,跟是否民主,是没有关系的,毕竟,法国总统也是民选的。好比美国,总统对国会还有否决权呢。
这个程序,其实是一个效率与制衡的问题。不懂的话,真的不要乱说了,太误导人了。
plus:说到宪法翻译问题,我又要推荐我的一篇文章了:《别被误导了,你们看的美国宪法,可能是乱翻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