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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泰州一男子涉“江苏联宝”案被判刑三年!法院还责令退赔!

凌传说 2020-02-06



泰州一男子涉“江苏联宝”案被判刑三年!法院还判决: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五百七十四万一千零一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相关集资参与人

2012年以来,欧年宝等人(另案处理)先后成立扬州宝缘创意投资公司、江苏联宝订单创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在全国各地设立办事处,通过会议、讲座、报刊网络等载体广泛进行宣传,利用“消费”、“商品”、“资产”、“资本订单”等模式,以支付32-45%的年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


2016年,被告人何x进入陈x(另案处理)组建的鹰隼团队工作,并担任讲师,为公司吸收投资进行宣传,又先后于2017年初及2017年5月份左右分别担任泰州(兴化)红旗办事处主任、无锡兴隆办事处主任,在兴化、无锡等地宣传联宝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被告人何涛参与向53名群众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9636000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5741001元。


案发后,被告人何x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被扣押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有证人陈x、王x霞、魏x庆等人的证言,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口银行交易记录、人口基本信息表,扬州市公安局提取的江苏联宝订单创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后台数据、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以及被告人何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x接受他人安排,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江苏联宝订单创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鹰隼团队所属的泰州(兴化)红旗办事处、无锡长隆办事处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何x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何x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何涛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何x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五百七十四万一千零一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相关集资参与人。

文章来源:同城反传(tcfclm)综合中国裁判文书网,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等,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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