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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个都是人才,说话又好听?兴国一男子诈骗狱友“三进宫”

兴国有一男子

2005年因犯抢劫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21年又因犯诈骗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2年7月才刑满释放

居然又瞄上了“狱友”

诈骗同监服刑人员

又一次锒铛入狱

最终“三进宫”



案情回顾

张某继在某监狱服刑时认识“狱友”谢某亮,谢某亮让张某继刑满释放后帮忙转告其母去交罚金,并把其家人的联系方式给了张某继。

2022年7月

张某继通过微信联系谢某秀(谢某亮姑姑)后,与被害人谢某连(谢某亮姑姑)、李某芳(谢某连儿子)几人见面商议谢某亮交罚金事宜。

2022年10月

张某继见谢某亮家人一直未联系交罚金的事,便主动联系,谎称其可以帮忙垫付部分罚金,并催促谢某亮家人尽快筹钱。

2022年10月15日

李某芳按张某继的要求将20000元现金交到张某继哥哥张甲继(化名)的手中。张甲继将其中18500元存入张某继江西农商银行账户内,另1500元经张某继同意,作为帮其带小孩的开销留下来自行使用。钱到账后,张某继并未代缴罚金,而将款项用于生活日常开销在七日内挥霍一空。

之后李某芳向其索要票据,张某继便伪造了一张缴纳35000元罚金的票据,于10月22日交给谢某连,谢某连拿到票据后发现被骗遂报警。案发后,张某继向兴国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判决

兴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助他人代缴罚金为由,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继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同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经综合评判,兴国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某继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君子爱财  取之有道

洗心革面  知错能改

才是人间正道

不思悔改  重操旧业

只能换来法律严惩


案例|刑事庭                        编辑|李羚湲、李奕霏
审稿|肖   鹏                        签发|王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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