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中国审判@你:法官深度解读“徐玉玉案” 预防惩治信息网络犯罪仍任重道远

2017-09-21 新媒体中心 中国审判

点击上方“中国审判”可订阅哦!

>>2017年7月19日,“徐玉玉案”在临沂中院一审宣判


编 者 按

2016年8月19日,山东省临沂市一名家境贫寒的高考生徐玉玉以568分的成绩被南京邮电大学录取。正当全家人为学费发愁时,教育部门发来要向其发放助学款的通知。其后不久,徐玉玉便接到骗子的诈骗电话,称要向其发放助学款。徐玉玉信以为真,将自己东拼西凑的9900元学费通过ATM机打到了骗子的银行卡上。发现被骗后,在当天傍晚与父亲报警返回时,徐玉玉突然昏厥,尽管在医院抢救两天多,但仍因心脏骤停离世。


2017年7月19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文辉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公开宣判,以被告人陈文辉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不等,罚金从六十万元到十万元不等。


徐玉玉被骗离世的悲惨事件,再度引发全社会对电信网络诈骗的强烈谴责,也再次引起人们对保护个人信息的广泛关注。在网络化、信息化时代,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被称为“百罪之源”,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仅直接影响公民的人身自由与安全,而且容易滋生包括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有专家指出,“徐玉玉案”再一次警示我们,预防和惩治信息网络犯罪仍任重道远,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审慎对待。而人民法院作为其中十分重要的一环,通过依法审判,有效地打击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还人民群众一个诚信安宁的“通信蓝天”。(记者 魏晓雯)


法官深度解读“徐玉玉案”一审焦点问题


2017年7月19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文辉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公开宣判,以被告人陈文辉犯诈骗 33 44846 33 14940 0 0 3480 0 0:00:12 0:00:04 0:00:08 3480、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犯诈骗罪,分别判处十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罚金从六十万元到十万元不等。为更详细地了解该案的有关情况及一审判决理由,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临沂中院负责人。


《中国审判》:临沂中院在“徐玉玉案”审理期间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负责人:一是依法及时组成合议庭。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陈文辉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立案受理后,我院即确定由3名资深刑事法官组成合议庭,开展阅卷等庭前准备工作,并在我院官方微博发布了相关信息。


二是充分保障各方诉讼权利。我院于立案当日向7名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依法告知了其诉讼权利和义务,为部分家庭困难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被害人亲属也委托了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及辩护人在庭前均查阅、摘抄、复制了卷宗材料,在庭审中均充分行使了陈述、质证、发表辩护、代理意见等权利。


三是召开庭前会议。通过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是否申请回避等程序性问题以及证据展示、非法证据排除、出庭证人名单等问题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为庭审的顺利进行打下了良好基础。


四是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开庭3日前,通过我院官方媒体向社会发布开庭公告,并根据控辩双方的申请,依法通知了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通知当事人亲属,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系统代表、媒体记者以及学生代表等共30余人旁听了庭审。


《中国审判》:法院对各被告人的具体量刑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负责人:本案案情重大复杂,被告人人数较多,各被告人在共同诈骗犯罪中交叉结伙,在参与作案的时间、组织分工、诈骗金额认定、拨打诈骗电话次数、赃款分配等方面差异较大,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各不相同。同时,一些被告人既有自首、退赔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也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诈骗在校学生、造成被害人死亡等从重处罚情节。


我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上述量刑因素,结合各被告人在诈骗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具体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系从犯,并据此确定各被告人的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中国审判》:我们注意到,庭审的一个重点内容是调查被告人的诈骗行为与徐玉玉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请问法院认定这一情节的依据是什么?

