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中国工业经济》第834篇观点精粹。查阅论文原文和数据等附件,请访问《中国工业经济》网站或登陆中国知网下载。作者:庄毓敏,张祎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文刊发:《中国工业经济》2022年第6期,原标题为《流动性监管、银行稳健性与货币政策传导》。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在夯实“三大支柱”的基础上构建了全球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框架,并将其纳入《巴塞尔协议III》(简称“巴塞尔III”),以弥补传统资本监管主导的银行监管框架的不足。其中包含的两项核心指标流动性覆盖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LCR)和净稳定资金比例(Net Stable Funding Ratio,NSFR),分别从短期和中长期视角对银行流动性水平提出了最低监管要求。作为巴塞尔III流动性监管框架的中国探索与实践,《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于2018年5月正式发布,LCR和NSFR两项指标也正式成为中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核心指标。值得关注的是,这两项指标也作为中国宏观审慎评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赋予了宏观审慎监管的内涵。
在此背景下,流动性监管如何发挥宏观审慎监管职能,是否会影响货币政策的传导过程,成为国内外政策界和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一方面,流动性监管能否有效弥补资本监管的不足并保障银行的稳健经营,仍然没有现实的证据支持;另一方面,流动性监管似乎与货币政策传导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流动性监管约束下商业银行所采取的流动性管理行为,可能会阻碍货币政策的信贷传导效果,进而对实体经济造成不利影响。那么,流动性监管在促进银行稳健经营的过程中究竟发挥了何种作用?流动性监管能否弥补资本监管的不足?流动性监管是否会影响货币政策的传导过程?基于中国银行业真实监管数据样本的实证研究或许能给出答案。这不仅能够为流动性监管实践提供现实的经验支持,也有助于实现流动性监管与货币政策传导之间的协调与平衡。
庄毓敏和张祎发表在《中国工业经济》2022年第6期的论文《流动性监管、银行稳健性与货币政策传导》从银行稳健性角度出发,运用手工收集的中国50家商业银行2015年第1季度到2019年第4季度的流动性监管数据样本,实证检验了流动性监管对银行稳健性的积极作用,揭示出流动性监管不同于资本监管的独特作用机制,并在统一的理论框架下探究了流动性监管对银行风险承担行为及货币政策的银行风险承担渠道的影响机制问题。研究发现:
第一,流动性监管要求对银行稳健经营具有积极意义,即流动性监管的引入能够显著抑制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行为,提高银行稳健性。
第二,流动性监管与资本监管呈现一定的互补关系,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流动性监管对商业银行利润水平的影响程度。可以说,流动性监管与资本监管相辅相成,共同促进了银行稳健性的提升,这也是巴塞尔III的应有之意。
第三,货币政策的银行风险承担渠道在中国显著存在,即宽松货币政策环境下商业银行具有更强的风险承担动机,但流动性监管要求的引入能够显著抑制宽松货币政策环境下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行为,因而有助于货币政策的有效传导。
第四,流动性监管对货币政策的银行风险承担渠道的影响效果在区分不同银行特征、不同风险来源、不同经济环境后存在显著的异质性特征,因而能够为流动性监管与货币政策的微观协调机制设计提供有益参考与借鉴。该文的研究结论对于实现流动性监管与货币政策有效传导的“双赢”目标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和实践价值。主要的政策建议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审慎评估流动性监管的成本与收益,客观看待流动性监管对货币政策传导过程的影响。尽管流动性监管要求可能会对银行信贷规模产生一定冲击,但从银行风险角度看,流动性监管与货币政策仍然存在协调配合的空间,必须客观看待流动性监管的潜在影响:流动性监管要求不仅能够显著提升银行稳健性,还能够抑制宽松货币政策环境下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行为,因而有助于实现银行稳健经营与货币政策有效传导的双重目标。
第二,重视流动性监管与资本监管的交互作用,在保障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同时提高货币政策传导的有效性。尽管流动性监管与资本监管对银行稳健性均有积极作用,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LCR监管与资本监管的作用效果可能会相互抵消,因而在监管实践中可以考虑采用过渡期安排等方式弱化流动性监管对商业银行的利润冲击,从而降低流动性监管与资本监管的潜在冲突与矛盾。此外,针对流动性监管与资本监管在抑制货币政策的银行风险承担渠道中的交互作用,监管当局也应注意两种监管要求之间的协调配合。比如,对于资本充足率相对较低的商业银行,监管当局可以适当提高流动性监管要求,从而更有效地抑制宽松货币政策环境下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行为,与资本监管的作用效果形成有力补充。
第三,引入差异化监管、逆周期调节等多种灵活的制度安排,实现流动性监管与货币政策传导的协调与平衡。例如,针对流动性水平相对较高的城商行和农商行,监管当局可适当提高其流动性监管要求,这有助于约束该类商业银行在宽松货币政策环境下的风险承担动机;针对商业银行资产端风险承担行为,应优先加强LCR监管要求以抑制宽松货币政策环境下商业银行流动性过度囤积带来的收益追逐效应,而对于负债端风险防范,更为严格的NSFR监管要求对于加强商业银行负债质量可能更为有效。此外,在流动性监管要求中还可以引入逆周期调节等制度安排,在经济上行期应着重强化NSFR监管对银行风险承担行为的抑制作用,而在经济下行期充分发挥LCR监管要求的稳定作用。
在中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体系的优化与完善中,监管当局也应基于商业银行特征、风险监管导向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灵活地调节流动性监管要求,并使其与货币政策调控形成有效配合,这样才能真正实现银行稳健经营与货币政策有效传导的“双赢”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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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引用范例:
[1]刘守英,熊雪锋,章永辉,郭贯成.土地制度与中国发展模式[J].中国工业经济.2022,(1):34-53.如果研究中使用了未在杂志纸质版刊发、但在杂志官方网站上正式公开发表的数字内容(包括数据、程序、附录文件),请务必在研究成果正文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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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业经济》是应用经济学和管理学类综合性权威理论刊物,重点覆盖国民经济、产业经济、工商管理、案例研究等学科领域,专门刊发以重大前沿理论和现实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前瞻性、引领性、规范性最优秀研究成果。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第一批重点资助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首批试点学术期刊;曾荣获第三届国家期刊奖(最高层次奖),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学术期刊特别奖(2020)、第二至四届优秀期刊奖连续3届一等奖,第三届全国百强报刊;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工业经济类第一名(历年),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综合评价AMI权威期刊(2014、2018),连续10年荣获中国最具国际影响力学术期刊(2012—2021)称号,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科学部认定的管理科学A类重要学术期刊(历年),中国工业经济学会核心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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