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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天同码11|机动车保险民事裁判规则3条

2017-03-01 法悟 法务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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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解读天同码,由法悟对天同码机动车保险民事裁判规则3条重新进行推导解读。



目  录

01.家庭成员可作为第三者成为机动车责任险受偿主体


02.暴雨致发动机进水而损坏,因属“暴雨导致车损”


03.因迟延定损导致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的,应相应赔偿




天同码原文


01.家庭成员可作为第三者成为机动车责任险受偿主体


机动车三者险范围指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受害人,故家庭成员可作为“第三者”成为机动车责任险受偿主体。


标签:交通事故|第三者|家庭成员


案情简介:2012年,胡某驾驶雇主邢某车辆,不慎碾死停车位上玩耍的儿子。保险公司以受害人系家庭成员为由拒赔。保险公司商业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第五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的,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法院认为:①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本案中,死者既非肇事车辆本车人员,亦非被保险人,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②依保险公司商业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死者应属第三者,该“第三者”并未排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但依第五条规定,“第三者”应排除本车驾驶人的家庭成员。故以上两条款规定存在矛盾,依《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应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保险公司应承担商业三者险赔付责任。③胡某系合法驾驶人,其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在无证据证明投保人骗保情况下,保险公司即应赔偿。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40万余元,邢某赔偿原告6万余元。


实务要点:机动车三者险范围是指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故家庭成员作为“第三者”情形可以成为机动车责任保险受偿主体。


案例索引:广东佛山中院(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764号“胡某等诉邢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见《胡宝生、邢小英诉邢芙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父亲开车不慎碾死儿子,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林信棋),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4/90:183)。


法悟解码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为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为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就是保险赔付的第三者。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之间发生意外事故,相对方均不构成第三者。


对于第三者的范围,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对于被保险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是否为第三者,该《条例》并未作出约定。但是商业险中,不少保险公司已经对“第三者”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如排除“本车驾驶人的家庭成员”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等。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 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对于“第三者”范围有争议的,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尽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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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暴雨致发动机进水而损坏,因属“暴雨导致车损”


机动车保险合同约定暴雨导致车辆损失属承保范围,又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属免责情形的处理。


标签:机动车保险|一般规定|免责条款|暴雨|发动机进水


案情简介:2012年,典当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合同第四条约定因暴雨造成机动车损失属承保范围,第六条约定“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免责范围未包括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情形,第七条载明“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范围包括“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情形。后因该投保车辆暴雨中突然熄火产生维修费27万余元,保险公司拒赔致诉。


法院认为:①合同已约定由暴雨导致的保险标的物损失属承保风险,且并未将保险车辆发动机排除在保险标的之外,故应认定发动机属保险标的一部分。②免责条款又约定发动机进水后造成损坏不予赔偿,由此导致对上述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依《保险法》第三十条关于不利解释规则,应以因暴雨致车辆损坏为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范围条款作为理赔依据。③对比保险合同第六条和第七条可看出,保险人仅对第六条列举事项说明了“不论任何原因”,而对“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并未明确“不论任何原因”,故保险公司主张不论任何情况只要发动机进水即应免赔,属于单方扩张解释,法院不予支持。④暴雨与发动机进水属不同事件,亦可能属同一事件的不同阶段,暴雨中涉水行驶可能导致发动机进水,车辆驶入水塘、认为向车辆灌水等其他原因亦会导致发动机进水,在出现因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情况下,应按近因原则判断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最主要原因,并据此认定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本案中,典当公司提交证据证明了车辆在暴雨中行驶时熄火,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典当公司在发动机进水后存在二次点火等行为,故应认定造成保险车辆损失最主要原因是暴雨。对暴雨所致损失,属保险合同约定承保范围,故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典当公司保险理赔款27万余元。


实务要点:机动车保险合同约定由暴雨导致的保险标的物损失属承保风险,又在其他条款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免责情形,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理解的,应依《保险法》第三十条关于不利解释规则,以因暴雨致车辆损坏为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范围条款作为理赔依据。


案例索引:辽宁沈阳中院(2013)沈中民四终字第36号“某典当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见《辽宁融丰典当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存在争议如何适用解释规则》(李钢),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4/90:251)。


法悟解码


一、约定由暴雨导致的保险车辆损失属承保风险,保险车辆发动机属于保险车辆的一部分。如果是暴雨导致发动机损坏,应当赔付;


二、车辆涉水行驶时,如遇熄火,车辆驾驶人不应再次发动车辆,因为该操作可能导致发动机损坏。但仍有不少车辆驾驶人出于本能反应,会再次发动车辆导致发动机损坏,因而,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经常出现“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不赔”的条款;


三、暴雨中涉水行驶可能导致发动机进水,操作不当也可能导致发动机进水,被保险人提交证据证明了车辆在暴雨中行驶时发动机损坏的证据,而保险人无证据证明被保险人二次发动导致发动机损坏的证据,故而认定造成保险车辆损失最主要原因是暴雨保险公司给付保险理赔款是较为合理的;


四、《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保险法》(2015年4月修订)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所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是以意思自治、平等协商为基本原则的,为了促进交易活动的标准化、便捷化,减少缔约时间,提高效率,故而法律允许格式条款的存在,保险条款属典型的格式条款。


由于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的性质,容易产生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把不公平的条款强加给对方的情况。为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关系,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本着有利于格式条款接受方解释的原则。



天同码原文


03.因迟延定损导致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的,应相应赔偿


保险公司迟延定损导致被保险人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的,应结合停运时间段、同类车型收益等情况酌定其赔偿范围。


标签:机动车|停运损失|迟延定损


案情简介:2012年1月,客运公司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因保险公司迟延定损,导致被保险车辆长达97天期间无法经营。客运公司诉请保险公司赔偿停运损失31万余元。


法院认为:①《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即使保险车辆情况特殊,保险公司亦应在最长合理期限30日内完成定损,实际上,其在97天内才定损完成,应认定其定损明显超过合理期限,系迟延定损。②定损系保险公司合同义务,其应及时履行。本案中,保险公司迟延定损,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③关于损失数额,考虑到春运期间、同类车辆收益情况、客运公司应预见保险公司迟延定损对其所造成的后果而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存在过错,酌定保险公司赔偿客运公司停运损失7万元。


实务要点:保险公司迟延定损导致被保险人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的,保险公司应赔偿被保险人合理的停运损失。赔偿标准应结合停运时间段、同类车型收益及被保险人减损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认定。


案例索引:江苏无锡崇安区法院(2013)崇商初字第0414号“某客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见《无锡市锦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人迟延定损导致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的认定与赔偿》(刘刚、陈沂青),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4/90:259)。


法悟解码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30日内核损是保险人应尽的义务,保险公司迟延定损,构成违约,对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另外一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保险公司在30日内未定损,已经构成违约,客运公司应当在保险公司已经违约的情况下,采取措施进行止损。履行减损义务是守约方的法定义务,如放任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往期解读天同码回顾:


解读天同码1|侵权纠纷裁判规则3条


解读天同码2|侵权纠纷裁判规则3条


解读天同码3|特殊质押物裁判规则7条


解读天同码4|民事诉讼程序裁判规则4条


解读天同码5|建设工程裁判规则3条


解读天同码6|民事裁判规则3条


解读天同码7|民事裁判规则4条


解读天同码8|民事裁判规则4条


解读天同码9|民事裁判规则3条


解读天同码10|消费者权益民事裁判规则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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