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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论文】双轨市场电价定价模型及交叉补贴处理机制

中国电力 中国电力 2023-12-18


双轨市场电价定价模型及交叉补贴处理机制


刘思强1,2, 叶泽1,2, 吴永飞1,2, 王亚莉1,2

(1. 长沙理工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114; 2. 长沙理工大学 中国电价研究中心,湖南 长沙 410114)


摘要:妥善处理双轨市场交叉补贴是推进改革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依据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市场结构中各类用户交易方式的特征,将交叉补贴作为外生性、政策性成本独立项,按照成本外部化原理,构建了不同市场交易情景下机理趋同、成本要素和成本属性界定清晰的电价模型,在此基础上,设计了交叉补贴的“明收明补”机制及平衡机制。通过算例实证研究发现,现行交叉补贴处理机制会导致收支不平衡、不同市场电量分摊责任不均等、工商用户承担交叉补贴责任加重等问题;设计的明收明补、供需侧动态收支平衡、补贴退坡等一套机制,将有助于纠正制度安排偏差,可以有效解决双轨市场交叉补贴供需侧矛盾。


引文信息

刘思强, 叶泽, 吴永飞, 等. 双轨市场电价定价模型及交叉补贴处理机制[J]. 中国电力, 2021, 54(6): 62-70.

LIU Siqiang, YE Ze, WU Yongfei, et al. Pricing model and cross subsidy treatment mechanism in dual-track electricity market[J]. Electric Power, 2021, 54(6): 62-70.


引言


中发〔2015〕9号文件将“妥善处理电价交叉补贴”作为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现行制度安排中,交叉补贴通过输配电价回收的处理方式带来一些问题:一是交叉补贴规模随居民用电量的增长而增大,但输配电价是三年一核审,当居民电量的增长与工商业电量增长存在差异时,通过电网企业成本内部化的“暗箱”处理方式,会导致交叉补贴归集与支出不平衡;二是电力市场进入市场化市场与管制市场双轨市场并存、市场定价与政府定价的价格双轨并行阶段,多数承担交叉补贴责任的工商业企业,通过直接交易或市场化交易,进入市场化市场和市场定价的轨道,留在管制市场上的“优质”用户数量和成交电量显著减少,电网公司兜底供电,面临压力;三是交叉补贴与输配电价,属于不同性质的用电成本,交叉补贴是外生性、政策性成本要素,由电网企业申报,政府审核,而输配电价是内生性、实际产生的成本要素,需经过严格核准和监审。“暗收”处理机制,模糊了输配电价的概念,既不能明确承担交叉补贴责任的主体,也无法体现义务大小。因此研究双轨市场不同情景的交叉补贴处理机制,对于推进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具有现实意义。对于电价交叉补贴,国内外学者主要从3个方面开展了研究。一是研究交叉补贴的影响及政策目标。文献[1-2]研究认为,交叉补贴有存在的合理性,但过度或者严重的交叉补贴,会导致电价结构扭曲,既无效率也不公平;文献[3]研究认为隐性交叉补贴会导致工商企业用能成本攀升、存在收入分配的漏出效应、社会福利净损失等问题;文献[4-6]研究认为交叉补贴降低了能源使用效率,阻碍绿色发展;文献[7-8]研究发现,发展中国家主要补贴居民等电力消费者,而发达国家通常补贴生产者,以提高电力生产效率和促进绿色发展。二是分析交叉补贴类型,并从不同角度测量交叉补贴规模。文献[9-10]研究指出目前中国主要存在相同电压等级不同类型用户、不同电压等级相同类型用户、相同电压等级相同类型相同价格下不同负荷率用户、不同地区之间用户等4种类型电价交叉补贴;文献[2]与[11]将居民长期边际成本作为基准电价,采用价差法测得中国2007年交叉补贴规模分别为2097.6亿元、1956.26亿元;文献[3]将拉姆齐电价作为基准电价,采用价差法测得2007—2011年年均交叉补贴规模为869.01亿元;文献[10]将输配电价下分压分类销售电价作为基准电价,采用价差法测得2011—2015年年均交叉补贴规模为1812.54亿元,并呈现逐年显著增长趋势。三是分析交叉补贴产生原因及交叉补贴处理方式方法。中国销售电价交叉补贴产生的主要原因是采用行政定价方式,而并非以供电成本增减作为调价的依据[3, 9]。“暗补”改“明补”[3]、实施负荷率电价[9, 12]、优化阶梯电价政策[1, 10]、设立普遍服务基金[10-11]等方法,可以缓解交叉补贴日趋严重的问题。综上来看,已有文献基于输配电价或购销差价视角开展的研究,对于妥善处理交叉补贴,具有重要启示和意义,但对于双轨市场不同交易情景下交叉补贴明收明补的实施路径及收支平衡机制,现有文献未见相关研究。本文以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后出现的双轨市场结构特征为基础,按照成本外部化原理,将交叉补贴作为成本独立项,构建不同市场情景下成本清晰、机理趋同的电价模型和交叉补贴“明收明补”机制;结合某省电力消费数据,实证分析现行交叉补贴处理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交叉补贴收支平衡和不同类型用户责任划分等问题的相应措施。本研究对将电网企业作为主要对象进行利益调整的政策偏差,具有一定的纠正作用。

