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如说法,打卡365|DAY303 某企业自备的燃料不符合规定标准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本市自备燃料用于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其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质量标准。
自备的燃料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今年金山区生态环境局在油品专项执法检查中就查处一起某企业自备燃料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案例。
2019年7月21日,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物流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沪杭公路XXXX号的停车场进行检查,对该公司停车场内的一辆柴油运输车内的柴油进行采样,所采柴油样品经检测,柴油硫含量19mg/kg,硫含量不符合《车用柴油》(GB19147-2016)国六规定的要求,因该案件涉嫌违法行为的处罚权归属金山区生态环境局,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监测报告移交给金山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23日,金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物流公司经营的停车场进行执法检查,随后对该公司经理进行调查询问,并告知其物流公司涉嫌自备燃料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向该被询问人出示了监测报告。经调查,该公司停车场内的那一辆柴油运输车(采样车辆)配套有一把油枪,之前用于给停车场内自有半挂运输车加油的。该柴油运输车内装有0#柴油,是该公司从苏州某化工有限公司买来的,共有4.91吨,费用共计人民币2.5万元,2019年7月21日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采样时,运输车内油品已所剩无几。
该公司自备的燃料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金山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自备的燃料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违法行为,处2.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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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自备的燃料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多少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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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蒋轶婷
审核:秦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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