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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康之 | 在风险社会中看行动的目的问题




在风险社会中看行动的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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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康之,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治理哲学与文化。


一、行动的目的及其功能



行动是由多重要素构成的一个综合性的过程,人们往往会因其发生的领域不同而使用一个定语来加以界定,从而表明行动的性质和形式。关于行动的主体,从理论上说可以分为个体和集体。在工业社会中,虽然个人的行为具有社会价值,从对个人行为的分析中可以形成社会治理的方案,但个人的行动却不具有多大的社会价值,不值得做研究。人们在这个社会中所关注的是以组织形式出现的行动,我们经常使用的“行动者”这个概念,其实所指的就是组织。当然,在我们使用行动者这个概念的时候,主要是要强调组织的行动这一过程性特征,而不是指作为静态实体看待的组织。


组织的目的与目标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形而上学问题,指出它们的不同以及它们间关系上的差异与一致性,对于组织建构以及管理而言,是具有实践意义的。如果放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以及环境差异性巨大的条件下去看组织目的与目标的关系,还将为行动方式的选择提供理论前提。大致说来,组织的目的与目标之间的关系有着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当组织目标不甚清晰的时候,其目的往往是明确的,组织内的各部门会根据组织明确的目的而去制定该部门的目标,并使其尽可能做到清晰。公共性较强的组织一般说来就属于这种类型,目的与目标在清晰度方面呈现出差异。第二,私人部门的组织目的是利益性的,目标是实现目的的手段,会表现出很高的一致性,而且都是非常明确和清晰的。第三,组织的目的是较稳定的,显现为组织存在的价值,决定了组织的社会定位,一经确立就会在一个很长的时期不发生变化,除非环境的巨大变化以及组织的属性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而组织目标则更多地与具体的事项联系在一起,在时间的意义上也具有阶段性。第四,组织的目的是由组织的战略决策确立的,而其目标则更多地生成于管理过程中,尽管它们都需要在管理过程中加以实现,但管理者较多关注的是目标的实现,而领导者则会将视线放在组织是否行进在实现目的的道路上,如果管理过程中出现了偏差,领导者就会现身来纠正这种偏差。第五,组织的目的派生了目标却又包含在目标之中,目的的实现必须借助于目标。目标在时间意义上是暂时的,在空间的意义上存在于行动所指向的终点,而目的则与组织共在,贯穿于组织的所有行动以及行动过程之中,组织一旦失去了目的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合理性。用通俗的话说,组织的目的也就是组织存在的“初心”。


应当说,组织的性质决定了目标的清晰度,一般说来,具有公共性的组织在目标上往往都是较为模糊的。“大多数战略管理程序都要求有明晰的目标,而能够高效地运行则被认为是这一目标的底线。但这些原则运用于公共组织时,却会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所以,公共组织的目标经常是模糊不清的。组织的公共性越高,其目标也越模糊不清。在目标模糊不清的环境中制定战略,即使不是一件不可能的事,也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这种模糊不清使公共组织的战略管理截然不同于私人组织的战略管理。”在工业社会的历史条件下,公共组织与私人组织都属于官僚制组织的范畴,公共组织由于公共性的原因致使组织目标模糊化,因而在思考战略管理的时候,与私人组织有着重要区别。现今,我们业已进入了风险社会,在这个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作为行动者的组织正在演化为合作制组织。对于合作制组织来说,目标的模糊性程度会进一步地被强化。在某种意义上,合作制组织并不具有战略管理的项目,这在逻辑上会倾向于形成一种观点:合作制组织并无组织目标的问题,与它相联系的仅是目的。当然,就合作制组织总是与具体的任务联系在一起来看,它有着任务目标,这种任务目标也可以看作是组织目标。不过,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意味着任务目标也是处在变动中的,是具有不确定性的。


