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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体制改革决战之年 你关心的问题都在这里了

2017-06-05 新媒体中心 中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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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体制改革决战之年 你关心的问题都在这里了——法官员额制

——司法责任制改革

——法官职业保障

——法官的违法审判责任


2017年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战之年,随着司法改革主体框架基本搭建完成、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越来越多的法院干警和人民群众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宣传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开设“司法改革热点问答”专栏,组织专门力量就各地法院反映的问题陆续进行权威解答。

问:院庭长办案如何监督落实?

答: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案任务完成情况应当公开接受监督。各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负责每年度辖区各法院院庭长办案量的测算核定,逐月通报辖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其他入额院领导的办案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办案数量、案件类型、审判程序、参与方式、开庭数量、审判质量等。各院审判管理部门负责本院庭长、副庭长办案量的测算核定和定期通报。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案情况开展督察,对办案不达标的要进行通报,存在委托办案、挂名办案等问题的,一经发现,严肃问责。

    

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案绩效应当纳入对其工作的考评和监督范围。院庭长年度办案绩效达不到考核标准的,应当退出员额。院庭长因承担重要专项工作、协调督办重大敏感案件等原因,需要酌情核减年度办案任务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批备案。

    

同时,要完善保障院庭长办案的有效机制。实行审判团队改革的基层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应当直接编入审判团队,承担相关案件的审判和监督职责;探索将院长、副院长和其他入额院领导编入相应的审判团队审理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实际,为院庭长配备必要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让院庭长能够集中精力投入开庭审理、评议案件、撰写文书等办案核心事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关于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压缩管理流程,确保院庭长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投入办案工作。

问:院庭长行使管理监督权的主要机制和方式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1号),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逐步完善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力清单。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体现为对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审判工作的综合指导、对裁判标准的督促统一、对审判质效的全程监管和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院庭长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对审判流程运行情况进行查看、操作和监控,分析审判运行态势,提示纠正不当行为,督促案件审理进度,统筹安排整改措施。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永久保存。

    

院庭长应当通过特定类型个案监督、参加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查看案件评查结果、分析改判发回案件、听取辖区法院意见、处理各类信访投诉等方式,及时发现并处理裁判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不统一的问题。

    

院庭长收到涉及审判人员的投诉举报或者情况反映的,应当按照规定调查核实。对不实举报应当及时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查证属实的依纪依法处理。所涉案件尚未审结执结的,院庭长可以依法督办,并按程序规定调整承办法官、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审判辅助人员;案件已经审结的,按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问: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应采取何种合议庭组成和审判长确定机制?

答: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原则上应当随机产生。因专业化审判需要组建的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和合议庭,人员应当定期交流调整,期限一般不应超过两年。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院员额法官和案件数量情况,由院庭长按权限指定合议庭中资历较深、庭审驾驭能力较强的法官担任审判长,或者探索实行由承办法官担任审判长。院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问:如何通过完善分案机制开展有效管理监督?

答: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健全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根据审判领域类别和繁简分流安排,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已组建专业化合议庭或者专业审判团队的,在合议庭或者审判团队内部随机分案。承办法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因存在回避情形或者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承办法官的,应当由院庭长按权限审批决定,调整理由及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公办案平台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指定分案:(1)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件,有必要由院庭长承办的;(2)原告或者被告相同、案由相同、同一批次受理的2件以上的批量案件或者关联案件;(3)本院提审的案件;(4)院庭长根据个案监督工作需要,提出分案建议的;(5)其他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案件。指定分案情况,应当在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

问:如何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案件开展有效监督?

答: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院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院庭长对相关案件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可以决定将案件提请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

    

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符合上述个案监督情形的,应当主动按程序向院庭长报告,并在办公办案平台全程留痕。符合特定类型个案监督情形的案件,原则上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问:如何规范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程序?

答:为维护庭审的终局性、权威性和公信力,要完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要将证据调查作为庭审的核心环节,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对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应当逐一出示、质证。对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可以简化举证、质证。要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引导控辩双方理性辩论,认真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有效归纳、依法处理案件中的事实和法律争议。要完善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制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要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近年来,人民法院加大力度深化司法公开,包括开展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推进庭审网络直播等,通过庭审公开倒逼司法公正。在庭审全面公开的背景下,侦查、公诉行为,律师的辩解辩护意见,都要与审判活动一起,同步接受法庭内外的监督和评判,这对政法各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问:在刑事诉讼全过程如何提高人权司法保障水平?

答:加强刑事诉讼全过程的人权司法保障,是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条件,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是推进法治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


一是要切实防止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取证程序,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旗帜鲜明地反对使用各种非法取证方法。要加强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进一步完善讯问制度。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对讯问过程依法进行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二是要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对法律规定的各类非法证据,都应当准确认定、严格依法排除。要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对于经过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三是要完善刑事辩护制度。要建立健全值班律师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要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四是要健全对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要加强人民检察院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规范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切实解决实践中长期存在的“超期羁押”“关多久判多久”等问题。

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防范冤假错案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这项改革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健全完善证据制度和诉讼程序,贯彻落实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要求,有助于积极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一是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强调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强调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诉讼原则,重视实物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实现办案模式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根本转变。这些措施都有助于解决制约公正审判的制度难题,推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抓源头、重制约、守底线,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实践中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问题。

    

二是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践表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针对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认定难”“排除难”等问题,“两高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推动落实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并完善庭审阶段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有助于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三是严格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切实改变只强调惩治犯罪而忽视保障人权的观念和做法,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坚决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强调人民法院要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对于审判活动受到不当干扰等情形,应当依照中央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不得因舆论炒作、上访闹访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对于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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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宣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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