1  双轨市场结构及价格双轨


通过放开售电市场和增加用户的自主选择权改革,形成了以输配电价为基础的“管住中间,放开两头”产业组织模式与市场结构(见图1)。


图1  新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产业组织模式与市场结构

Fig.1  The organization mode and market structure of electric power industry after new electricity system reform


在新的产业组织模式与市场结构中,一部分符合准入条件的用户(以下称有购电权的用户),按照市场交易规则,自主选择交易对象,通过直接交易或市场交易方式,从发电企业购电或各类售电公司购电[13],形成市场化市场;另一部分符合准入条件但未选择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工商业用户、无议价能力用户(以下称无购电权的用户)等,由电网企业供电。电网企业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的基本责任,构成管制市场。市场化市场与管制市场,按照不同交易规则、不同交易方式和不同渠道进行交易[13],即构成了双轨市场交易情景。市场化交易情景下,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化成交的上网电价、含线损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税金组成,输配电价与发、售电价在形成机制上分开[14],上网电价按照市场定价机制,由用户与售电公司或发电企业通过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确定。在管制情境下,上网电量执行当地标杆电价,居民、农业用电、没有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工商企业等用户,继续执行政府定价[14]。以输配电价为基础的市场定价,以议价(价差返还)为交易方式;以购销差价为特征销售电价,采用政府定价。2种定价方式的价格形成机理不同,形成了价格双轨制。


2  明收明补机制与电价模型构建


电力商品回归成本定价是理顺电价形成机制的核心环节。厘清供给侧、需求侧的成本构成和界定成本性质,是成本定价的关键问题。在供给侧,购电成本、输配成本、税金是电网企业的内生成本;政府基金、交叉补贴是外生性的政策项目,电网企业可以通过销售电价,实现转移式消化,不属于实际供电成本项。在需求侧,对于工商业企业等用户来说,交叉补贴、政府基金是一种外生性的政策性用电成本。根据成本性质分析,电网公司既不是交叉补贴供给方,也不是需求方,仅是交叉补贴归集方。因此交叉补贴采取电网企业成本内部化机制并不合理,需要建立成本性质清晰的交叉补贴“明收”归集机制。在电力消费市场,消化政策性成本,应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目前“隐性补贴”方式[3],导致了交叉补贴供需失衡。交叉补贴供给方是工商业用户,由于对不同用电成本用户需要承担的责任划分不清晰,出现一部分用户负担过重、另一部分用户承担责任过低,导致不公平现象普遍存在。交叉补贴需求方是居民和农业用电用户,由于补贴对象和补贴程度不精准,漏出效应明显,普遍服务效能降低[1, 11],因此需要建立“明补”机制。本文对“明收明补”机制的设计思路为:根据交叉补贴是一种社会公共义务和外生性政策成本的特征,将“应分摊的度电交叉补贴责任”“可享受的政策性度电交叉补贴”从输配电价或购销差价中分离,成为销售电价形成机制中的独立成本项,按照成本外部化原理,构建双轨市场中不同交易情景的电价模型和交叉补贴供需平衡机制。其中,不同交易情景的电价模型如下。(1)市场化交易情景中,有购电权用户1通过直接交易形式购电,用电成本由购电成本、输配电成本、政府基金、税金、交叉补贴等成本要素构成,这种渠道的销售电价PS1

