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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离婚时房屋判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购房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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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未签借条的配偶存在还款事实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上海高院:婚前交付款项婚后出具借条非夫妻共同债务
核心提示:借款购房并用于共同生活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一种情形,尤其当所购房屋离婚时判归未签字借款一方所有时。
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再21号
案情:
1、王甲与周某某系亲戚关系,周某某、朱某某原系夫妻关系。
2、2007年12月16日,周某某向王甲借款10万元;12月22日,王甲划款10万元至周某某银行账户。同月底,周某某自该账户转账223906元至置业公司用于购买案涉房屋。
3、2014年10月,周某某、朱某某诉讼离婚,周某某提供该借条复印件,主张本案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因涉及案外人而未作处理。离婚判决案涉房屋归朱某某所有。
4、王甲称借条原件遗失,后周某某补签借条一份,写明:今向王甲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购买案涉房屋,到时本息一并偿还,落款日期为2007年12月16日。补签借条与离婚诉讼中借条复印件格式一致。
5、一审判决:朱某某、周某某归还王甲借款人民币1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6、朱某某申请再审,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朱某某认为本案为虚假诉讼。
 裁判理由:
上海高院再审认为:
一、王甲为证实10万元借款关系真实存在,提交了借条、个人业务存款凭条、活期账户明细清单、特约商户名称为置业公司的签购单等证据。经查证,王甲确实于2007年12月22日向周某某账户存款10万元。原一、二审结合上述证据以及朱某某虽坚持主张王甲与周某某之间有其他经济往来,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等情况,认定涉案10万元借贷关系真实存在。
二、关于涉案借条的真实性问题,王甲一审时陈述:当时因为原、被告关系比较好,所以转账之后确实没有写借条,但周某某为了能在离婚案件中归还王甲借款,故向王甲出具了借条,该借条复印件保存于离婚诉讼案卷中,原件于诉讼中遗失,故在本案起诉前由周某某补签了借条。周某某认可王甲的上述陈述。至于为何补签借条的行文格式会与离婚案件中存档的借条完全一致,周某某于再审中陈述系因其至法院调卷后依样本重新书写造成。为此朱某某至法院调查,得知周某某未曾去阅卷后认为,所谓的借条及借贷关系均不成立,为周某某虚假陈述。对此,本院认为,作为出借人的王甲与作为借款人的周某某一致陈述借条为事后补写,而我国法律对于补写借条的效力并未一概否认,朱某某仅以补写借条的行文格式有异而要求否认其效力,本院难以支持。
三、考虑到10万元借款形成于周某某与朱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某陈述该借款系用于购房并提供了房款支付流水及签购单,之后所购房屋在周某某与朱某某离婚诉讼中已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判归朱某某所有,而朱某某并未提出借款系周某某个人用途的反驳证据,故原一、二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朱某某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并无不当
故维持朱某某、周某某归还王甲借款人民币10万元的判项。
 
笔者分析:
即使夫妻一方并未在借条上签字借款,但该借款确实用于共同生活,且未签字的配偶一方因该借款获益,足以认定其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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