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中国工业经济》第759篇观点精粹。查阅论文原文和数据等附件,请访问《中国工业经济》网站或登陆中国知网下载。
作者:蔡宏波,钟超,韩金镕
单位: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原文刊发:《中国工业经济》2021年第10期,原标题为《交通基础设施升级与污染型企业选址》。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当前,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背景下,交通基础设施的确对于释放内需潜力、扩大有效投资和协调城乡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作为经济“血夜”的高铁更是扮演着联动区域增长、完善生产力布局的角色,其将发挥日益重要的战略引导和资源配置作用。
然而,随着交通基础设施的升级,不同地方引进企业的环境条件和门槛也在发生变化。相对于一般的普通企业,污染型企业所面临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统计结果显示,2003-2013年期间拥有高铁的城市在开通之前年均入驻污染型企业52.98家,高铁开通之后反而降低至35.49家,降幅达到33.01%,表明总体来看高铁开通所带来的区位优势并未使相关地区向污染型企业抛去橄榄枝。其中,东部地区未开通高铁的城市污染型企业年均入驻数目为57.26家,而已开通高铁的城市年均入驻量为43.35家,相比低了约22.55%。由于发达地区大多拥有较好的地理位置,高铁开通对其区位优势的影响更似“锦上添花”。加之发达地区城市对入驻企业原本就拥有更多选择权,污染型企业的入驻变得更为困难。
由此,高铁开通的影响存在“两面性”。一方面有利于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流动,但另一方面,又会提升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以及对环境质量的需求,进而提高污染型企业入驻门槛。因此,交通基础设施的升级不可避免地会影响污染型企业在空间上的分布变化。在当前坚持绿色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政府对污染型企业流向和动态的掌握显得尤为重要。那么,以高铁为代表的交通基础设施对中国污染型企业的布局究竟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其核心机制是什么?政府在此过程中又应该关注哪些问题?这些成为本文研究的关键问题和意义所在。
目前已有不少文献从市场潜力、资源禀赋和外商投资等角度分析企业选址,但鲜见专门研究交通基础设施升级与污染型企业选址的关系。事实上,尽管同为经济增长的贡献者,污染型企业还是与普通企业存在一定的区别。从地方政府角度考虑,为了更好地发展地方经济,必然依赖交通便利的优势进行招商引资,以创造更多的效益和政绩。同时,受到绿色发展和环保督查的约束,政府对污染型企业又只能“敬而远之”。本文基于不同的污染水平、企业所有制、地理方位、城市发展水平和环保意识等方面进行了异质性分析,并进一步从环境清洁效应、要素集聚和空间一体化三个角度对高铁开通如何影响污染型企业选址进行机制检验。
蔡宏波、钟超和韩金镕发表在《中国工业经济》2021年第10期的论文《交通基础设施升级与污染型企业选址》通过对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的整理,并与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中国城市统计年鉴数据和城市高铁开通数据进行匹配,获取1999—2003年地级市面板数据,以此考察高铁开通对污染型企业选址的影响。
文章基于中心-外围理论进行模型探讨和实证分析,结果显示:城市在高铁开通后,污染型企业新增数目普遍表现为显著下降。一方面,高铁开通后,可以提高企业经营效率、挖掘市场潜力,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吸引更多企业进入,表现出较强的“吸纳效应”;另一方面,高铁的开通也提升了城市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从而降低对污染型企业的接纳意愿,对污染型企业表现为“挤出效应”,但总体上“挤出效应”大于“吸纳效应”。
进一步研究发现,高铁开通对不同性质的污染型企业选址影响存在差异。比如,私人及其他性质的污染型企业新增数目下降明显,外资企业和国有企业受到的影响却不明显。此外,高铁开通对污染型企业选址的影响还表现出地理差异,东部地区开通高铁会减少对污染型企业的接纳,而中西部地区相反。城市环保意识也对高铁开通与污染型企业的关系产生影响,表现为同等条件下,环保意识越强的城市开通高铁后,污染型企业进入的可能性越小。这些研究发现为考察交通基础设施与污染型企业选址关系提供了新的经验证据。基于高铁的便利性,中西部城市也因此拥有了生产要素条件和资源的集聚优势,有助于市场规模的扩大,并吸引了更多污染型企业进入。与此同时,东部城市对环境质量的要求提升,同时高铁带来的空间一体化效应也会拉升东部城市的市场竞争程度,出现市场受限和利润下降等问题。所以,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导致污染型企业向中西部转移。
(1)应维护市场公平,重视民营企业发展。交通基础设施升级后,地方对于污染型企业的歧视分外明显,尤其是私营或民营企业。应逐渐完善涉及污染型企业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保障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一方面纠正违反环保规制对污染型外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的行为;另一方面也要摒弃对污染型民营企业设定的歧视性准入条件,对待合乎环保条件和经营规范的污染型民营企业理应公平对待。另外,应强化对污染型企业的生产监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监督和迫使企业清洁化生产运营。同时,对于民生需求或国家战略需要等重要领域的污染型企业,应配备生态环境责任保险或清洁生产基金,时刻监控环境风险。
(2)提防中西部地区也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交通基础设施升级后,增强了生产要素空间上的流动性。受东部地区环保门槛的提升以及土地和劳动力等要素紧缺的影响,大量污染型企业由东部地区逐渐转移至中西部地区。但是,中西部地区不仅肩负发展经济和缩小与东部地区差距的重任,同时也面临生态环境保护的硬约束。为了防止出现以损害环境为代价的产业发展,应科学设立环境准入制度,并根据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合理有序地吸纳部分污染型企业,同时建立并完善生态环境考核评价体系,落实承接区生态补偿措施,推动绿色发展。
(3)时刻把握污染型企业动向,合理配置环保资源。由于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会产生废气、废水或者固体废弃物等,污染型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始终是环保监管的重点。对于污染型企业不能仅仅使用处罚、取缔或迁移等手段,同时也要加大力度促进环保设施的建设。然而,当下污染型企业的迁移仅是企业本身的转移,其配套的公共环保处理设施和环保投资并未及时随之转移,比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等。由于污染型企业的迁出地大多在东部,而环保设施投入和建设多属于政府主导且规划周期较长,因此要警惕污染型企业已向中西部迁移,而环保资金仍源源不断地向东部地区投入的资源错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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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引用范例:
[1]洪银兴,桂 林.公平竞争背景下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路径——马克思资本和市场理论的应用[J].中国工业经济.2021,(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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