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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来围观:杭州法院发生了比丢卷更离奇的事件
解决“执行难”不是一句口号,更是实在的行动。
在一起普通民事案件的申请执行过程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竟然两次退回申请执行材料。
第一次法院出具了一份语句不通、表意含糊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补充、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
当事人无法满足法院的违法要求,只能重新申请执行。
第二次法院干脆以“未补正退回”的理由,直接将所有申请执行的材料予以退回。
难道不是应当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吗?
难道不是应当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吗?
难道不是应当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吗?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而被执行人至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估计是想做“老赖”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0条: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1)申请执行书。……(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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