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和保障群众用药需求,广东省药监局发布最新指引
为贯彻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要求,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01号)和《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71号)有关要求,省药品监管局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分别优化调整制定了《广东省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规范指引(2022年第三版)》《广东省疫情风险区域保障群众用药工作规范指引(2022年第三版)》(以下简称两个《指引》)至各地级以上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落实执行,以实际优化举措统筹全省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和保障群众正常用药需求,科学精准发挥零售药店哨点监测敏感性。
一是对风险区域进行调整,两个《指引》统一使用高风险区域和低风险区域的规范描述,高风险区域内零售药店应当暂停销售《目录》药品,低风险区域内零售药店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做好购买《目录》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工作并指引购买《目录》药品人员开展核酸检测,高、低风险区域以外的零售药店销售《目录》药品不需要登记报告。
二是根据属地防控指挥办划定的风险区域及管控方案,对辖区内零售药店进行分级管控,要求高、低风险区内零售药店分别采取暂停销售和登记报告《目录》药品的不同防控措施;疫情发生后,各地监管部门要及时标注风险区域内的零售药店,并在“广东省智慧药监疫情防控药店哨点监测平台”中标注高、低风险区内零售药店,做到底数清、责任明,使日常监管工作更加科学精准。
三是落实各地防控指挥部的属地责任,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防控政策,科学统筹兼顾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和保障群众正常用药需求,确保辖区零售药店正常营业,确保群众正常用药需求得到满足,不得随意要求零售药店暂停营业或者暂停销售《目录》药品,确保零售药店哨点监测作用有效精准发挥。
四是各地要及时做好常态化防控和出现本土疫情之间工作机制的平战自动切换,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九不准”要求,坚决防止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简单化、“一刀切”和“层层加码”,科学精准地发挥零售药店“哨点”预警监测作用。
调整两个《指引》是对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的优化,绝不是单纯的放松,目标是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哨点监测作用更加科学精准和高效运转。各地要坚持底线思维,突出问题导向,做好优化调整措施实施中的有序工作衔接,把握好关键环节,确保政策落实执行到位,确保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不缩水、不加码”,科学高效统筹兼顾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和保障群众正常用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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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哨点监测工作专班关于印发广东省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规范指引(2022年第三版)的通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疫情风险区域保障群众用药工作规范指引(2022年第三版)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