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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

来源:贵州省住建厅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 一步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中超过 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 案论证的专家及其论证活动的管理 ,有效推进我省危险性较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工作的开展 , 防范生产 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393 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 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 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 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 号)《贵州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的通知》 (黔建建通 〔2020〕 79 号)等规定 ,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的新建 、 改建 、扩建 、拆除等安全生产活动中 ,对超过 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 的专家管理 ,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贵州省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 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 “专家库”)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建立和管理 ,通过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平 台为全省开展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提供专家资源 。

第四条专家库专家按下列分部分项工程类别实行分类:

(一 )深基坑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五)建筑边坡工程

(六)拆除工程;

(七)暗挖工程;

(八)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九)钢结构 、 网架 、 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十)人工挖孔桩工程; (十一 )水下作业工程;

(十二)大型结构整体顶升 、 平移 、 转体等施工工艺; 

(十三)尚无国家 、 行业 、 地方标准的采用新技术 、新

工艺 、 新材料 、 新设备的分部分项工程 。 

(十四)综合类

专家库专家分为专项专家和综合类专家 , 即综合类专家 可以参与(一 )至(十三)分部分项工程的论证 ,专项专家 (可以是单项专业 ,也可以为多项专业)只能参与所具备专 业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论证 。

第二章 申报专家库专家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诚实守信 、 作风正派 、 学 术严谨;

(二)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 法规 、规章和建设工 程有关技术标准 、 规范及管理规定 ,具备丰富理论水平;

(三)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从事 相关专业工作 15 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

(四)具有工程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持有注册 结构工程师 、 注册一级建造师 、 注册监理工程师 、 注册岩土 工程师等注册执业资格证者优先);

(五)原则上要求年龄 65 周岁以下 ,身体健康 , 能够 胜任专家论证工作 。

第六条专家库专家申报程序:

(一)符合专家资格基本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实填写 《贵州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  家申请表》 , 同时附本人学历证书 、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执 业资格证书 、本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经所在单位同 意后(无工作单位人员或退休人员由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同意) ,报单位所在市(州) 、贵安新区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

(二)初审合格专家由所在市(州) 、贵安新区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汇总 ,填写贵州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申请汇总表报省住房 城乡建设厅复核;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的建筑业骨干企业 , 自行 汇总本单位申请入库专家名单 ,无需初审直接报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复核;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处室对申报专家名单 进行审定 ,并将拟列入省专家库人选名单在省住房城乡建设 厅政务外网公示 ,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相关专家信 息录入专家库 ,发文并通过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 平台统一公布 , 同时向专家颁发统一式样的专家聘书 。

第三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有关单位的邀请 , 以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 的身份参加论证活动;

(二)需要时可到施工现场踏勘 、 咨询 、查阅工程项目 相关资料 , 听取编制单位对相关内容的介绍;

(三)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 、规章和建设工 程有关技术标准 、规范及管理规定 ,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独 立论证 ,提出专家论证咨询意见;

(四)在遭受与论证工作有关的不公正待遇时 ,有向主 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提出申辩 、控告的权利;

(五 )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

第八条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建设工程有关标准 、规范及管理规定 ,遵守职业道德 ,并 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认真诚恳 、客观公正地为委托论证咨询单位提供 相关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三)在论证会前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查 ,在论 证会上向专家组组长提交经本人签字的书面论证意见;

(四)签署专家组形成的论证报告 ,对论证报告负责 ,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 )专家需对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保密;

(六)法律 、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四章 专家库的使用

第九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的新建 、 改建 、扩建和拆除等生产活动中 ,对超过一定 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专  家 ,必须从专家库选取 ,否则论证无效 。未纳入专家库管理 的人员 ,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意 ,不得以专家身份从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活动 。

专家库专家不能满足专项施工方案论证需要时 ,经省住 房城乡建设厅同意 ,可邀请省外技术专家参加论证 ,所邀请 的省外技术专家基本条件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第十条专家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 5 名 ,论证项目涉及的 专项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专家总人数的 2/3 。 专家组应推选 1 名专家担任组长 , 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论证工作 。

第十一条专家论证严格实行回避原则 ,凡与论证项目具 有利害关系的勘察 、设计 、 施工 、 监理 、 建设(代建)等相 关单位人员 ,均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 。

第十二条除专家组认为不需要实地踏勘的的情况外 ,施 工单位均应组织专家在论证会前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踏勘 , 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后审查专项施工方案 。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上 ,各方参建单位及专家必须在  签到表上签到 ,如实填写工作单位 、证书编号 、岗位职务(职 称) 、联系电话等信息 。施工单位参会人员应悉心倾听专家 对方案的点评 ,及时回应专家提出的问题 ,并做好会议记录 。

当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确因特殊原  因不能参加会议的 ,可委托本单位相关专业人员持情况说明 和委托授权书代其参会 。

第十四条专家论证会后 ,专家组应当形成论证报告 ,对 专项施工方案提出 “通过”、 “修改后通过”或者 “不通过” 的一致性结论性意见 。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并 附上专家个人审查意见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专家库专家实行任期制 ,任期为 3 年 。专家期 满前 3 个月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提出续任申请;经我厅核准 , 予以续任;未经我厅同意或未在主管部 门提交续任申请名单内的专家 ,移出专家库 。 符合专家库专 家续任条件的续任人员 ,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文并在贵州 省建筑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布 。

第十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专家管理制度 ,建 立专家诚信档案 , 并向社会公布 ,接受社会监督 。

第十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 ,市 (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专家实行动态考评管 理 ,依据专家的论证表现 、业务水平 、诚信记录等主要情况 对专家进行动态考评 。

第十八条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经所在市(州)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 ,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终止其专 家资格并移出专家库 :

(一)因个人健康不能胜任论证活动的;

(二)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论证活 动的;

(三)本人提出申请 , 要求退出专家库的 。

(四)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 法规 、规章  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 、规范及管理规定进行安全论证的;

(五)所签署的论证报告存在严重问题或按论证意见实 施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不履行专家义务 ,对论证工作不认真负责 ,作风不 严谨 ,违背职业道德的;

(七)专家动态考评不合格的;

(八)任期内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

具有以上(四) 、(五) 、(六) 、(七)条规定情形 被取消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申报进入专家库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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