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抗战剧《亮剑》中,曾有这么一幕剧情,独立团干事朱子明不幸被日军俘虏,他并不怕死,各种常规酷刑也丝毫奈何不了他,可当特种战高手山本一木搬出他的杀手锏——来自中国的古老刑罚“凌迟”时,朱子明的心理防线瞬间崩溃了,很快就背叛组织,沦为汉奸。凌迟在词源学意义上是不清晰的,有一种解释是“凌迟”一词系契丹语的音译。凌迟这一刑罚从辽宋入刑,经元、明、清直到清末1905年才经沈家本等人废除,历行八九百年。陆游在《请除凌迟刑》疏中有一句话常常被引用:“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明犹存”,令人心惊肉跳。“凌迟”的名目初见于《辽史·刑法志》,北宋末渐亦沿用,不过多称之为“剐刑”。然而,“凌迟”正式写入律典是在元明清时期。元时,它曾取代“绞”被列入“五刑”。《大明律》将其列在“斩”、“绞”之外,成为最高级别的死刑,并规定了“十恶”之中九条适用“凌迟”的罪名。清承明制,并在中后期以“例”的形式对入“律”的“凌迟”罪名进行了增补。明清时期,五刑体系中“徒(拘禁)”以上的案件为重罪案件,采用多级覆审制,即首先由知州知县审理,认定为重罪案件后,需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结论,连同全部案卷和人犯送交府和省一级政府覆审。省一级最高负责人即巡抚可以判决徒刑案件,而涉及人命案即流以上刑罚的案件,需报送中央政府审理,由刑部审理。死刑要由刑部汇同都察院、大理寺联合审查,并将结果报皇帝裁决。从技术角度来说,“凌迟”称得上是刽子手掌握的一门隐秘而精细的酷刑艺术。明人年谱中有“凌迟例该三千六百刀”之说。但据历代笔记小说来看,实际的刀数从八刀、二十四刀,至于一百二十刀不等。明正德年间被凌迟处死的太监刘瑾,行刑持续了两日,其间甚至还吃下两碗粥,但也没能挨过四百刀。割头面、躯干、手足,乃至最后开膛、出腑脏、枭首级,是“凌迟”的标准流程,在八刀之内即可完成;而碎割的极致则有传说的“鱼鳞剐”,即以铁丝网覆身,刀削突出之肉,至尽而止。无论刀数多寡,都可以达到使受刑者“四体分落而呻痛之声未息”的视听威慑。从“凌迟”在国家律典中的明文规定到刽子手的秘传技艺,这种在现代人眼中“不文明的”肉刑,也并非无制约的、赤裸裸的暴力;相反,其中渗透着知识和技术,是与当时的法律原则相适应的高度控制性的技术。通过把整体性的死亡切割为成百上千次的死亡,“凌迟”在肉体上生产出可控制的、量化的痛苦,公开执行的“凌迟”无疑用一种仪式的方式宣告了主权者的绝对力量和意志。但同时“凌迟”在帝制中国的长期存在也折射出儒家理想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内在矛盾。中国的成文法典虽源出法家的“轻罪重刑”思想,秦至汉初“以法为主,专任刑罚”,西汉中期以后过渡到“以儒为主,德刑并用”,并出现了依据儒家经典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对成文法进行讲习、注解的“律学”,开启了中华法系的儒家化。一方面,“十恶”体系,将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纳入刑法系统,强化了君、父、夫的权威。亲属关系在刑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亲属间相犯在定罪量刑上依据尊卑等级而有所差别,尊长杀伤卑幼,从轻处刑,反之加重。这体现了中国法律对儒家伦理的家族本位和重视礼教的反映。另一方面,儒家的仁政理想又要求“先教后诛”、“简法轻刑”。两汉迄至隋唐的刑罚改革基本是趋于宽缓,主要体现在死刑适用范围的收缩和执行方式的简化。在儒家支配的律学话语体系中,“五刑”是国之“常刑、法之正者”,此外如“凌迟”、“枭首”、“戮尸”等,都是因时或因事而设的非常态死刑,所以称之为“闰刑”。因此从南宋陆游的《条对状》直至清末新政沈家本、伍廷芳《删除律例内重法折》等历代官员都不断质疑其合法性。“凌迟”酷刑在中国历史中的意义到底何在?中国关于凌迟的资料太过稀缺,唯一能够分析的材料是十九世纪的一个著名宗教图文本《玉暦钞本传注解警示宝法》。这本流传于底层民众中的道德宣教手册展示了阴间的种种比凌迟有过之而无不及的肉刑。尽管这一阴间的惩罚是对现实刑罚机制的模仿,却使我们多少了解到刑法给时人带来的精神压力,但千万不可认为,这是对暴力刑法的赞颂。这些想象所营造的道德恐怖是对民间戏曲中的司法体系的二次虚构,反映的是边缘化的地方精英在现实受挫后的道德过激化表现。“凌迟”这种特殊的死刑在中国的社会具有高度的象征意义,以至于在西方到达中国后藉由图像与文字,成为了现代西方对“中国酷刑”想象的最重要符号载体的。整个十九世纪到二十世纪初,无数西方旅行家、传教士、外交官甚至思想家关于中国的游记、报道、绘本、著作,描绘了刑场上的“刽子手”和“看客”,成为了中国人本性冷漠、麻木、残忍的民族志样本,不断加强“中国酷刑”的猎奇景观与“东方专制主义”的联系。这两者相结合,为现代西方文明塑造一个“落后”和“半开化”的中国。与其说,西方人发现了展示所谓中国政治专制和民族劣根性的事实证据,倒不如说他们对酷刑的执迷暴露了对自身重口味历史的健忘。