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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死刑!4名男子走私毒品1.03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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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印度尼西亚海军查获,台湾渔船“顺得满66号”涉嫌走私1.03吨的甲基安非他命(俗称“冰毒”)。4人经审讯后被定罪,10月30日被印度尼西亚法院判处死刑。


据台湾《自由时报》11月1日报道,涉案的4名台湾男子分别是陈忠男(Chen Chung Nan)、陈金顿(Chen Chin Tun)、黄庆安(Huang Ching An),以及谢来福(Hsieh Lai Fu),4人涉嫌以渔船运毒,船只不仅伪装悬挂新加坡国旗,还被搜出至少4个不同国家的国旗和伪造文件。


根据18人的证词以及搜到的物证,印度尼西亚检方于今年6月对4名台湾人寻求判处死刑,并于10月30日在法庭上表示,被告走私毒品的行径破坏印度尼西亚的国际声誉。经过审讯后,印度尼西亚巴淡岛法院对4人判处死刑。


来看看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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