负责人:相关证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害人徐玉玉平时身体状况良好,在高考体检中,亦没有发现其他疾病或遗传病史。案发当天下午,徐玉玉被骗后,回到家中一直哭泣,情绪低落。当晚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后回家途中突然不省人事,失去呼吸和心跳,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机关出具的徐玉玉死亡原因分析意见书及法庭审理中出庭的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均认为,可以排除徐玉玉因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电击及高低温损伤、中毒、脑源性疾病、正常的心脏疾病所导致的死亡;徐玉玉在被骗后出现忧伤、焦虑、情绪压抑等不良精神和心理因素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心源性休克而直接导致死亡,也可能引起潜在的极为罕见的心脏病发作,进而导致死亡。无论上述何种情形,都能够证实徐玉玉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的诈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院对此依法予以认定。


《中国审判》:被告人陈文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为什么没有认定陈文辉构成自首?

负责人:本案中,被告人陈文辉、陈宝生、郑贤聪3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我院认定陈宝生、郑贤聪构成自首,而没有认定陈文辉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被告人陈文辉在案发后虽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其仅供述了在江西省九江市实施诈骗时的部分同案犯,对在九江市的主要诈骗犯罪事实、在网上大量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在江西省新余市实施的诈骗犯罪事实,均未如实供述。侦查人员通过审讯其他同案犯,在掌握陈文辉的全部犯罪事实后,陈文辉才陆续供述在九江市实施诈骗的同案犯及具体犯罪事实,但对在新余市实施诈骗的其余同案犯和作案地点仍未如实供述,直至陈宝生归案后,陈文辉才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文辉作为本案犯意的提起者和共同犯罪的纠集者,虽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和全部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中国审判》:对被告人陈文辉判处无期徒刑的依据是什么?

负责人: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被告人陈文辉量刑时,我院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


第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极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6年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出了依法从严惩处的总体要求,这也是我们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


第二,本案中,被告人陈文辉拨打诈骗电话共计1.3万余次,依法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陈文辉在共同诈骗犯罪活动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陈文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其还以家庭经济困难、亟待救助的在校学生等弱势群体为诈骗对象,社会影响恶劣。


第三,在诈骗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过程中,陈文辉不仅纠集、指挥他人拨打“一线”电话,诱使徐玉玉上当,其本人还作为“二线”人员亲自接听徐玉玉电话,直接骗取徐玉玉钱款,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徐玉玉的财产权益,更造成徐玉玉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依法应予严惩。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我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文辉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既贯彻了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方针,又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国审判》:对被告人陈文辉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什么?

负责人:为强化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及有关法律适用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达到5000条以上的,即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中,被告人陈文辉非法购买高考学生信息10万余条,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犯罪,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陈文辉犯罪事实及情节,我院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陈文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中国审判》:“徐玉玉案”带给我们什么启示?

负责人:此案的涉案被告人终于受到正义的审判,但是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斗争并没有结束。随着科技的发展,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和方式不断翻新,危害突出。


今后,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公开宣判等方式,以案说法,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努力将法律效果转化为社会效益。同时,社会公众也要加强防范意识,提高自身防范能力,避免徐玉玉的悲剧再次上演。我们也建议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加强源头治理,不断创新方法,积极预防,切实防范此类恶行蔓延。


我们相信,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一定能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势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记者 魏晓雯)


专家观点

预防和惩治信息网络犯罪仍任重道远

从司法层面来看,该案留给人们的思考则在于:如果说犯罪作为经济社会的产物,因而难以从根本上消灭的话,那么随着信息网络时代的到来,如何依法有效地防范、抑制与惩治信息网络领域的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全,维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则已经成为公安司法机关必须面对的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和使命,也是全社会必须认真对待的一个重要议题。作为信息网络时代的一起典型犯罪案件,“徐玉玉案”再一次警示我们,预防和惩治信息网络犯罪仍任重道远,需要公安司法机关乃至全社会形成合力、审慎对待。


一、应对日渐成熟的信息网络犯罪产业链,需要坚持全链条打击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网络领域的犯罪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在该链条上,上、中、下游犯罪既互为依存,又相对独立,因此仅注重打击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难以有效遏制犯罪。


