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导流平台的法律规制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其产业链条的分工越来越细化,第三方导流平台已经成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重要获客渠道,导流平台为持牌金融机构打开销路,也为用户提供一站式的金融产品投资体验。尤其是对于消费金融机构而言,更是如此。在微信小程序平台用“贷款”、“借钱”、“秒贷”等关键词可以搜索到相关导流平台,同样在手机应用程序中搜索“借款超市”关键字,也能找到很多类似信息。导流平台的存在,一方面可以帮助持牌金融机构提高经营效率,另一方面,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导流平台天然具有劝诱用户使用金融产品的动力,使得导流平台乱象丛生,让监管部门不得不认真思考如何规制导流平台。
一、互联网金融导流平台的乱象
2018年9月,自媒体人凌建平向银保监会实名举报,今日头条旗下产品“放心借”涉嫌违规。凌建平认为“放心借”违规的理由在于,“放心借”在网络上宣传自己是今日头条旗下的“信贷平台”。如果是信贷平台,则“放心借”就是一款金融产品,但今日头条却没有申办金融牌照,涉嫌违规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如果“放心借”仅是一款导流产品,则今日头条又涉嫌虚假宣传,且与其合作的持牌金融机构可能违规将贷款决策和风险控制核心技术密切相关的业务外包。
实际上,纯粹的导流平台应是持牌金融机构的广告营销渠道,只负责向用户推荐或宣传持牌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导流平台不仅应当如实披露持牌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的真实信息,也不得利用高收益等劝诱用户,还不能依据其自身的大数据等手段对用户进行筛选,更不能为违规金融产品提供导流。然而现实中,由于导流平台的准入门槛较低,从事导流业务的平台存在如下主要问题:
第一,虚假宣传。导流平台的虚假宣传,不仅涉及对所导流机构与其相关金融产品的虚假宣传,还涉及对自身的虚假宣传。导流平台作为一个广告平台,其最为重要的义务是向用户提供真实的信息。然而,一些导流平台却不能提供所导流机构以及相关金融产品的真实信息,平台自身信息披露也是不完全的,所以很难给借款人提供足够的信息披露,存在严重误导用户的情形。据《中国经营报》记者经过对导流平台“小*鱼”调查发现,该导流平台所导流的部分平台,其运营主体并不明确,有的主体则被列为异常经营名录。例如,在该导流平台APP小额速贷的界面中,“有鱼*钱”、“嘟嘟*财”、“享*花”等现金贷平台。
其中,点进“有鱼*钱”界面后,显示的平台名称则变为“年年*鱼”,而这个在安卓应用市场中并不能搜索到,在天眼查、启信宝等工商信息查询平台均不能查询其运营主体。“嘟嘟*财”由广州宏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但通过工商信息的查询,仅能找到广州宏进*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并没有曾用名,同时,注册协议中提供的平台网址也无法打开。“享*花”平台运营主体为爱*科技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显示,爱*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拉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梧新区分局列入异常经营名录。而且,一些导流平台在向用户推介销售机构的产品时,对于产品的名称、利率范围、具体利率、起投金额、担保措施等核心要素和相关的协议文本,采取模糊处理或夸大宣传等劝诱方式,同样涉嫌虚假宣传。
第二,从事金融业务。导流平台本身往往不具有相关金融产品的销售资质。但是,一些导流平台在导流业务中,并不是通过页面跳转链接至金融产品销售机构平台的相关产品界面,并未设置明显的跳转提示,而是首先对用户进行筛选或审查,甚至直接要求用户购买相关产品,所有的最终的意思表示达成与合同的成立生效均在导流平台完成。而且,一些导流平台还为相关金融产品的交易提供受托支付或资金转付、归集或结算服务。这显然违背了导流平台不得从事金融业务的要求。当然,如果导流平台获得金融牌照,也可以外部合作与自营结合着做。例如,蚂蚁金服为了绕过资本金杠杆的限定,就与其他金融机构联合放贷,从自营走向开放。在这一模式中,蚂蚁金服主要做导流和风险评估,收取服务费,但不兜底,由其他金融机构自主进行风控。由于蚂蚁金服本身就拥有金融牌照,其既做导流,又做其他金融业务,并不违规。
第三,与违规机构或未持牌机构合作。许多导流平台对所导流机构审查不严,对于所导流机构的资质是否符合监管要求,或者对于所导流机构的行为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导流平台一般都缺乏定期审核机制,甚至对校园贷、超利贷等违规产品睁只眼闭只眼。据《北京商报》记者调查发现,在一家名为“现金*卡”的App中发现,该“借款超市”中导流的平台大部分为非持牌机构,且这些借贷平台都是以日息、周息在放款,额度从1000-20万元不等。记者随机抽查了一个名为“黄豆*借款”的平台进行调查,在“现金*卡”中注册之后记者被引导至手机应用商城下载了“黄豆*”App,登录App后发现,该平台主页一直滚动显示“尾号×××成功借款×××元”的字样,但并未披露具体平台运营主体。对此,记者咨询“黄豆*”在线客服,客服回应称,该平台的运营主体为浙江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天眼查数据显示,该公司成立不久,且经营范围主要为商务信息咨询、广告设计制作等内容。而且,所导流的平台中,也出现了砍头息、高利贷、暴力催收等违规现象。
