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技术中立” 算法也有价值观
技术驱动的算法红利越来越广泛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网络购物、商业运营、日常出行,甚至求职交友等,都需要“算法匹配”。
但看似理性、中立的算法背后,也存在着一定的技术偏见:大数据“杀熟”“欺生”、算法侵犯隐私乃至引发群体极化等现象时有发生。在算法盛行下,如何更好地运用算法技术,让算法服务社会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今天将从算法技术和应用、算法推荐的主体与责任问题及如何让算法更好的服务社会,这三个方面做分析探讨。
算法技术,是一种依托海量内容、多元用户和不同场景等核心数据信息,进行自主挖掘、自动匹配和定点分发的智能互联网技术。
我们常说的算法推荐其实是通过对用户行为、内容(Content)属性的分析推测出用户可能喜欢的内容,并推荐给用户的一种数学方法,以实现吸引用户、提高用户在平台的消费时间的目的。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和短视频平台的崛起,算法推荐已成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实现其商业模式的重要手段,在吸引用户、增加用户粘性方面功不可没。然而技术的革新往往与法律风险的涌现相随。
2022年4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案被媒体称为“全国首例算法推荐案”,备受关注。
“全国首例算法推荐案”开庭(图源:澎湃新闻)
案情介绍(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在这个案件中,当算法推荐的内容涉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时,使用该技术的平台是否与用户构成共同侵权,平台注意义务及侵权责任的认定等法律问题逐渐凸显。
有学者认为“平台在通过算法收获技术红利的同时,对版权保护应负有更高的注意和管理义务”,也有意见认为“要求平台承担过高的注意义务不利于新兴商业模式与新技术的发展”。
那么,算法推荐技术能否构成“技术中立”?网络服务提供者还能否继续躲入“避风港”?
在探讨算法推荐问题时经常出现的一个词——技术中立。
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 “技术”与“技术利用行为”不应混为一谈,技术的工具中立并不代表技术利用的价值中立。
在很多涉及算法推荐等技术的案件中,被告都会以技术中立为由抗辩免责。有一句很知名的话经常被引用:“枪不杀人,是人杀人”。作为被告的平台往往认为自己只是造枪者,至于子弹会射向谁并不怪我。
而在技术应用中,特别是市场化的应用,永远不可能是中立的。市场中的技术应用,往往带有市场主体明确的目的性,融入了其鲜明的利益追求与价值选择。比如:算法输出结果是人类意志的体现、算法运用者对算法具有控制能力等。
在算法推荐中,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示意图,图源网络
因此,我们在谈论“技术中立”时,应注意避免落入“技术使用中立”的逻辑陷阱。从算法推荐的具体场景来看,“算法”只是协助经营主体进行信息推送的工具,而“推荐”行为则是作为经营主体的平台所实施的主动的、有选择的、目的明确的、利用算法进行推广的行为。此时法律问题的本质并不是作为工具的算法本身,而是平台使用算法进行内容推送这一行为的性质。
2022年1月4日,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算法推荐服务者的义务。《规定》已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用于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库,完善入库标准、规则和程序。发现未作显著标识的算法生成合成信息的,应当作出显著标识后,方可继续传输。发现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可见,与提供单纯的信息存储服务相比,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或者说算法使用者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故其不能再单纯依赖“避风港”原则,即认为收到侵权通知再采取必要措施即可免责。
“避风港原则”定义
同时,在是否采取注意义务和合理措施的甄别上,不能以采取了删除、断开链接措施为由,抗辩其对侵权行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这就对作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或使用者的平台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责任承担、义务履行,以及风险防范要求。
鉴于此,作为算法使用的主要主体和推荐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平台企业应不断提升算法推荐合规水平和合规能力,严格遵守《规定》所明确的义务,建立事前审查和实时完善多场景合规的立体、动态的规则体系,加强算法推荐服务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建立完善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尤其是对于在首页首屏、热搜、精选、榜单类、弹窗等重点环节应当重点把关,避免侵权行为影响进一步扩大化。同时,也需加大对自动识别违法侵权内容的算法识别技术的研发。
总体而言,平台企业在享受算法技术为企业带来巨大红利的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提升防范算法侵权风险的技术水平和治理能力。企业及从业者应坚持创新精神,推动算法推荐技术不仅向善,更要向远、向上、向新,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监制:李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