官僚制组织自身的工具性定位使它仅仅成为组织成员工作的场所而不是生活的场所,虽然人们在官僚制组织中的工作是为了支持生活,但他们不会把这种工作作为生活的一部分;虽然组织成员会在官僚制组织的运行中表现出强烈的事业追求,但这种事业追求也更多地是为了获得更充分、更坚实的生活保障,也不会变成生活的一部分。所以,官僚制组织的工具性定位导致了组织成员工作与生活的分离。鉴于此,作为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行动者的合作制组织必须在工作与生活的“合一化”方面取得积极进展。合作制组织成员的一切活动,都既属于工作又属于生活,在工作中享受生活,也在生活中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这样一来,工作就不再是合作制组织成员的负担,而是他们乐于追求的目标。当然,工作与生活的合一化如果不是一种空想的话,就必然取决于合作制组织的合作性质。也就是说,合作制组织在根本性质上不是工具定位的,当然,也不可能是完全的目的定位。这种组织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形态,是人的社会生活的形式和内容的统一。借助于这种组织,所要实现的是一种创造性的生活,同时,这种组织在动态的意义上也就是人的生活的基本内容。


如上所说,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行动者是以合作制组织的形式出现的,合作制组织是把生活作为目的的,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人的共生共在是生活的首要问题。因而,合作制组织的目的也可以表述为人的共生共在。官僚制组织会根据目的而制定目标,目标又会在组织的运行中根据组织结构而层层分解。与之不同,合作制组织基本上没有总目标与部门目标、具体目标的区分。因为合作制组织结构上的简单化和弹性化意味着并无明确的和稳定的部门划分。就合作制组织处于一个广泛的合作体系中而言,它本身就是一个专业化的行动体系,不会拥有分工—协作体系中的那种部门划分。所以,如果说存在着组织目标的话,也是由具体的组织任务派生出来的,是承担任务时才会出现的目标,会随着任务的消失或完成而消失。当新的任务出现后,又会有着新的目标。这就是说,合作制组织的目标是在变动之中的。再者,由于合作制组织是专业化很强的、不作部门划分的组织,它的目标也不会有总目标和具体目标的区别,而是简单的、具体性的目标。


我们认为,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组织会遭遇“去功能化”的问题。其实,所谓“去功能化”所指的就是它不去为其成员确立行为目标。对于合作制组织而言,显然不应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对其成员行为目标的关注上,不应时时处处致力于其成员行为目标的明晰化,更不应去建构服务于这一目的的刚性设置,如果因为官僚制组织的管理惯性而去做出这种追求的话,那也是不可能做到的。合作制组织所应关注的是其成员行为中所包含的价值理念而不是具体目标,更不应用组织目标去压制组织成员的行为目标,也不会把组织成员行为目标看作是组织目标的分解,或者说,组织成员行为目标不必然是组织目标的全部。合作制组织将把组织成员行为目标选择的自主性交还给他们自己,让他们自己去根据任务的需要去选择行为目标和随机调整行为目标。合作制组织一旦在为组织成员行为确立目标方面实现了去功能化,即将功能转移到为组织成员确立价值理念而不是具体行为目标上来,也就能从根本上改变工业社会中的组织集权状态,从而在组织的运行中实现真正的民主。总之,就组织成员作为个体性的行动者而言,他的行为是有目标的,或者说,一切行动者只要是以一个独立性单元的形式出现,都有着行为目标。但是,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组织应当把行动者具体行为目标选择和调整权交给行动者自己,组织所要坚守的是行动目的。



二、考量行动目的的合理性



最近一个时期,出现了许多对中国高等教育的批评声音,认为中国的高等教育存在着严重的人才成长和科研管理体制问题。的确,中国高等教育问题的根子在科研管理体制上,更准确地说,还不仅反映在科研体制上,在所有的方面都存在着目的与目标相混淆的问题,或者用目标代替了目的、驱逐了目的。就科研管理体制的问题来看,在对所谓科研成果的认识上(至少在人文社会科学的科研管理上),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我们认为,现在的所谓科研成果是以公开发表的作品为主的,而这些作品并不完全是科研的产出,或者说,只有极少一部分能够称得上科研成果。虽然它们都是作品,是写作出来的,但写作是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的:一种是作为任务的写作;另一种是作为研究的写作。这两种类型的写作产出的作品在性质上有着根本性的不同。作为研究的写作,因研究状况而定。研究取得了进展,才会写作并发表,而作为任务的写作是首先定了发表目标,然后才会去写作。


