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逐项解读民间借贷案件的裁判—举证的分配(2)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逐项解读民间借贷案件的裁判—事实的认定(1)

逐项解读民间借贷案件的裁判—条款的理解(1)

逐项解读民间借贷案件的裁判—举证的分配(1)


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2285号刘玉鹏、甘肃东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最高院认为,2014年12月10日,刘玉鹏以其个人名义向甘肃嘉峪关农村合作银行贷款790万元,由广汇公司以其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作贷款抵押担保,通过银行将790万元汇入东方铝业公司的账户中。之后,东方铝业公司分别于2014年12月11日、22日先后分六笔向广汇公司的子公司宁夏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入790万元。刘玉鹏于2016年10月10日、21日分两次向银行清偿了贷款本金及利息。刘玉鹏起诉主张东方铝业公司向其借款790万元,应向其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在原审中,刘玉鹏向法院提交的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仅有银行的转账凭证,而东方铝业公司抗辩主张,实际是广汇公司以刘玉鹏的名义进行贷款,以广汇公司的房产进行了抵押,东方铝业公司仅是配合广汇公司、刘玉鹏以及银行的要求代为委托支付,该笔款项其已经按照广汇公司的指示支付给其子公司宁夏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方铝业公司在原审中提交了广汇公司的证明、款项交易明细、以及申请了广汇公司的员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结合一审法院向甘肃嘉峪关农村合作银行调取的该笔贷款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此时,刘玉鹏若仍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应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但其并未提交。因此,原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认定双方并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驳回刘玉鹏的诉讼请求并不缺乏证据证明,亦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

 

法律分析:

本案原告只有转账记录作为证据,此时被告进行了抗辩,认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而是委托付款关系,并进行了举证。从证据上看,被告所举证据实际上只能从一个方面推断双方有可能确实存在委托付款的法律关系,但也未必能够断定,也未必能完全排除双方的借贷关系。但被告的证据确实也存在一种可能性或者合理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其主张;而原告的证据本身就并不全面,此时只能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要求原告举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

本案的一、二审裁判文书也反映出,本案原告不仅无法证明借贷合意,更在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的关键事实上陈述不一,这也进一步导致原告败诉。

             

选关键词 跳转进入本公众号专题

热点事件(先予仲裁  P2P借贷)

说执行难    民间借贷

学而专栏(学而有术  学而无罪)

法律法规    执行解析

(扫一扫或长按识别二维码可咨询作者)

请关注本公众号阅读其他文章,也可以点击左下角的阅读原文获得文章目录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