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婚前交付款项婚后出具借条非夫妻共同债务
1、许某某与刘某某于2013年2月17日登记结婚。
2、2014年5月1日,许某某向徐某某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4年5月30日,许某某又向徐某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633700元。上述两笔借款共计783700元。
3、其中,2014年5月30日的借条包括了许某某于2012年6月28日出具的50万元借条;其他款项交付均发生在许某某婚后。
4、经一、二审审理后,法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徐某某与许某某之间的借款关系,有借条、承诺书、银行转账凭证、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因本案借款事实发生在许某某、刘某某婚姻存续期间,现无证据证明涉案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应为许某某个人借款,徐某某要求许某某、刘某某共同归还涉案借款及利息,合理有据,予以支持。判决许某某、刘某某归还徐某某借款15万元和633700元。
裁判理由:
上海高院认为:本案之争议焦点在于两张借条所涉783700元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某某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首先,2014年5月1日借条所涉借款15万元,系由3笔借款组成:2013年8月23日5万元、2013年10月12日8万元、2013年10月25日25657元,均发生于许某某和刘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某也无证据证明系许某某个人债务,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应属许某某和刘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其次,2014年5月30日633700元的借条由2笔借款组成。其中50万元系许某某在2012年6月28日向徐某某所借,当时许某某和刘某某尚未登记结婚,故该50万元债务应为许某某个人债务,与刘某某无涉,不应由刘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剩余的133700元欠款发生在2014年5月,有银行转账凭证为证,故该133700元的欠款应为刘某某和许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欠款。二审判决认定第二张借条上所涉633700元都系刘某某、许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之观点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故改判刘某某对其中633700元借条的50万元部分不承担责任。
笔者分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具的借条并不当然表示该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尚需证明该款借贷事实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该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或者由未签署借条的配偶一方认可或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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