在“徐玉玉案”中,被告人陈文辉等人实施的诈骗罪只是信息网络犯罪的下游环节(即下游犯罪),而包括徐玉玉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被用来非法交易则属于网络犯罪的中间环节(即中游犯罪),采用黑客手段非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杜某(被另案处理)则处于网络犯罪的上游环节,因而属于上游犯罪。在该案中,如果没有上游的非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和中游的非法交易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则徐玉玉的悲剧都可能避免。

因此,在依法惩治下游犯罪的过程中,只有同时注重打击中游和上游犯罪,坚持源头治理,切断犯罪产业链,才能真正实现对下游犯罪的有力打击。这也是为什么虽然“徐玉玉案”中实施诈骗犯罪和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陈文辉等犯罪分子已经获罪,但民众仍对另一涉案人杜某的非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理结果高度关注的原因之一。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信息网络犯罪产业链中,处于上游的犯罪多属于技术型犯罪,这类技术黑产的存在不仅直接危害信息网络的安全,而且极大降低了信息网络犯罪的技术门槛,为中下游犯罪提供了技术支撑,使得下游犯罪能够顺利实施,因而其在信息网络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可小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技术黑产处于犯罪链的最上端,并不直接面对下游的被害人,并未直接造成危害后果,再加上受侦查力量、侦查手段、现有诉讼制度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对这类犯罪的追究往往存在发现难、取证难、抓获难等问题,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数量较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忽视对这类犯罪的打击,不仅放纵了犯罪,而且会直接影响对中游和下游犯罪的打击效果。


在“徐玉玉案”的侦破过程中也可以发现,处在犯罪上游的杜某运用黑客技术非法侵入山东省教育系统网站,获取大量考生信息并出售给
陈文辉,成为下游诈骗犯罪能够得逞的关键环节,而查获杜某的过程
也最耗时耗力。值得欣慰的是,经过侦查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努力,最终抓获了涉案人杜某,从而切断了犯罪源头,避免了由此引发其他中下游犯罪的可能性。


二、应对专业化、组织化、规模化的信息网络犯罪,需要建立常态化的协同共治机制
当前,信息网络领域的犯罪逐渐呈现出专业化、组织化、规模化的态势。在此种情形下,关于当前的信息网络犯罪,有专家指出:“今天我们面对的网络黑产已经充分地分工细化,而且是非常成熟的产业链,如果我们不用产业链合作来对抗这些黑色产业链,我们是没有办法的。这些黑产的违法犯罪人员掌握先进技术非常快,会很快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的方式来实施诈骗。而我们正义的一方如果还是继续分散、各自为政的话,那是远远抵挡不了这样的黑产势力的。”这段话既深刻揭示了当前我国信息网络犯罪的现状,又指出了治理信息网络犯罪的路径,即面对专业化、组织化、规模化以及跨平台、跨行业协作的信息网络犯罪,依靠传统的犯罪治理模式或治理手段已经很难有效应对。公安司法机关只有加强合作,并联合政府、银行、运营商、互联网企业和社会各界力量,构建打击防范信息网络犯罪的共治体系,才能实现对此类犯罪的有效治理。


“徐玉玉案”的高效办理也印证了这一趋势。在该案中,参与实施犯罪的被告人人数较多,犯罪地涉及山东、海南、江西、福建、广东等省,利用黑客技术窃取信息的嫌疑人杜某更是远在四川。考虑到该案涉案人员众多、作案地域广、侦查难度大的情况,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联合挂牌督办,由公安部统一指挥,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指导检察机关介入侦查,从而使得案件得以顺利、高效侦破。特别值得提出的是,在该案的侦破过程中,互联网公司、电信运营商、第三方支付平台、金融机构等多部门也积极参与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可以预见的是,信息网络犯罪作为人类社会进入信息网络时代的产物,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迁而不断演变,因而预防和打击信息网络犯罪不能指望毕其功于一役,而将是一场持久战。对此,只有坚持协同共治理念,形成常态化的预防和惩治机制,才能有效抑制此类犯罪。


