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野外游泳溺亡,责任谁担?法院判了!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
兴国某乡三名未成年人黄某甲(15岁)、黄某乙(14岁)、黄某丙(12岁)运动后到一河潭游泳。黄某甲游到河潭中间的位置便往水面下沉,黄某乙找了一根竹竿搭救,未成功。尔后黄某乙骑着黄某甲的电动车到周边居民家求救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配合救援队人员展开施救,将溺水人员黄某甲打捞上岸,急救人员在岸上救治约半小时,黄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
黄某甲父母以当地乡政府、县市水利部门、该河段采砂权经营公司、监管公司及采砂权承包人未尽到监管责任,将他们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65万余元。裁判结果
兴国法院经审理认为
黄某甲溺亡河潭不是人群经常聚集地,更不是供公众使用和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不符合公共场所的特征,也不属于采砂经营场所范围内。原告主张黄某甲溺亡的水潭系被告承包经营采砂后未回填形成的,证据不足。且河道上设有“当心溺水”的安全警示标志,当地学校也对家长和学生进行了防范溺水安全教育,严禁学生私自下河游泳,黄某甲仍到河道水潭游泳,是造成其溺水死亡的直接原因。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甲父母的诉讼请求。
珍爱生命 严防溺水
案例|陈贞勇、李羚湲 编辑|谢小丽
审稿|曾宪章 签发|王承强
推荐阅读
1.从军营到法院,退伍不褪色——致敬在法院继续奋斗的你们!2.兴国惠民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意向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3.兴国县人民法院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公告 (第六十三期)4.关于宣告江西省材广商贸有限公司破产的公告5.为了正义,我不后悔!6.对标竞赛 赶超进位 | 兴国法院召开上半年工作总结暨下半年工作推进会兴国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深化和发展新时代“寻乌经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果您对兴国法院在廉洁、效率、作风方面有任何意见建议,请拨打赣州中院民意受理中心热线0797-8312368。期待您的关注支持,您的“满意”是我们前进的方向动力,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更“满意”的司法服务!
祝您和您的家人、朋友身体健康、万事如意、阖家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