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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法律如何惩治变态“老师”?

书影斑斓 2022-03-19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律政勇杰 Author 王勇杰


这是“书影斑斓”陪伴你的第 132 



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法律如何惩治变态“老师”?


文|王勇杰 

本文来源于作者公众号“律政勇杰”

这是“书影斑斓”发布的第 199 篇原创文章




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截图 | 影像来源于网络


本周,上海携程托管亲子园虐童事件刷屏,不仅点燃了父母们的怒火,也再一次引爆了民众的神经。根据已经公布的一段视频显示,这家亲子园的“老师”(老师二字加了引号,即便她们有幼教资格,她们的良心也绝对配不上这两个神圣的字)粗暴地把孩子的包扔开,然后恶狠狠地推开孩子,导致一名孩子的头磕到了桌角;另一段视频显示,这些“老师”在给几名不满3岁的孩子穿衣服时,不时往这些孩子的嘴里塞入疑似芥末的不明物品。

事发时的监控视频 | 影像来源于网络


近年来,幼儿园虐童事件多有曝光,从太原蓝天蒙特梭利幼儿园的“老师”对孩子扇耳光揪脸,到河北燕郊幼幼幼儿园的“老师”对孩子针扎关小黑屋强迫喝尿;从浙江温岭蓝孔雀幼儿园的“老师”为了好玩把孩子扔进垃圾桶,再到陕西西安枫韵幼儿园的“老师”为了提高出勤率逼孩子服药;从山东聊城莘县幼儿园的“老师”用鞋底猛抽孩子的脸,直至上海携程托管亲子园的“老师”给不足3岁的孩子强喂芥末,施虐手段一再突破民众的心理底线。

涉事老师下跪道歉 | 图片来源于网络


对于这些幼小的孩子,竟然施以如此暴虐的手段,只差坐老虎凳、灌辣椒水,难道我们的幼儿园竟然成了渣滓洞、白公馆?!


大家纷纷在微信朋友圈和微博发声,不理智的人们恨不得将这些“禽兽”碎尸万段,理智的人们则期盼法律的介入。其实,对于这些虐待幼儿的“老师”,法律规定的很明确,刑事、行政、民事,三种法律责任,一样也躲不掉!


1

刑事责任——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新消息,上海警方已经以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将携程托幼亲子园虐童事件的有关人员刑事拘留。


好了,只要你敢虐待幼儿园的孩子,即便你貌美如花云英未嫁,即便你在微信朋友圈里千娇百媚楚楚动人,等待你的,将是蹲蹲大狱、吃吃牢饭、背背监规、熬熬日子的“人间天堂”。



2

行政责任——吊销幼教资格、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好了,只要你敢虐待幼儿园的孩子,一旦被发现,不仅民众的唾沫星子淹死你,教育部门也饶不了你,等待你的,将是罚款、记过、吊销幼教资格,直至开除,恶名远扬,看哪家幼儿园还敢雇佣你。



3

民事责任——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学校教师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好了,只要你敢虐待幼儿园的孩子,哭泣、道歉、下跪、赔偿,足以让你产生掐死自己的冲动。


从这些虐童事件,教育学家看到师德的沦丧和职业规范的缺失,社会学家反思社会公共幼教资源的匮乏和教育资源的不平衡,心理学家关注这些“老师”变态心理的形成和受虐幼儿的心理抚慰。


作为一个法律人,作为一个父亲,作为一个普通人,我只想呼吁:无论这些“老师”是有意还是无意,无论这些“老师”是没有责任心还是出于心理不平衡,都要尽一切法律手段予以严惩,还孩子以公道,还父母以安慰,还社会以正义,还法律以尊严!

END


作者简介

王勇杰,资深法律人,前律师、前检察官。曾获“山西省优秀公诉人评选优秀选手”、“太原市优秀公诉人”称号。现为山西晋浩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山西省心理卫生协会未成年人工作专业委员会委员、全国共青团系统认证“心理健康辅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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