当然,作为任务的写作也会有一定的研究做支撑,但出于写作目的的研究是不能称得上科学研究的,即使强行地将其称为科学研究,也是低层次的。事实上,为了发表而写作和通过发表去完成任务这样一种导向生成后,助长了大量没有研究而写作的作品问世,甚至出现了一些较为极端的情况。作为研究的写作,因为没有发表目标而在研究没有取得进展的情况下是不会写作和发表的。在为了任务的写作中,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任务:其一,是对高等学校教师的科研考核,要求教师发表而不关注教师的研究;其二,是名目繁多的课题。从国家到每一个学校,都试图通过设立课题、提供资助来促进科学研究,实际上,恰是这些课题对研究形成了极大的干扰。当高校把教师承担课题当作科研考核的一项指标时,更加破坏了科学研究的氛围,陷入了片面促进作为任务写作的陷阱之中,而对作为科研的写作却造成了毁灭性的冲击。所以,课题是重发表、轻研究的科研体制形成的元凶。


对于高等教育而言,在专业上缺乏研究的教师肯定属于不合格之列,而科研考核和加予他们的课题要求恰恰抑制了他们的科学研究。这就是中国高等学校缺乏创新性成果的原因,也是人才成长悲观状况生成的原因。当然,我们指出课题是破坏科学研究的元凶,并不是不要课题。相反,我们认为国家与社会的更多机构设立课题和提供更多资助是必要的,但这些资助必须是促进科学研究而不是抑制和破坏科学研究。这一点需要从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科研机构做起。首先,高等学校不应将教师承担课题作为考核指标;其次,对于承担课题的教师,可以用课题经费换取影响单位教学以及其他工作的工作量。原则上,所有承担了课题的教师和研究人员,都应按一定比例向学校等机构交纳部分课题经费,以作为使用单位资源的补偿;第三,应帮助承担课题的教师、研究人员树立科学研究意识,将任务转化为科学研究的动力。总之,只有当中国高等学校中的科研管理确立起研究导向而不是任务导向的管理体制,才能使人才培养和科学创新走出当前的困境。这实际上是一个廓清高等学校的目的与目标的问题,如果忘记了目的而围绕着目标去经营高等教育,什么样的怪异现象都可能出现。在这个问题上,认真地领会习近平同志关于“破五唯”的思想显得非常重要。


米尔斯认为,“对于一位社会科学家来说,最糟糕的事情之一就是:仅仅在为了某个研究项目或课题而申请经费时,才感到有必要制定‘计划’。大多数情况是,计划被制定出来或至少有了些详细的书面文字,仅仅是为了申请到资金。无论这种计划的制定过程多么合乎标准,都是非常糟糕的。在某种意义上,这是十足的推销术,并且,一般说来很有可能煞费苦心地炮制出虚张声势的文章来;课题也许被‘展示’出来……所谓课题,纯属虚构而已,目标只是为了某种隐秘的意图获取资金——却不论这个意图连同上报的研究项目有无价值。”米尔斯所谈论的是美国的情况,在中国,课题以及经费的多少竟然堂而皇之地成为科研考核指标,并以国家的名义鼓励造假,不能不说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不仅一些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人,而且许多根本不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所谓科研部门领导,通过造假而成功获得课题资助。由于课题本身成了学者的标志,这些并不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人也就成了著名学者和社会科学家。这就是和目标代替了目的的一种典型情况。显然,对于高等学校、研究机构而言,课题的获得是目标而不是目的,或者说,在这种目标中只包含着非常淡薄的目的。当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将注意力放在了目标上而忘却了目的,也就使自身的社会价值降低到了非常低的地步。


西蒙在谈到决策如何反映了理性和反映了什么样的理性时说,“如果某项决策确实能在给定的情况下实现给定价值的最大化,就可以称之为‘客观’理性决策;如果这只是相对于决策者对主题的实际了解而言,这项决策就是‘主观’理性的。手段对目的的适应过程只要是自觉进行的,就是‘自觉’理性的;手段对目的的适应过程如果是个人或组织刻意进行的,就是‘刻意’理性的。决策如果以组织目标为指导,就是‘组织’理性的;如果以个人目标为指导,就是‘个人’理性的。”不仅是决策,乃至所有行动,都是面对着在各个方面以及多个维度上去做决定和做选择的问题。至于能不能在这样多个维度上都做到了理性,并综合而成为全面的、充分的理性,则是很难得到保证的,因为没有任何一种制度、行动者以及方法可以提供这样的保证。西蒙之所以要在诸多维度上去谈论理性,目的就是要说明理性的相对性。在工业社会的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条件下,西蒙能够认识到这一点是非常可贵的,但也正是对这种条件下行动理性问题的思考,使他提出了“有限理性”的概念,希望人们能够对理性这个概念作出审慎的、有节制的使用。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为了保证行动是理性的,就需要更多地关注目的而不是目标。虽然对行动目标的关注会显得更加容易达成合理性,但那是表面上的情况,其实质方面可能恰恰是不具有合理性的。



