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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头鬼脑疑似间谍”,就能拍人照片诉诸网络公审?
Original
故园老丁
老丁语云
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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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不易,万谢支持!
大家好,我是老丁。
在近期反间防谍的热潮下,一条某“小红书”博主今天发布的贴文,引起了老丁和一些朋友的注意。
这则贴文的标题是“疑似遇到间谍”,或许是为了加强语气以及烘托某种氛围,该博主在标题的文字后加了两个醒目的感叹号。
贴文中表示,这位博主在浙江台州温岭市石塘镇玩时,于某天下午在小箬村(注:属于温岭市)对面妈祖庙遇到这位“疑似间谍”的人。
该博主在贴文中附上了一张此人在妈祖庙前的侧面照片
,描述道,“他鬼头鬼脑,防晒衣包住身体和脸,戴(原文中的“带”应是错别字)墨镜,背着厦门大学的布袋子,拿着个照相机四处拍。”
可能是再度为了加强语气和烘托氛围,“拿着个照相机四处拍”这句后面也被加上了两个感叹号。
在这位博主看来,此人疑似伪装成福建来的研究妈祖的人,实则不知道在拍什么。
为了印证自己的猜测,该博主还说,“朋友说附近有个大陈岛有我们的部队的,是个历史上和台湾有关的岛屿。”
到此我们先按个暂停键。要说大陈岛这个位于浙江省中部沿海地区的岛屿,在历史上和台湾有着怎样的关系,
那大概要说到1955年初国民党当局实施的“大陈撤退”计划
。建国初,大陈岛成为浙中南国民党残部的主要踞点。1955年1月,解放军攻克一江山岛,大陈岛失去外围屏障,国民党当局于当年2月施行了大陈岛撤退,毁坏岛内设施,向台湾撤离,随后解放军进驻大陈岛。根据百度百科的介绍,“大陈撤退”之初,整个大陈岛仅留下1位奄奄一息的老人。
即便大陈岛有这样的历史渊源,以及如这位博主所说“大陈岛有我们的部队”,
那大陈岛距离小箬村大概有多远呢?地图上显示超过110公里。
如果真的需要探知大陈岛上的军事机密,需要潜伏在百公里外的一座妈祖庙,并对着妈祖庙一通拍摄?
该博主接着说,她老公和她都怀疑此人是个“间谍”。对此她解释道,因为
在妈祖庙里的时候无意和此人对视一眼,此人动作幅度有点大,“可能是警觉或慌张?”
于是她像是在征询网友的意见,“不知道明天白天打12339(注:全国国家安全机关举报电话)还有没有用。”
贴文末了这位博主附注道,诚然夏季景点满街都是穿防晒衣、戴墨镜和拿着相机的游客,
“但是这人行为不一样,我又不傻”
。
至于这位博主究竟傻不傻,老丁真是没法判断。但
观之她的这篇贴文,其中可谓是充满了主观臆断
,像是“鬼头鬼脑”、“疑似伪装”、“朋友说”、“对视一眼,此人动作幅度有点大”就断言此人“可能是警觉或慌张”等,
以及一些常识性的谬误
。退一万步说,倘若该博主真的怀疑此人有嫌疑,不是应该立刻拨打举报电话,或者通过网络渠道予以举报吗?
把相关情形公之于网络,就不怕给怀疑对象“通风报信”?
老丁不禁有个疑惑,
在此事件中,这位博主是否涉嫌诽谤、网暴和侵犯他人肖像权?
关于互联网上的诽谤,《刑法》中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关于网暴,7月发布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此定义称,“是指
通过网络对个人集中发布的,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以及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揣测等违法和不良信息。
”
再说侵犯他人肖像权,《民法典》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尽管《民法典》中也规定了合理实施五项行为时,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但该博主此次的做法,似乎并不属于其中的某一条。
老丁注意到,在这则贴文的评论区里,不少网友对该博主的做法进行了批评。甚至有些网友留言称,该贴文“是个引流贴”。
倘若这位博主是把反间防谍当做“流量密码”,那其行为着实更加可恶与恶劣。
在此老丁还想问,在当下反间防谍的热潮里,普通人是否可以对身边“不顺眼”的“可疑人员”(无论熟人、陌生人)风闻奏事,甚至可以绕过正常举报渠道,直接拿来进行“网络公审”?即便武断、轻率、捕风捉影,以至于侵犯到“可疑人员”的一些权利,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呢?
若是如此,那真的有点可怕了,这个国度曾经可吃过这样的亏。您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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