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黄进:关于“一带一路”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三点构想

2017-07-07 新媒体中心 中国审判
点击上方“中国审判” 可以订阅!





文 |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黄进

“一带一路”战略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各方面的合作交流,但主要还是一个经济外交,是一个经济战略,因此必须要有与之配套的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法律纠纷解决机制是多元的,除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之外,核心机制就是三种:调解解决、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我国本着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理应以“一带一路”的深入推进为契机,推动构建适应“一带一路”特色的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有效利用中国特色的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中外当事人提供灵活、方便、高效的争议解决服务,打造“一带一路”争议解决国际中心地位,服务我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发展需要。在这里,笔者想和大家分享三个构想。


一是关于构建“一带一路”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的基本构想


构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是一个大概念,应当包括推动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议的调解中心、仲裁中心和诉讼中心。当然,现有的争议解决机制,例如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WTO争端解决机制,也可以用于解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争端,但是从真正为“一带一路”战略服务的角度出发,需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构建一个公信力比较高的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因为一方面,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区域内国际贸易及投资纠纷必然会大量增加;另一方面,现存国际争端解决机制自身也存在许多问题。比如ICSID,其自身也存在偏重对投资者的保护,对相同条约规定的解释不同以及仲裁程序透明度不够等问题。更为严重的问题是ICSID仲裁员的“集团化”和缺乏独立性、中立性问题。整个ICSID的500多个仲裁案件中,涉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占到43%,但是参与这些案件仲裁的仲裁员只有17%是来自这些国家的国民,更多的仲裁员来自西方发达国家,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我们现在有必要探索如何建立新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以更好地维护“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共同利益,平衡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提升争议处理结果的可预见性,增强仲裁程序透明度和公正性。


二是关于构建“一带一路”商事争议仲裁中心的构想


由于仲裁解决机制具有自主性、保密性、高效性及跨国可执行性等特征,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商事争议仲裁中心在争议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必将愈发重要。我国作为“一带一路”战略的倡导者和主导者,商事争议仲裁中心的建立应该由我国主导,但不应当是我国的独奏曲,而应当由所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同努力参与的交响乐。新中心的建立必须尊重各个国家的国情,以签订多边国际条约为基础。现在,要达成这么一个条约并不容易,因为“一带一路”沿线60多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和法律制度风俗差别较大,短时期内达成共识并非易事,所以笔者的想法是借助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这一平台和框架来推动其成立。


首先,这在法律上可行的。一是在亚投行协定里面,为这个机构的建立预留了一些空间,规定成员可以基于协议建立特别程序来解决银行与成员之间的争端;二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多是亚投行成员国。其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无论是在人才资金方面还是在法治环境方面,虽然还有不足,但也都有了相当的储备。再次,这个中心的建立可以克服ICSID等机制在制度设计、公约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应对“一带一路”区域内不断增长的投资贸易争端,加强地缘性投资贸易保护并推进我国参与乃至引领国际投资贸易规则重构。比如说,在争议受理范围方面,除了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其他与亚投行有关的贷款争议、普通的国际贸易争议、私人之间的投资争议,基于交易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都可以提交到这个中心来解决。


三是关于把我国打造成“一带一路”商事仲裁目的地的构想


最近,大家都在谈论要把我国建成“一带一路”上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笔者认为其核心意思是要把我国打造成国际商事仲裁的目的地。除非有大量的国际商事案件在我国仲裁,否则我国就不是真正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仲裁的核心价值是意思自治,只有越来越多的商事争议当事人愿意把争议提交到我国,由我国仲裁机构或者在我国的仲裁机构解决,我国才可能成为真正的仲裁目的地。现在我国仲裁机构有244家之多,机构仲裁案件量在世界上是最多的,但处理的都是跟我国有关的仲裁案件,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仲裁机构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为此,我们一定要做到“四个一流”:一流的法治环境、一流的仲裁法律制度、一流的仲裁管理服务和一流的仲裁品牌机构。这是我国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目的地、成为世界级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必要条件。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本身就有仲裁这种公断理念存在,只是没有制度化、系统化。我国现代仲裁制度或者说近现代仲裁制度,从民国时期就建立起来了。新中国真正有了比较完备的仲裁制度,是以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出台为标志,到现在已经20多年了,但是还很难说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的仲裁理论和仲裁制度。我们应该对《仲裁法》实施20多年来的仲裁实践进行系统的总结、梳理、分析和评估,用面向世界和面向未来的眼光,紧紧围绕“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这个思想来构建中国特色的仲裁理论和仲裁制度。


本文刊载于《中国审判》2017年第15期


本期封面


相关阅读:


中国审判@你:涉“一带一路”建设司法解释、典型案例和大咖点评送给你


全面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的“浙江实践”


关注“中国审判”微信号,获取更多精彩资讯


编辑:孙敏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