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新亮点 | 法治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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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小编注意到,业界称这次的《送审稿》对保健品行业进行了大变革,为规范保健品行业经营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到底是什么创新之举震动了业界?小编带你一探究竟。
10月1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送审稿》对监管体制创新、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等内容都进行了明细和强化。小编注意到,业界称这次的《送审稿》对保健品行业进行了大变革,为规范保健品行业经营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到底是什么创新之举震动了业界?小编带你一探究竟。
一、明确定义保健品
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条文仅对保健食品的功能进行了限定,要求具备科学依据且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
而本次《送审稿》明确提出了保健食品的定义,是指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为目的,能够调节人体机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含有特定功能成分,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有规定食用量的食品。
原本保健品行业存在“鱼龙混杂”的乱象,虚假宣传、以药混食等不良现象时有发生。《送审稿》犹如照明弹,把混入保健品行业中的小鱼小虾都吓跑了,令整个行业的发展方向更为明确。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为防止出现市场退出食品回流现象,《送审稿》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要遵行国家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召回、超过保质期等市场退出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其中,食品召回将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的紧急程度实施分级召回管理制度。
针对如今发展迅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本次《送审稿》还对加强食品网络交易监管推出了新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不断强化其在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理、食品追溯、食品召回等义务,参与到全社会建设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来。
三、以信息化手段推进追溯体系建设
《送审稿》落实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追溯义务,保证食品来源可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和保存进货查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等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追溯体系建设。
同时《送审稿》鼓励行业协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和追溯体系建设。由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科研院所、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律师协会、新闻媒体等共同参与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建设由全社会共治完善食品安全的新局面。
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全文详见本期推送后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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