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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研究 | 离婚不立案,就甩这个广州中院裁定他看!

2016-05-10 吴杰臻律师 离婚大师



1裁判要旨



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离婚案件)应由原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2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律师点评



由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当遇到离婚案件被告一方离婚住所地并且在其他地方形成经常居住地时,不少人本能觉得应该在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但实际上这类案件应在原告所在地起诉,为原告提供不少便利。


在我们立案过程中,发现有些法院立案庭也没意识到这点,竟要求我们到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立案。以后要是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拿下面广州中院的判决书给法官看看,让他学习一下。


当然,如原告也离婚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那就回归到“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起诉了。即起诉时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则由被告现居住地法院管辖。




4判决原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7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萧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代理人:高亦镠,广东中粤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简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上诉人萧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海法生民初字第59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萧某上诉称:其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且经常居住地也并非在广州市海珠区。所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其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离婚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简某提交的由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小洲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显示,本案双方当事人结婚后至2014年7月11日一直居住在广州市海珠区,又根据《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常住人口资料》显示,萧某的户籍地址在广州市白云区,即其离开住所地已超过一年。因此,本案应由被上诉人简某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简某的住所地在海珠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跃

审判员 肖逸思

审判员 沙向红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刘 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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