式中:PM 为上网电量的市场交易价格(竞价或挂牌价)或与发电企业的双边议价;PTD 为含线损的相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FG 为政府性基金;T 为税金;Pi−D−SUB 为应分摊的度电交叉补贴责任;i 代表工商企业或其他的用户类型。

(2)市场化交易情景中,部分有购电权的用户2(工商业等经营性用户)和部分无购电权的用户3(工商业等经营性用户),通过有配电设备的零售商购电(如增量配电,下同),用电成本由购电成本、输电成本、政府基金、税金、交叉补贴、配电加售电服务(可根据配电资产分摊测算)等成本要素构成,这种渠道的销售电价PS2

式中:P为相应电压等级的输电价格;P为相应电压等级配电价格;FS1为包含配电成本的度电售电服务费。

(3)市场化交易情景中,部分有购电权的用户4(工商业等经营性用户),通过无配电设备零售商的供电,用电成本由购电成本、输电成本、配电成本、政府基金、税金、交叉补贴、售电服务等成本要素构成,这种渠道的销售电价PS3

式中:FS2 为不含配电成本的度电售电服务费。

(4)管制情景中,部分无购电权的用户3(工商业等经营性用户)、部分有购电权的用户4(工商业等经营性用户)通过电网企业购电,销售电价为政府定价的目录电价,用电成本由平均购电成本、输配电成本、政府基金、税金、交叉补贴、服务等成本要素构成。目录电价中,交叉补贴责任不清晰,为明确责任,将其作为独立成本项目,销售电价PS4

式中:PAP 为电网企业平均购电价格;FS3 为不含输配电成本的度电售电服务费;现行电价政策中,此项成本包含在输配电价中,应独立成项,以体现成本定价的基本原则。

(5)管制情景中,没有购电权的居民用户和农业用电,通过电网企业履行保底责任,从政府定价的原渠道购电,采用政府部门公布的目录电价,用电成本由平均购电成本、输配电成本、政府基金、税金等构成[14]。目录电价中,居民及农业用电享受的交叉补贴也不清晰。销售电价PS5

式中:Pj−P−SUB 为居民或农业用电可享受的政策性度电交叉补贴, j 代表居民或农业用电。

Pj−P−SUB 的测算方式通常采用价差法,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CV 为居民或农业用电所处电压等级的用电成本(基准价格),由于供电边际成本很难确定,通常以平均用电成本为基准价格;TC 为居民或农业用电目录电价(终端消费电价)。

目前实施的差别电价政策,导致不同类型的工商业用户或其他用户承担的交叉补贴责任不同,扭曲了电价需要反映用电成本的定价原则,使交叉补贴分摊欠公平。交叉补贴责任应按照公平分摊原则[15],在相应的电价区内,以电量总额来进行分摊,即有

式中:PD−SUB 为应分摊的度电交叉补贴责任;Qi−D−SUB 为承担交叉补贴责任的全社会工商企业或其他类型用户的电量;Qj−P−SUB 为可享受政策性交叉补贴电量,由于是政策性补贴,居民或农业用电可享受的政策性度电交叉补贴,可以不同,比如阶梯电价中的分档电价。

式(7)右侧,应先根据分档电价及其补贴程度测算不同阶梯电量的补贴规模,再求和得到全社会交叉补贴总规模。

双轨市场不同交易情景,电价形成机理趋同,是交叉补贴实现“明收明补”的基础,这种处理机制与以往交叉补贴处理方式不同之处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按照成本外部化原理,在销售电价形成机制中,将交叉补贴区分为度电交叉补贴责任与可享受的度电交叉补贴,使得交叉补贴由“暗收暗补”转化为“明收明补”,既明确承担对象、补贴对象,也明确义务大小、政策优惠幅度[3];二是将交叉补贴从输配电价的成本构成中分离,体现成本属性的差异,使销售电价形成机理趋向一致,反映实际用电成本[14];三是明确工商业等用户是交叉补贴的供给方,而不是电网企业,居民和农业用电用户是需求方。交叉补贴处理政策不应是调整电网企业与用户的利益分配问题,而是需要解决用户之间的权责平衡问题。可享受的交叉补贴及其程度,取决于政府定价政策[9]。工商业等经营性用户度电交叉补贴责任大小取决于居民等用户可享受的度电交叉补贴,最终受到电价补贴政策影响。交叉补贴政策应遵循“以支定收”的原则[16]。在居民及农业用电的销售电价中,单列可享受度电交叉补贴,有利于建立交叉补贴逐步退坡机制[1]


