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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债法2016年改革后章节目录

—— 燕大元照法学教室 2021-09-18


小编导语:

21世纪的前20年是《法国民法典》现代化的推进阶段:担保制度全面更新,信托概念正式进入民法典,2016年的债法改革也是这一现代化进程的重要里程碑。2016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合同法、债法总则和债之证据》法令全面修订了法国民法典的债法部分,完成了债法现代化的第一阶段任务,迈出了法国民法改革中最为关键和最为艰难的一步。今天小编把改革后的法国债法章节目录整理出来,供还不了解的同学一瞥。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经过2006年担保法改革后,法国民法典的总体结构已经从我们常说的三编()制变成了四编(卷)制:人 - 财产 - 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 - 担保。



法国国民议会(下议院)


法国2016年的债法改革应当说达到了如下既定目标:

  1. 确立合同法的主要原则,如善意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列举并定义合同的主要类型;细化与合同订立程序有关的规定(包括以电子形式签订合同的程序),以便明晰在合同磋商领域内有关要约与承诺(特别是涉及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合同允诺以及优先协议等的规定。

  2. 简化关于合同有效性的规定,它们包含合意、当事人的资格、代理和合同内容有关的规定,特别承认告知义务以及滥用权利条款的概念,并引入对一方当事人滥用另一方弱势地位损害后者权益的行为进行制裁的规定。

  3. 肯定意思主义原则并明确其例外情形,指出适用于合同形式的主要规定。

  4. 明晰有关合同形式以及合同有效条件中的合同无效与失效的规定。

  5. 明确与合同解释相关的规定,并对专属于附和合同的规定进行详细说明。

  6. 明确与合同对当事人双方以及第三人所产生的效力有关的规定,接受在情事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化时对合同所作的变更。

  7. 明晰与合同存续期间有关的规定。

  8. 重组与合同不履行有关的规定并引入以通知的形式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可能情形。

  9. 使无因管理和非债清偿的有关规定现代化,并引入不当得利的概念。

  10. 引入债的一般制度并使其规定更为清晰明确和现代化;特别是要明确那些与不同形式之债有关的规定,使附条件之债、附期限之债、累积之债、选择之债、任意之债、连带之债、不可分之债相互区别开来;调整关于清偿的规定,明确其他会导致债务消灭的免除、抵销和混同的规定。

  11. 重新整理所有变更债权债务关系的运转规则;在债权人主要诉权之外承认法律规定的清偿直接诉权;使与债权让与、债权更新和债权转移有关的规定现代化;认可债务的让与和合同的让与;明确与返还(恢复原状)有关的规定,特别是在合同溯及既往灭失情况下的有关规则。

  12. 明确并简化所有关于债的证明的规定,为此,首先,应当阐明的是与举证责任、法律推定、既判力、对证据的约定以及对证据的采纳有关的规则;其次,需要明确以事实形式呈现的证据和以法律文书形式呈现的证据的可采纳性;最后,要细化可适用于不同形式的证据的制度。


法国参议院(上议院)



⌨️| 本文责编 | 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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