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学校学位安排
(一)小学部分
1.公办小学学位分配按“人户一致”原则安排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入读对口地段小学。适龄儿童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之一的,符合“人户一致”的标准:
(1)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所能提供的有效实际居住证明(房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等)地址一致,且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拥有该房产100%份额;或者,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子女共同拥有该房产100%份额;
(2)适龄儿童随祖父母同户同住三年以上,适龄儿童所居住房产为祖父母所有,且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适龄儿童在本市无房产;
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根据区教育局划定的招生范围,按适龄儿童户籍地所属公办小学对口安排入读。如对口公办小学学位不足,则优先录取住宅单元现无小孩在该对口小学就读1–5年级的适龄儿童(同一家庭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育的子女除外),同等条件按购房(自建房)时间(以房产登记查册表上的登记为准)先后顺序进行录取,录满为止。
2.以下情况予以统筹安排辖区内公办学位(含政府购买的民办学校学位,下同):
(1)不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南沙区户籍适龄儿童;
(2)具有南沙区户籍,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其在南沙区租赁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且该住宅单元无对口小学1–5年级就读学生,持房屋所在地来穗中心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承租人适龄子女;
(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适龄儿童在户籍区无房产,且在南沙区拥有合法房产作为唯一实际居住地的适龄儿童;
(4)符合政策性照顾条件的非广州市户籍适龄儿童;
(5)对于符合“人户一致”条件,但由于排序靠后而未能被对口小学录取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以市教育局发布的日程安排为准,下同)办理入学报名手续的适龄儿童。
3.以上招生地段所涉住宅单元应为住宅性质,不含公寓、商铺、车库等。
4.具有广州市非南沙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
(二)初中部分
1.具有南沙区户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含外区、外市返区生)按照区教育局划定的招生范围对口直升学生户籍地所属公办初中学校。
如对口公办初中学校学位不足,则优先录取住宅单元现无小孩在该对口初中就读7–8年级的适龄儿童(同一家庭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育的子女除外),同等条件按购房(自建房)时间(以房产登记查册表上的登记为准)先后顺序进行录取,录满为止;未能被对口初中录取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报名手续的适龄少年,由区招考办或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辖区内公办学位。
2.具有广州市非南沙区户籍且具有南沙区学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应回户籍区升学。如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适龄少年在户籍区无房产,且在南沙区拥有合法房产作为唯一实际居住地由区招考办或毕业学校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为其统筹安排辖区内公办学位。
3.符合政策性照顾条件的非广州市户籍适龄少年,在7月31日前,到区招考办或居住地所在教育指导中心递交报名材料,由材料接收单位统筹安排辖区内公办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