3  交叉补贴供需平衡机制

3.1  供需平衡机制与度电责任分摊系数

交叉补贴是一种政策性成本,需要按照“以支定收”原则实现动态平衡。“明收明补”机制下,双轨市场交叉补贴的供需平衡机制为

从式(8)可以推断,当居民电价不调整, Pj−P−SUB 通常也不会变化,因此 PD−SUB 的高低取决于可享受政策性交叉补贴的居民或农业用户电量( Qj−P−SUB )及承担交叉补贴责任工商企业或其他类型用户的电量( Qi−D−SUB )的比值。

为了刻画式(8)中交叉补贴供需端的关系及变化趋势,便于制定实现动态平衡的具体措施,引入一个“承担电价交叉补贴的度电责任分摊系数 β ”(sharing coefficient of degree power responsibility for cross subsidy of electricity price,简称度电责任分摊系数)的概念。度电责任分摊系数,不仅体现工商企业等经营性用户负担轻重,即税负痛苦指数,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交叉补贴规模,其值为

由于工商业或其他等经营性用电与居民、农业用电的电量每年变化不同, β 系数不同。如果在一个监管周期间,各类用户用电成本不变,交叉补贴政策不变,那么 Pj−P−SUBPD−SUB 一般不应调整,但由于 β 系数的变化,式(8)两边不相等,出现从工商业等经营性用电收取的交叉补贴,与支付居民、农业用电的交叉补贴之间有偏差。因此需要建立平衡账户,以实现交叉补贴收支平衡。

由式(8)和(9)可以看出,如果政府实施交叉补贴退坡政策,比如阶梯电价、精准补贴等[1, 10, 17]Qj−P−SUB Pj−P−SUB 降低,即式(8)右边应支付的电价交叉补贴减少,则 PD−SUB β 系数降低,工商业或其他等经营性用户的负担减少。因此 β 系数还可用来观测交叉补贴退坡程度。

3.2  度电责任分摊系数变化趋势

交叉补贴随居民电量的增长而增加,当居民电量的增长快于工商业电量增长时,工商业用户交叉补贴负担加重,交叉补贴收支失衡。如果按照交叉补贴通过输配电价回收的制度安排,一个监管周期内,输配电价不变, PD−SUB 也不会变化;居民电价不变,即 Pj−P−SUB 不变,当度电交叉补贴责任分摊系数增大,式(8)右边的值大于左边,交叉补贴支出增长,将大于归集。为了追踪交叉补贴收支变化趋势,对度电责任分摊系数变化趋势进行定量分析。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本文整理中国各类电力消费结构见表1。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工业用电与居民生活用电占比高。其中,工业用电占比呈下趋势,居民用电占比呈上升趋势,居民用电消费增长快于工业用电增长。


表1  2006—2019年全国交叉补贴度电责任分摊系数

Table 1  Responsibility allocation coefficient of cross subsidies for per kwh electricity in China from 2006 to 2019


根据式(9)测算得到2006—2019年间,工商业等用户交叉补贴的度电责任分摊系数(β)平均值为0.199。表1最后一列显示,从2011年开始,度电责任分摊系数呈增大趋势,即在居民电价和农业用电电价不做调整的情况下,随着居民用电量的快速增长,工商业等经营性用户承担交叉补贴的负担加重。


4  算例分析


厘清不同市场电量承担的交叉补贴,明确双轨市场不同类型用户应承担的交叉补贴责任,是解决交叉补贴的收支平衡和实现“明收明补”机制的关键问题。本文采用中部某省全社会和某省电力公司的电力供用电数据开展实证研究。

