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异议】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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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异议】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03)
问题1:如何为“执行异议”下个定义?
执行异议是执行当事人或第三方,对有关权利、义务;执行的事项、程序;被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发生实体或程序上的争议,以加快或阻挠执行、排除或许可执行、变更或撤销执行为目的[1],因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相应请求。执行异议所涉及的事实、证据问题及法律、程序问题较为复杂。
执行异议也可以是针对执行依据发生的有关争议[2]。
执行人员回避问题、执行管辖问题也可以属于执行异议。广义的执行异议包括异议、复议、复核、纠正、监督等各种程序。
问题2:执行异议如何分类?
(一)当事人异议
当事人可以针对案件的所有执行程序、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不受任何法定限制。因此,从法律规定来讲,有些执行程序、执行行为并没有规定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但从法理的角度,应当赋予当事人异议的权利。当然,从另一角度出发,当事人滥用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话,不仅要承担异议期间的损失,也应受到法律制裁。
(1)从异议对象角度分类,当事人异议有:1、针对程序的异议,如管辖异议、时效异议,如对执行的期间、顺序产生争议,如反对暂缓执行、中止执行、恢复执行、终结执行等程序性事由;2、针对履行(义务)的异议,如对履行的标的数额、利息数额不认可,如认为存在免除、抵销及履行抗辩等事由;3、针对措施(权利)的异议,不服各种执行措施和制裁措施;4、针对标的的异议,对财产的性质、状况存在争议。
(2)从异议目的角度分类,可以分为要求推进执行的异议和要求阻碍执行的异议。
(3)从异议载体角度分类,可以分为对执行措施的异议和对执行文书的异议,以及对两者均产生异议。
(二)利害关系人异议
与执行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针对执行行为和个别的执行程序提出异议,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具体异议类型可以参照当事人异议进行分类。
具体而言,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执行人、被执行财产、执行行为和执行结果其中之一或数个发生法律关联,且对执行行为存在不同于当事人法律利益的除当事人以外的人员。利害关系人异议的核心是执行行为影响了其合法权益。
利害关系人的立场可以是申请执行人,可以是被执行人,也可以是第三方立场,但一定是执行法院的对立面。
特别要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将该类案件的异议一律适用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不作为案外人异议处理[3]。
(三)案外人异议
见【执行异议之诉】章节。
问题3:案件管辖变更后,向哪个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一般来说,执行异议都是向执行法院提出。但由于委托、指定、提级执行造成执行法院变更的情况下,管辖法院存在冲突。根据异议复议规定,应当根据提出异议时候的法院来决定,而非原执行法院;但是,如果上级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案件到了下级法院后,执行异议应当向上级法院提出,否则经过复议后,该上级法院可能无法通过相应程序纠正自己的执行错误。
其他问题:
执行异议的时效、请求、程序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如何区分?
到期债权的异议如何处理?
扩展阅读:
[1]可以概括为执行和不执行的争议。
[2]执行异议和再审的界限有时比较模糊。
[3]主要原因在于此类案件没有申请执行人,如果适用异议之诉,就不存在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