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含福利】慧如说法,打卡365|DAY93 这些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属逃避监管
在执法实践中,我们有时候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某些经济主体受经济利益的驱使,通过各种非法的手段和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针对这些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们来看看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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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二款 |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
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第 六十三条第三项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对于逃避监管的行为处罚金额较大,而且对情节严重的,还可停业、关闭,相关部门亦须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小试牛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针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是如何规制的?(小编语:恭喜昨天昵称为“Blade ”的小伙伴回答对我们的题目。热爱学习的你,如果能第一个正确回答出本题并在文后留言,将获得一份来自金山环保的纪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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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王慧如
编辑:潘诗怡
核稿:秦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