4.1  交叉补贴测算中部某省,2018年全社会累计用电2071.43亿kW•h,其中,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城乡居民用电分别为20.29、1284.63、371.48、395.03亿kW•h,同比增长分别为23.15%、7.56%、15.76%、17.13%。省电力公司执行居民电价的电量为438.67亿kW•h(包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用电),同比增长18%,居民电价0.5580元/(kW•h)(含政府基金0.0465元/(kW•h));农业用电电价0.5587元/(kW•h)(含政府基金0.0388元/(kW•h))。由于局域电网售电、自备电厂等因素,省电力公司主网售电量为1678亿kW•h,低于全社会用电量约400亿kW•h。2018年直接交易电量420.7亿kW•h,同比增长20%,其中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共成交电量122.9亿kW•h。省电力公司购电均价为0.3771元/(kW•h),线损6.98%。按照分压分摊成本的原理测算得到的不满1 kV的不含交叉补贴与政府基金输配电成本为0.4281元/(kW•h)[18]价差法可以较好地反映终端销售侧定价的交叉补贴规模和电价扭曲程度,是当前最实用和最容易被接受的方法[3]。国际能源署IEA(1999)的价差法对补贴数额和补贴程度测算公式为式中:Si 为能源产品的补贴额;Mi 为基准价格;Pi 为终端消费价格(一般选择市场价格);Ci 为消费量;ηi 为价格补贴程度;i 为种类。在实际测算中,供电边际成本很难确定,通常以平均用电成本为基准价格[1-3]。根据输配电价测算得到的居民与农业用电的销售电价体现了用电平均成本,因此可以将其作为基准价格[1]。现行目录电价与用电平均成本的差额,可视为不同电压等级下各类用户的享受的交叉补贴[9]考虑到目前阶梯电价对交叉补贴纾解程度有限[10],算例中居民电价按照第一档电量电价测算;贫困县农业排灌电量占比较少,农业用电电价也采用统一电价。由输配电价定价机制,可以测算得到执行居民电价用户的用电成本0.8781元/(kW•h),农业用电的用电成本为0.8704元/(kW•h)。依据式(10)和式(11),测算得到执行居民电价用户的度电交叉补贴为0.3201元/(kW•h),居民电价交叉补贴程度 ηi 为57.36%。农业用户的度电交叉补贴为0.3117元/(kW•h),农业用电的电价交叉补贴程度 ηi 为55.78%。根据式(7)~(11),测算相关变量数值如表2所示。


表2  某省2017-2018年电力消费及交叉补贴测算

Table 2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and estimation of cross subsidies in a province from 2017 to 2018


4.2  数据分析及存在问题

4.2.1  工商用户交叉补贴负担加重趋势明显

表2第2~8行显示,2018年某省全社会同比新增用电202.41亿kW•h,其中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比新增57.77亿kW•h,增长贡献率为28.53%。根据式(9)测算发现,由于执行居民电价电量增长快于执行工商业电价电量增长(第7行与第9行),2018年比2017年全社会度电责任分摊系数 β 增长8.32%(第10行);根据式(10)测算得到2017年全社会度电交叉补贴责任为0.0833元/(kW•h),2018年为0.0903元/(kW•h),度电交叉补贴责任扩大8.31%(第16行)。两项数据显示,工商用户承担交叉补贴负担加重趋势明显。

4.2.2  电网公司交叉补贴收支不平衡

根据式(7)测算得到某省电力公司工商业等用户度电交叉补贴责任见表2第17行。现行电价政策中,交叉补贴通过输配电价回收,3年不调整,如果某省电力公司2018年仍按照2017年的标准0.1109元/(kW•h)承担责任,那么2018年归集交叉补贴总额为135.15亿元,与电网企业实际支出的交叉补贴146.74亿元相比,少收11.6亿元,即式(8)两边不相等。由于执行居民电价的电量增长,导致度电交叉补贴增加的成本,将由电力公司消化,企业面临“暗亏”。

