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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仲裁为何裁定不予执行

江苏致达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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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前文说道,先予仲裁制度违反法律规定,甚至违背了公共利益,因此有些法院作出了不予执行的裁定。那么它究竟为何会被裁定不予执行?我们从各地法院的裁定中一窥究竟。

笔者同时声明,本文系学术讨论,仅代表笔者观点,与任何机构无关。笔者鼓励读者对文中的观点提出批评和建议;本文允许不以营利性为目的的转载、转发和分享,但请注明来源和作者。

本文约2500字,阅读需5分钟。

一、违反法律规定被裁定不予执行

一般认为,先予仲裁是假设今后发生纠纷,而对被申请人的义务预先进行设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尚未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不应作出实体裁决。

玉林中院认为[(2018)桂09执106号]: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发生争议后达成的协议,而且必须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湛江仲裁委员会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即纠纷尚未形成的情况下,以被执行人冼秋妮不能还款为假设前提,确认《调解协议》并作出裁决书,该裁决书违反法律规定。

松原中院认为[(2017)吉07执148号]:湛江仲裁委员会在双方当事人尚未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受理并作出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违反仲裁程序被裁定不予执行

包括不应受理、没有仲裁协议、没有送达仲裁员名册、没有送达裁决书等。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送达等均是仲裁庭应当履行的程序。

贵港中院认为[(2017)桂08执20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七条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因此,湛江仲裁委员会在当事人没有发生纠纷就立案仲裁,违反法定程序。

定西中院认为[(2018)甘11执13号]:本案执行中,经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1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但未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阜新中院认为[(2018)辽09执40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调解书,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后仍享有程序上的救济权利。现案卷中没有向被执行人送达调解书的证据,亦即不能认定仲裁调解书生效,同时也就剥夺了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主张救济的权利,属于程序瑕疵,人民法院可不予执行。……《调解协议》部分内容违法。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卷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显示有的约定违反仲裁法规定,如约定中第6条“未履行(调解书)义务人放弃提出撤销裁决或不予执行裁决异议的权利”等。综上,鉴于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湛仲字第22725号调解书存在程序瑕疵和违反仲裁法的相关规定等问题,依法不予执行。

吉安中院认为[(2018)赣08执34号]:仲裁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湛江仲裁委员会已履行了上述法定送达和通知义务。申请人提供的裁决书、借款协议、调解协议,未能证明湛江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已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执行人;亦未能证明仲裁庭组成后湛江。法律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仲裁法规定的程序的,应裁定不予执行。

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被裁定不予执行

包括违反法律原则、违背仲裁司法原则、未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影响金融风险、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

海南二中院认为[(2017)琼97执130号]:湛江仲裁委员会在调解书中未予确认该借款事实,而仅凭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未形成的借款事实进行裁决,违反了民事诉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应视为该仲裁调解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定不予执行的情形。

泉州中院认为[(2017)闽05执2331号]:仲裁作为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一种方式,系对已经发生的纠纷作出仲裁。湛江仲裁委员会在诉争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被申请人尚未违约、双方还未产生纠纷时就作出仲裁,其仲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对该仲裁文书予以执行,将破坏仲裁中立、公平、合理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呼伦贝尔中院认为[(2018)内07执30号]:由于《调解协议》约定仲裁庭不公开、不开庭审理,仲裁庭在无需通知借款人的情况下,即可依据深圳小牛公司的申请,出具仲裁调解书。深圳小牛公司上述经营行为,已触及应由金融主管部门审批的业务,由于湛江仲裁委员会未对借款合同的合法性予以确认,该调解书的执行,将损害借款人的权利,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葫芦岛中院认为[(2018)辽14执21号)]:(从程序上)调解协议中通过格式条款以一方当事人放弃提出撤销裁决或不予执行裁决的规定,排除了当事人法定的程序权利,进而排除了司法对仲裁的监督,有违程序审查原则和公平、平等保护的司法原则,当属无效。(从实体上)该系列案件不仅涉及申请人的法律地位亦涉及众多出借人,本案出借人不明,结合现行国家有关网络贷款监督管理和防范金融风险的相关规定,对出借人的经营范围、性质资质、资金来源无法确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恩施中院认为[(2017)鄂28执129号]:申请执行人以申请仲裁的方式掩盖其非法经营的目的,该仲裁裁决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

 

结语:

上述法院的不予执行裁定书不能涵盖全部案件,但是也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探究先予仲裁制度的有关问题。改革任重道远,但司法制度和民事平等公正的权利必须予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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