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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游泳溺亡,责任谁担?法院判了!

炎炎夏日

各类暑假活动也纷纷展开

为了“清凉一夏”

不少孩子选择游泳玩水

然而,稍有不慎

就易发生落水溺亡的悲剧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

兴国某乡三名未成年人黄某甲(15岁)、黄某乙(14岁)、黄某丙(12岁)运动后到一河潭游泳。黄某甲游到河潭中间的位置便往水面下沉,黄某乙找了一根竹竿搭救,未成功。尔后黄某乙骑着黄某甲的电动车到周边居民家求救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配合救援队人员展开施救,将溺水人员黄某甲打捞上岸,急救人员在岸上救治约半小时,黄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

黄某甲父母以当地乡政府、县市水利部门、该河段采砂权经营公司、监管公司及采砂权承包人未尽到监管责任,将他们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65万余元。



裁判结果


兴国法院经审理认为

黄某甲溺亡河潭不是人群经常聚集地,更不是供公众使用和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不符合公共场所的特征,也不属于采砂经营场所范围内。原告主张黄某甲溺亡的水潭系被告承包经营采砂后未回填形成的,证据不足。且河道上设有“当心溺水”的安全警示标志,当地学校也对家长和学生进行了防范溺水安全教育,严禁学生私自下河游泳,黄某甲仍到河道水潭游泳,是造成其溺水死亡的直接原因。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甲父母的诉讼请求。


个人是自身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在参与室外活动前,要充分了解该活动的风险性,活动过程中要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各位父母及孩子监护人一定要担负起监护和保护孩子的义务,天气渐热,溺水事件进入易发期、高发期,要预防孩子下河游泳、嬉戏等不良行为。


珍爱生命   严防溺水 


案例|陈贞勇、李羚湲                 编辑|谢小丽

审稿|曾宪章                             签发|王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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