也正是基于此,近年来,我国立法机关明显加大了信息网络领域的立法力度,继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罪名后,网络安全领域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也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与信息网络犯罪密切相关的公民个人信息立法也已经提上日程。


与此同时,公安司法机关也加大了与电信运营商、网络服务提供商、互联网公司以及金融机构等部门的协作,以形成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的合力。


其中,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9月发布的《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就是新时期公安司法机关联合社会主体依法惩治和预防信息网络犯罪的一个显著标志。(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李玉萍

“徐玉玉案”审判纪实

>>“ 徐玉玉案” 一审宣判现场


2017年7月19日上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座无虚席,备受关注的“徐玉玉被电信诈骗一案”(以下简称“徐玉玉案”)在这里公开宣判。


法院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文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金锋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黄进春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熊超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陈宝生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郑贤聪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陈福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责令各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诈骗款项。


随着法槌落定,这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电信诈骗案,一审终于画上了句号。

回 顾

2016年6月,山东省临沂市高三女生徐玉玉参加了高考。这个家境并不宽裕的姑娘凭借勤奋刻苦的学习,最终取得了568分的成绩,比山东省高考一本录取分数线还要高出30分。


不久后,南京邮电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到了徐玉玉家,全家人喜忧参半,既为徐玉玉即将到来的大学生活而高兴,也为上万元的学费感到发愁。


因家境贫困,2014和2015年,徐玉玉都曾接受过临沂市罗庄区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区教体局”)发放的助学金。2016年8月16日,区教体局通知她可以参加“泛海助学山东行动”,领取资助。于是,8月17日,徐玉玉和父亲徐连彬便去区教体局填报了相关材料,准备申请贫困生助学金。


就在徐玉玉一家人为大学学费松了一口气的时候,谁也没有想到,接下来却遭遇了突生的变故,甚至可以说是一场“灾难”。8月19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徐玉玉接到了一个陌生电话,对方声称有一笔2600元助学金要发放给她。这个电话恰好与教育部门发放助学金通知的消息连接紧密,徐玉玉便没有任何怀疑。对方声称,要她将学费先打入某账号,之后再连同助学金一并返还给她。


徐玉玉即刻按照对方要求,将准备好的学费9900元一次性打入了对方提供的账号……发现被骗后,徐玉玉万分难过,当晚就和家人去派出所报了案。在回家的路上,徐玉玉突然晕厥,不省人事,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仍没能挽回她18岁的生命。


案发后,公安机关成立了专案组,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陈文辉等7人。其中,陈福地、郑金锋、黄进春已被抓获。2016年8月26日,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缉拿在逃的陈文辉、熊超、郑贤聪3人。8月28日,上述三人相继落网。10月29日,另一名犯罪嫌疑人陈宝生落网。


一个花季少女,成绩优异的准大学生,家境困难,好容易东拼西凑地准备了学费,却被骗子诈骗一空。心情极度难过的徐玉玉突发心源性休克而死亡,引发了社会公众深深的惋惜和同情,一时间该案成为舆论热点。网民要求严惩诈骗犯,还被害人一个公道,同时国家在法律层面上严加管控,以铲除电信诈骗这个社会危害极大的毒瘤。


201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在于对刑法打击该类犯罪的抽象化法条进行了具体化—明确和细化了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和法律适用标准,为司法精准打击该类犯罪提供了法律基础。

审 判

2017年4月20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官方微博上,发布了一条“被告人陈文辉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立案受理的消息。当日,临沂中院即确定了由3名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并向7名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法院为部分家庭困难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被害人亲属也委托了诉讼代理人。随即临沂中院安排诉讼代理人及辩护人在庭前查阅、摘抄、复制了卷宗材料,以保证在庭审中其能充分行使陈述、质证、发表辩护、代理意见等权利。


