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如说法,打卡365|DAY330 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救济权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有申请权、知情权、参与权、受保护权、平等对待权、收益权、行政监督权、陈述申辩权、行政救济权等等。今天我就以环境行政执法为视角,谈一下环境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行政救济权。在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一方面执法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法律对执法行为予以规范,另一方面,执法过程以及处理决定必然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所以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法律、法规等规定了行政相对人在不同的程序阶段有不同的救济权利和途径。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主体做出与自身利益有关、特别是不利的行为时,有权陈述自己的意见、看法,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说明和辩解,并驳斥行政主体的理由、依据的等权利。
在调查取证阶段,执法人员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权利。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听证阶段告知行政相对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实施的违法与不当的行政行为,或是行政主体实施的合法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有获得相应行政救济的权利,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行政补偿权等。
行政相对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查封、扣押决定等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行政执法机关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造成损失的,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赔偿。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救济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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