从十八世纪中期到十九世纪初不到百年的时间里,西方刑事司法制度发生的性质转变。公开的折磨式肉刑消失了。刑罚的对象从人的肉体转向了人的精神;刑罚的技术也从刑场转向了监狱;刑罚的目的从对犯罪行为的同害报复转向了对罪犯的改造。相应地,现代西方司法审判关注的核心从犯罪事实的认定和量刑,转向了对罪犯性格和成长环境等罪行根源的探索。这种探索的需求,刺激了精神病学、心理学、犯罪学、社会学、医学等有关人的科学的发展。在欧洲,用被折磨的身体来呈现他者的残忍并激发对异文化的憎恶的做法,在与东方社会接触以前就已存在。塑造非西方世界的“野蛮”、“落后”的刑罚习惯,非常符合欧洲人的殖民心态。这为他们在通商口岸和租借地主张治外法权,同时声称暴力对统治非西方人的必要性提供了依据。在所有关于凌迟的图像资料中,最夺人眼球的是拍摄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五张照片。其中四张拍摄于1904-1905年间,这正是凌迟在中国被永久废除的前夕,而恰好又在义和团运动后外国政府获准在北京公使馆区驻军之后。我们还不能忘记,照相技术发明于十九世纪中期,直到1900年前后,便携式照相机才得到大量生产。于是,一个颇为奇妙的历史交汇产生了。在欧洲,当“开膛破肚”从观者如堵的刑场转移到了仅对医学家开放的解剖学教研室,西方旅行者适时地在中国“发现”了这种文明社会之外的酷刑奇观,填补了他们对身体之痛的想象需求。而在中国,内外交困的清帝国正进行着前所未有的激进政治改革,为了顺应世界刑制改革的潮流,收回治外法权,它所迈出的第一步就是废除凌迟。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几张照片将这些行将归于历史尘埃的被折磨的身体定格为一种永不消失的真实,直到二十世纪中期,它们以明信片、油画、报刊漫画、小说情节、电影等形式,不断重复、发酵、扩大西方人对中国酷刑的“审美震惊”,于是乎,中国被永远地困在了“另一个时代”里。这就是“时机弄人”,或者是福柯所说的偶然事件的组合对人类社会历史的整体影响。这又教人联系到鲁迅小说《药》里的“人血馒头”。鲁迅从《资治通鉴》的字缝里看出字,满本写着“吃人”两字,于是毫不留情地将中国传统“剥去了华丽的精神文明之皮,露出了残酷的道德野蛮内核”。中国现代文学史上的“礼教吃人”主题,源自对医孝合一的儒家身体观念的批判。事实上,许多后发国家在受到西方类似的指控和压力之后,都曾改革和废除自己原有的“残酷刑罚”,如土耳其、埃塞俄比亚等都是。作为西方人眼中“刻意残忍”的典型中国刑罚,凌迟的废除可说势在必然;并且,由于据考证它源于辽代的游牧民族,晚清的法律改革者更能坚持声称那其实并非中华传统。这又是一重吊诡:被视为中国传统负面象征的东西,竟原本并非中国文明所有。这就像新文化运动时,新一代知识分子将激烈地抨击作为旧中国虚弱、愚昧象征的鸦片与人力车——正如罗志田曾指出的,这两样西人带来的舶来品竟成了中国传统的负面象征,这本身“便最能体现西潮已成‘中国’之一部”。当然,还有辫子——它原本也不是汉文化的,晚清时却显然是中国人形象的突出部分。沈家本等晚清法律改革家对凌迟的争辩也可作如是观:即便它本非源自中华,但它早已成中国传统的一部分。废除凌迟的文告于1905年4月24日发布,成为了中国适应现代世界的法律概念和道德观念的肇始。
其实,酷刑并非古代中国的“专利”。中世纪的欧洲,同样充斥着野蛮的酷刑。但是,早在十八世纪中期,欧洲就废除了肉体折磨式的酷刑,并转向犯罪学、社会学、医学等科学的研究,而清朝直到二十世纪初,为应对外来文明的冲击才被迫废除肉体的酷刑。更重要的是,废除肉体的酷刑相对容易,但根除精神的“酷刑”却难之又难。比如,直到今天,对犯罪嫌疑人各种形式的“游街”,要求在电视上认罪等“精神凌迟”依然时有发生。为何同时施行酷刑的东西方,其历史走向却大相径庭,为何废除肉体酷刑后,我们迈向法治文明的道路依然如此艰难和漫长? 为此,小编特别推荐法律思维书单:《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刑法格言的展开》,从法律制度了解中国社会的内在机理,完成法律思维启蒙。◎《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为什么会有凌迟这种酷刑?古代社会是如何“吃人”的?中国历经千年形成的社会结构是如何影响法律及其社会治理的呢?本书通过对中国古代刑罚观念的考察,深入剖析中国人灵魂深处的家族、宗教等意识形态,本书甫一出版,就被认为是关于中国法律和社会研究最好的著作,哈耶克三番五次催促其学生提前预定本书。◎《刑法格言的展开》:为什么思想罪不能作为处罚的对象?为什么时代越糟法律越多?为什么紧急时无法律?法律格言作为法律思维的结晶,每一条格言的背后都是千百年来积累的法律智慧,本书作为法学经典著作,时隔十年重新问世,内容全面增订,给我们的法律思维来一次彻底的革命。尽管法治之路道阻且长,但我们终将明白,法律有时入睡,但决不会死亡。识别下图二维码,即可一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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