三、合作行动的合目的性



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整个社会在行动的意义上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合作场域。在合作场域中,在人的多任务承担能力增强的情况下,如果某人专注于一项行动的话,那必然是一项基础性的行动,对合作行动具有基础性的支撑价值,至少在该行动者的自我判断中是这样的。在人专注于一项行动时,我们不要指望那项行动能够取得即时效果,而是要把希望指向某个遥远的结果。经验告诉我,而且从无数的历史事例中也可以看到,“如果我们从行动的最遥远的结果出发回溯,我们总是会遇上那些我们知道做的事情,因为我们能做这些事情。如果行动在本质上就是使某事发生;或者,为了这件事情,我做了别的事情;或者我只做这件事而不绕弯去做别的事情。最后的这种行动就与我们所谓的‘基础行动’相对应。”行动必然会产生某些结果,区别只在于那个显性为主导性结果的事实是否合乎目的,或者是否符合虽然想到但未敢列入目标的目的,从而带来了惊喜。那些与目的相悖的或未能达到目的所预期的结果的,也许会被用来作为评价行动失败的依据。但是,如果带着乐观主义的态度去看行动的话,却能够从中发现经验和教训。那样的话,就会从结果的以及产生结果的过程中获得积极因素,从而不会因被认定为失败的行动而沮丧。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积极乐观的态度可以构成人的生存和生活的支柱,促使人们从各种失败的废墟中重新站起来。在某种意义上,可以把人的积极乐观态度看作人的道德素养。在这个时期,至少在行动主义的主张中,是把积极乐观的态度视作人的优秀品质的。有了这种品质,人在行动中就会无所畏惧。特别是对于选择了基础性行动的行动者来说,在看到自己的长期努力无果的时候,也仍然能够继续走下去。


管理学中的效率概念是由“目标”派生出来的,如果没有目标,效率就无从理解,或者说,效率本身有可能意味着麻烦。在我们指出合作行动是直接依据目的而行动时,也就意味着淡化了效率关注。不过,就合作行动也会有具体的任务目标而言,也会存在着某种效率追求,而且这种效率追求是内在于行动者的,而不是可以通过外在于行动者的客观性社会设置来加以评定的。我们更倾向于认为,合作行动是不存在着效率问题的,至于合作行动是否高效,取决于合作行动的机制以及合作场域的状况,合作行动的机制以及场域决定了这种行动是高效的,但人们却不会关注效率的问题。就合作机制和合作场域这两个方面是在合作理念下得以建构来看,本身就是不断得到优化的,是能够为合作行动提供良好支持的,其中也包括了对合作行动的高效提供充分支持的内容,更何况行动者有着内在于他的效率追求,会时时及时响应合作机制和合作场域所提供的支持,实现了对效率追求的超越。所以,当合作行动为了人的共生共在这一目的时,也就不需要确立效率目标了。


效率以及效益的评价都包含着价值的问题,即从属于什么样的视角和达到了什么样的目的。单从数字形式看,在对效率以及效益的评价时是不会产生争议的,但数字又必然是基于某种价值而提出的要求。一般情况下,由于是从行动的直接目标出发去看效率的,即使效益的概念要求在直接目标之外再增加一些评价指标,也仍然意味着价值的单一性。这样的话,在价值多元化的境况中,效率以及效益都变得可争议。考虑到效率主要是定位在对目标价值的实现方面的,将效率和效益作为管理手段是有着很强的可操作性的,但在某些方面又是不合适的。比如,要求消防部门、殡仪部门增强效率意识并落实在行动中,就会受到很多限制。同样,要求医疗部门提高运营效益,不仅带来了医患矛盾,也增强了医院与殡仪馆的潜在同盟关系。绩效管理实际上就是从效率和效益追求中发展出来的一套管理实践,如果用于消防部门、医院和殡仪馆会产生什么效果?那是不敢想象的。我们不可能让消防部门为了绩效而去放火,更不能让医院把健康的人变成病人,也不允许殡仪馆为了提升绩效而把活人变成尸体。也许人们会说这是一些极端的例子。其实,对于所有的服务型组织来说,当人们把视线投向了活动的形式方面,特别是关注那些可以计量的形式方面的因素,都会引发极其荒唐的后果。甚至在诸如学校这样的传统教育部门,当绩效管理把人们的视线引向了教学时数、发表篇数,也会造成教育目标和人才评价的目标异化。


