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项解读民间借贷案件的裁判—证据的审查(1)
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1773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最高院认为:
关于案涉150万元及40万元两笔借款主体是牟某某个人还是阳光财险黑河公司的问题。本案中,该两笔借款在借款合同书和借条中均加盖有阳光财险黑河公司的公章,并由该公司时任负责人牟某某及四名工作人员签字,记载借款用途为单位借款,并约定用该公司的部分车辆作为抵押物。虽然加盖的公章经鉴定并非阳光财险黑河公司的公章,但王建宏、万春晓并没有辨别公章真伪的能力和义务,无法确认是否为该单位的真实公章,亦无法确认借款人借款后的实际用途。阳光财险黑河公司提供的其工作人员王颖的情况说明中已经证实王建宏、万春晓以现金方式向牟某某交付了款项。王建宏、万春晓自2006年起开始经营投资担保公司的经历表明其具备提供案涉数额贷款的能力,阳光财险黑河公司、阳光财险省公司对交付情况、资金来源的相关抗辩不足以证明王建宏、万春晓存在与牟某某恶意串通的情况,不足以否定借款的真实性。根据以上事实,二审法院认定出借人王建宏、万春晓有理由相信牟某某是代表单位向其借款,其出借行为是职务行为,阳光财险黑河公司、阳光财险省公司应当对案涉150万元及40万元两笔借款承担还款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法律分析:
本案最大的问题是所盖公章虚假,而在此情况下却认定了该公章单位出借款人,需承担还款义务,那么就涉及到对所有关联证据的审查。而本案的证据仅有借款合同和借条,并无转账记录,单此来看,略显不足。此时,需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地位、交易习惯、款项用途、证人证言等其他方面来印证。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除了借条本身有负责人签字、工作人员签字、约定了借款用途、抵押物等内容,从四个方面印证了借款关系,本身已经形成了初始证据链,足以对抗一个方面的公章虚假;接着,从出借能力、款项交付的证据方面,又与借条形成了更完整的证据链,产生更高的证明力,从而锁定了借款事实。虽然虚假公章这一事实证明力非常强,但是却无法对抗证明力更强的证据链。
证据是民事诉讼的灵魂,证据的瑕疵则是抗辩的重点。如何弥补瑕疵就结合法理看其他证据和理由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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