4.2.3  不同市场电量分摊责任不均等

表2第16行、第17行数据显示,由于局域电网售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占比较高,约为19.31%,且并未全部承担社会责任,导致省电力公司供电的工商业等用户度电交叉补贴责任增加3分/(kW•h)。2018年某省地方电网售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等约为400亿kW•h,市场交易电量为420.7亿kW•h;管制情景下,可以承担交叉补贴责任的工商业用电量,估算为798.34亿kW•h。如果交叉补贴责任全部由管制交易情景下的工商业用户承担,那么度电交叉补贴责任为0.1838元/(kW•h),是全社会工商企业承担交叉补贴责任(0.0903元/(kW•h))的2.04倍。如果由电力公司自平衡,按照0.0833元/(kW•h)归集66.5亿元,与应归集的146.74亿元,相差80.24亿元。数据显示,暗收暗补方式导致不同市场电量承担交叉补贴的责任分摊不均等,管制市场工商业用户承担的责任增大。

4.3  处理措施

(1)建立交叉补贴供需动态平衡机制。由于居民、农业用电等(含部分非居民用电)消费电量与工商用户电量的增长率不同,交叉补贴收支必然存在差异。因此应建立供需动态平衡机制。算例中,根据度电责任分摊系数变化趋势,2018年比2017年需增加8.32%,归集交叉补贴。(2)建立“明收明补”的电价形成机制。目前的暗收暗补政策,一方面,随着居民消费电量的显著增长,全社会电价交叉补贴规模扩大;另一方面,市场化交易电量和地方电网、自备电厂等电量比例较高,承担兜底业务的电网企业难以实现交叉补贴收支自平衡,出现巨额“暗亏”[16, 19]。因此应建立交叉补贴“明收明补”的电价形成机制,在市场变化情况下,清晰电力公司与用户间的权责。算例中,某省电力公司应按照表2第17行的标准归集交叉补贴。(3)明确不同市场电量公平分摊原则。目前由于市场交易、地方电网供电、自配电厂供电等因素,一部分工商业企业并未承担电价交叉补贴[16],导致电网企业供电用户的度电责任分摊系数趋高。电价交叉补贴是一种政策导向下的普遍服务义务,因此全社会工商业用户电量,均应按照式(7)的方式,公平分摊社会公共责任。算例中,某省不同市场电量,均应按照表2第16行的归集标准,分摊责任,实现用户之间的权责平衡。

5  结语


妥善处理双轨市场交叉补贴,关键是需要解决用户之间的权责平衡。交叉补贴与输配电成本是两类性质不同的成本项目。算例显示,交叉补贴通过输配电价回收,是一种交叉补贴电网企业成本内部化的“暗补暗收”处理机制,导致交叉补贴处理出现“暗箱”、责权不清、收支失衡等问题,并导致责任分摊不公平。通过厘清电力供需侧成本要素,界定成本属性,将外生性、政策性成本特性的交叉补贴,从输配电价中分离,作为电价形成机制独立成本项目,按照成本外部化的原理,将交叉补贴收支区分为应分摊的度电交叉补贴责任、可享受的政策性度电交叉补贴,提出了相应测算方式。按照两个市场、两种电价机制、收支两个领域间交叉补贴供需侧协同处理原则,设计了不同市场交易情景下的价格形成机理趋同的销售电价模型,建立了成本清晰的“明收明补”机制和交叉补贴供需平衡机制。基于交叉补贴成本外部化的“明收明补”机制,不仅使不同市场交易情景下各类用户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享受的优惠权力变得清晰和公平,而且有利于实现补贴收支动态平衡便于制定交叉补贴逐步退坡政策,减轻工商企业等经营性用户负担。所提出的度电责任分摊系数,可用来估计全社会或一个地区工商企业交叉补贴责任的程度及交叉补贴收支失衡的趋势。针对双轨市场和价格双轨的特征,归纳以上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交叉补贴处理的制度设计建议是:独立成项(成本项)、单独核审;责任均摊、权益均衡、明收明补;以支定收、动态平衡;因地制宜、逐步退坡。(责任编辑 李博)


作者介绍

刘思强(1972—),男,通信作者,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电力市场、电价理论与政策研究,E-mail:changshalsq@163.com;


叶泽(1962—),男,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电力技术经济研究,E-mail:yeze2003@qq.com;


吴永飞(1990—),男,博士,讲师,从事电价理论研究,E-mail:96073305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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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彪

审核:方彤、蒋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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