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重新对组织加以审视将真切地体会到,官僚制组织是一个科学理性、技术理性系统,而合作制组织则是一个价值理性、经验理性系统。正是因为合作制组织是价值理性、经验理性系统,才能够成为实现人的共生共在的途径,或者说,人的共生共在是包含在合作制组织及其行动之中的,是合作行动的目的,也可以说合作制组织是人的共生共在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对于合作制组织,我们是不能够在工具的意义上去加以理解的。就人的共生共在是合作制组织的目的而言,这一目的的实现表现为对任务的承担,是对那些转化为任务的事件的响应,而不是由组织自身确立的目标。与组织目标相比,任务既可以成为组织目标,同时又有着更为具体和丰富的内涵。任务是与组织环境密切地关联在一起的,虽然任务总是某个具体的事项,却具有社会的总体性,不会陷入组织目标的狭隘性和片面性窠臼中去。


如果说合作制组织中仍然存在着组织决策和组织成员个人决策的话,那么由于决策理念以及目的都是指向人的共生共在的,都是为了人的共生共在而对如何开展合作行动所进行的决策,也就不可能在合作行动中产生原则性的冲突。这与官僚制组织中的状况是完全相反的。因为,官僚制组织的组织本位主义不仅是外向意义的,在内向的意义上,也需要防止和杜绝来自组织成员的冲击因素,即要求组织成员的行动必须统一到组织目标的实现上来。然而,对于组织成员而言,组织只不过是个人利益实现的工具、手段。在个人利益追求中,组织本位主义的观念并不是可以无条件接受的。所以,个人决策与组织决策之间出现矛盾也就难以避免。在官僚制组织这里,管理者、领导者在何种意义上能够赋予管理以及领导以艺术的品质,主要表现在他们能否平衡组织本位主义与组织成员的个人中心主义方面。具体地说,处理好组织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努力去把组织成员的个人决策有可能对组织目标构成的挑战和造成的冲击降到最低点,并在理想的意义上化解这种挑战和冲击,甚至化组织成员个人决策相对于组织的消极性为积极性,就是领导者与管理者的核心使命。或者说,这些是官僚制组织运行中的管理以及领导的基本内容,至于环境因素和组织社会功能的实现,则被放在了次要的地位上。如果组织的管理者、领导者颠倒了这种主次关系,很快就会看到组织走在了衰败的道路上。合作制组织因为人的共生共在的理念而从根本上消除了组织与其成员决策上的矛盾,因而不再有组织内部的这种协调利益冲突的管理问题了。


总之,当我们指出风险社会中的一切行动都应指向人的共生共在时,是将人的共生共设定为这个社会的基本目的的。这个目的并不像目标那样存在于行动的未来,而是存在于行动中的。作为一个基本的社会目的,人的共生共在并不是能够在任何一个方面的任何一种分析中获知的认识,而是对风险社会的本质直观。所以,在表现上,不是需要进行论证的,而是以一个判断的形式出现的: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人的共生共在是基本的社会目的。为了这一目的,每一项具体行动都会有着自己的目标。但是,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条件决定了行动目标都是与具体的任务联系在一起的,而且是处于变化之中的,甚至是模糊的。或者说,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清晰、明确的目标将会僵化,会对行动形成误导,只有当行动者坚守人的共生共在这一目的,并在行动中随时因势调整目标,才能使行动者在合作行动中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行。


END


原文刊载于《浙江社会科学》2021年第7期。为方便阅读,以上内容为作者主要观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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