二、互联网金融导流平台乱象的治理
近年来,我国监管部门加强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整治,然而,如何对导流平台进行监管,导流平台的业务边界在哪里,导流平台是否需要对所导流机构及其产品尽到审查责任,导流平台的具体行为规范如何制定,这些都还未明确。对此,日本的做法可为参考。
首先,制定统合的金融市场规制法律,将导流业务也纳入规制范畴。据朱宝玲在《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中介绍,日本为顺应金融体系的剧烈变动,通过2002年的《金融商品贩卖法》和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构建了以投资性金融商品为对象的统合的金融市场规制体系。2002年的《金融商品贩卖法》不再有传统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行业的区分,而是横跨各金融机构的一部特别法,其内容是以规制金融商品贩卖者的说明义务和劝诱行为为中心,并规定了金融业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该法缺乏对广告活动的规范。2006年的《金融商品交易法》以金融商品的规范整合及投资人保护为宗旨。传统金融业务主要为银行存贷款、股票交易等业务类型,金融机构主要充当交易和支付中介,金融机构与客户所建立的关系主要为一般帐户关系或委托执行交易关系。然而,随着金融的快速发展,通过金融机构投资的商品种类繁多,各种新型金融商品不断涌现,金融服务也从单纯事务处理延伸至投资商品的推介和销售,投资咨询以及直接从事代客的资产管理业务等领域。基于此,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将金融业务分类为金融商品交易业、投资建言与代理业、投资运用业、金融商品中介业。为此,我国也应当制定统合的金融服务法律,将导流平台纳入规制范围,并明确导流平台的业务边界,确保导流平台不涉足风险承担、资金投放等金融核心环节,坚守持牌经营的底线。
其次,区分不同的投资者分别进行保护。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实施投资者分类制度,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人与一般投资人,具体为:一是不得变更为一般投资人的专业投资人;二是得选择变更为一般投资人的专业投资人;三是得选择变更为专业投资人的一般投资人;四是不得变更为专业投资人的一般投资人。对于不同的投资者,提供各类金融服务的机构需要遵守不同的行为准则,也就是说,对不同的投资者实施不同的保护。例如,向一般投资人销售金融产品时,从业人员必须对客户担负诚实的义务;必须按照官方的监管要求发布金融产品广告;接受客户金融交易前,应向客户明示其是否以自己为相对人成立该买卖或交易;履行书面交付义务;不得为了实现金融商品交易契约的缔结或劝诱而对客户进行不实告知;不得对于客户就不确定的事项提供肯定的判断,或告知使其容易造成误解的事项;不得未受邀约,以访问或电话进行金融商品交易契约缔结的劝诱行为;损失填补之禁止,禁止就客户进行金融商品交易造成损失、或未产生预定收益时,以自己或第三人为损失填补的承诺等。为此,也可对我国投资者实施分类,并按照一般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实施不同程度的保护,同时,也依据这一分类标准,制定不同的导流平台的行为准则。
最后,具体划定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准则。例如,为保护投资人,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规定了金融商品交易业者共同行为规范,具体包括:对客户的诚实义务、广告规范、事前明示交易形态义务、书面交付义务、不实说明禁止、保证获利之禁止、未受邀约之劝诱等行为的禁止、损失填补之禁止、适合性原则、客户资料的正当处理、最佳方针执行义务等。为此,我国也应对所有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制定统一的行为准则,而作为辅助性的导流平台,也需要同样遵守这些行为准则。尤其是在对金融产品合规性的审查、信息披露、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更应当制定详细的规则。
来源: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法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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