5月9日,该案的庭前会议召开,会议全程录音录像。合议庭就案件管辖、申请回避、公开审理、无罪或罪轻证据的调取、出庭证人名单及其他与审判有关的程序问题了解了情况,听取了意见。同时,法院还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展示,听取了双方对证据和指控事实的意见,明确了庭审的重点,从而为庭审的顺利进行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6月27日,“徐玉玉案”在临沂中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亲属,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多家媒体,部分学生代表,各界群众等三十余人参加了旁听。


上午9时,临沂中院副院长徐映波作为本案审判长宣布开庭。合议庭在审判长主持下,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人、辩护人分别对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进行了讯问或者发问,各被告人分别进行了陈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系列相关证据,法庭还根据辩护人及公诉人的申请,依法通知鉴定人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徐玉玉死亡原因分析意见书》作出解释和说明意见。随着法庭调查的不断深入,合议庭对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逐一质证,并对双方辩论的焦点问题进行了确认。


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也逐渐露出水面—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等人交叉结伙,通过网络购买学生信息和公民购房信息,分别在江西省九江市和新余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海南省海口市等地,租赁房屋作为诈骗场所,冒充教育局、财政局、房产局的工作人员,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购房补贴为名,以高考学生为主要诈骗对象,拨打诈骗电话,骗取他人钱款。据统计,被告人共拨打诈骗电话郑贤聪参与九江市的诈骗犯罪,拨打诈骗电话2000余次,诈骗金额8万
余元;在诈骗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陈福地诈骗金额8万余元,在诈骗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


2016年6月至8月,被告人陈文辉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通过腾讯QQ、支付宝等工具,从杜天禹(另案处理)处购买非法获取的山东省高考学生信息10万余条。


对上述事实,陈文辉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徐玉玉死亡后,未经过法医学尸体检验、病理组织学检查及毒物检验,仅凭其死亡前的医院抢救病历分析得出的死亡原因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不能证实徐玉玉的死亡与陈文辉的诈骗行为存有必然或者直接的因果关系;即便存有因果关系,徐玉玉的死亡也属多因一果,不能让陈文辉对徐玉玉的死亡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且陈文辉主动投案,构成自首。其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小。


经查,被害人徐玉玉被骗取近万元学费,后在报警返回的途中因突发心源性休克而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终因抢救无效死亡。高考体检表及相关证人证言证实,徐玉玉平时身体状况良好,没有发现其他疾病,无家族遗传病史。徐玉玉的医院抢救病历中亦未记载发现徐玉玉有其他先天或者已经患有某些特别严重的病情,此亦证明,徐玉玉在被骗之前,并无足以危及生命的健康隐患。


徐玉玉的死亡原因分析意见书证实,可以排除徐玉玉因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电击及高低温损伤、中毒、脑源性疾病、正常的心脏疾病所导致的死亡。


徐玉玉在被骗后出现忧伤、焦虑、情绪压抑等不良精神和心理因素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心源性休克而直接导致死亡,也可能引起潜在的
极为罕见的心脏病发作,进而导致死亡。对此,应辩护人和公诉机关的申请,鉴定人出庭作出了解释,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进行了说明,均认为徐玉玉在被骗后,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发生了病历中记载的情况,体现了极强的关联性,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和其被骗事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累计2.3万余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期间造成了被害人徐玉玉的死亡。


其中,被告人陈文辉在九江市、新余市组织实施诈骗犯罪,拨打诈骗电话1.3万余次,骗得钱款共计31万余元;在诈骗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过程中,系造成徐玉玉死亡的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被告人郑金锋在钦州市、海口市组织实施诈骗犯罪,并为陈文辉等人在九江市、新余市实施诈骗时转移赃款,拨打诈骗电话2.3万余次,诈骗金额共计54万余元;在诈骗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过程中,郑金锋根据分工,帮助转移赃款,作用相对小于陈文辉。被告人黄进春参与九江市、新余市、钦州市的诈骗犯罪,拨打诈骗电话1.1万余次,骗得钱款22万余元。被告人熊超参与钦州市的诈骗犯罪,拨打诈骗电话1.1万余次,骗得钱款22万余元,并帮助陈文辉等人在九江市转移诈骗赃款;在诈骗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陈宝生参与九江市、新余市的诈骗犯罪,拨打诈骗电话1.1万余次,骗得钱款27万余元。被告人予以确认。故陈文辉依法应对徐玉玉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自首问题,经查,被害人徐玉玉因遭诈骗而造成死亡的事件被新闻媒体广泛报道后,陈文辉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但其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除供述诈骗徐玉玉的事实外,避重就轻,仅供述诈骗数额一万余元,且作为九江市、新余市诈骗共同犯罪的纠集者,未交待其余多名同案犯,属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亦未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不构成自首。


关于购买个人信息问题,经查,被告人陈文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高考学生个人信息共计达10万余条,情节特别严重;其将所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诈骗犯罪活动,严重侵犯公民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性大,影响恶劣,主观恶性较深。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结合案件事实和其他辩护人的意见,法院认定被告人陈宝生、郑贤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当庭亦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认定为自首。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


临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成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各被告人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文辉还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还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陈文辉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陈文辉、黄进春、陈宝生提出上诉。

思 考

接到这份判决,距2016年8月19日徐玉玉接到的那个“夺命电话”,差一个月就是一周年。这一年,可爱的姑娘徐玉玉原本应该在大学里学习,可如今,她的父母只能到她的坟前,告诉她坏人被严惩的消息,以告慰女儿的在天之灵……


就在“徐玉玉案”审理期间,另一起案件正在引发大规模的舆论热潮,即“于欢案”。民众对司法的关注度、对公平正义的期望达到空前程度,司法活动正面临前所未有的考验。《人民日报》以《辱母杀人案: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为题发表评论,指出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的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也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看,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相比“于欢案”的舆论狂潮,“徐玉玉案”的舆论要显得“平静一些”。公众对电信诈骗这一危害性极大的犯罪,无一例外地表达了痛恨,出于对徐玉玉的惋惜同情,对犯罪分子大多要求严惩。法院在公开审判活动信息的基础上,对该案的判决及时进行了判后答疑,以案释法,为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由此,公众舆论由单纯的义愤转为对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争论和探讨,这无疑对提高公众法律意识有积极的意义。


当前,司法活动已经置于阳光之下,置于公共舆论的视野,这就需要我们更多地正视这些人心经验,从而把握好逻辑与经验的关系、条文与人情的关系、法律与伦理的关系,在保持独立公正的同时,也要接受舆论监督,经得起法治和民意的考量。


随着信息化的加速进程,各种网络电信犯罪层出不穷,不断更新,多为团伙作案,呈现典型的集团化、专业化特征,且手段智能,打击难度大,给相对滞后的法律约束以严峻的考验。


徐玉玉花季年华,遭此不幸,令人扼腕痛惜。纵观7名被告人,最大者36岁,最小的只有20岁。主犯陈文辉,还不满23周岁,正当求学或创业黄金年华的他,却身陷囹圄,为自己无视法律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他们何以跌进犯罪的深渊,我们不得而知,但触犯了法律,就会受到惩罚。相比起严厉的刑罚,或许,一种良好的社会关系、规范的社会秩序、良善的人文素养,更能有效地减少犯罪,促进社会的健康运转。这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其中,司法活动便是十分重要的一环。(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万晓岩


本期封面


(关注“中国审判”微信号,获取更多精彩资讯)


相关链接

江必新谈读书感悟:在没有捷径处寻找“捷径” 做没有“书呆子气”的读书人

中国审判@你:审视于欢案——坚持依法裁判 维护公平正义

中国裁判文书网总访问量突破百亿“背后的故事”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2017年第21期

编辑:宣天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