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九个月|深圳南山区朗景园业委会主任王江浩挪用资金案
判决书中精彩部分:
1、本案业委会已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32654484-1,机构类型:其他机构),且在中国银行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账号77×××54),形式上可被视为其他单位,该业委会的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
2、以该业委会名义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中的资金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本单位资金”,理由是:参照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和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形势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关于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成员以及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将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可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亦即村民集体财产可以视为职务侵占罪中的“本单位财物”;而城市中,市民因购买商品房居住而自然形成的住宅小区,在居住形态、人口规模、生产生活方式等方面与自然村落已无二致,最高人民法院上述针对村民集体所有财产犯罪的司法解释,可以于本案中适用,即业委会名下基本存款账户的资金虽属全体业主的集体财产,但可以视为“本单位资金”。
现在很多城市的业主委员会都具备开通独立银行账户的权限(广东、浙江等省份,上海暂时不行),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业委会工作的便利性,但同时也对业委会工作要求提出了更高的挑战。这个案例是对每一个业委会参与者的提醒:遵守规则,保护好自己!严谨规范,稳步推进!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江浩,深圳市南山区大冲社区朗景园小区原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主任。2016年7月15日被逮捕, 9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5日被监视居住。
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4年6月l0日,深圳市南山区大冲社区朗景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简称业主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32654484-1)成立。同日,被告人王江浩被选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主任,任期至2017年6月9日止。
2014年6月l0日,深圳市南山区大冲社区朗景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下简称业委会)成立,组织机构代码32654484-1,被告人王江浩被选为第二届业委会主任,任期至2017年6月9日止。2015年3月6日,王江浩以朗景园小区第二届业委会名义在中国银行高新区支行开设对公账户(账号:77×××54),用以收取小区业主自行出资购买停车场相关设备、运营维护费用、小区物业修缮费用以及商铺门面的租金。2015年12月1日-8日,王江浩在未经业主大会讨论和表决的情况下私自从朗景园小区第二届业委会的中国银行对公账户中分9次共将人民币44万元转至自己的招商银行账户(账号:52×××33),并于2015年12月8日将其中人民币40万元转账到贺超的招商银行账户(账号62×××61)用于深圳市创达云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的股权投资,又将剩余的人民币4万元用于借款转账给业委会成员李某1。2016年5月20日,因小区业主要求对小区的账目进行财务审计,王江浩从自己的另一个招商银行账户(账号:46×××39)向朗景园小区第二届业委会的中国银行对公账户分九次转入人民币共44万元。
聆讯细节:
1、2015年11月份的时候,我和业委会成员开会说,“现在股市股指这么低,我们不如把账户内的钱投资到股市内,如果赚钱了就算是业主委员会的收入,如果赔了由我个人承担损失”,所以我就拿去投资了。当时我认为大家默认了我的提议。当时没有做会议纪要。
2、我当时真的没有想到挪用业主委员会的钱,占集体的便宜,也没有想到这是违法犯罪。我现在明白,用这44万元投资股票是违法犯罪行为,后悔自己不懂法,在实际操作中没有严格遵守授权。
被告人王江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1.其虽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挪用资金,但业主委员会主任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主体要件;2.其动用小区业主委员会对公账户资金是为对公理财,不具备挪用资金罪的主观故意;3.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江浩作为业主委员会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业主委员会资金44万元归个人使用,其中40万元用于营利活动,4万元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业主委员会已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单位”,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业主委员会在银行开立账户,账户内资金属于全体业主的集体财产,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本单位资金”。
王江浩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案发前已将涉案资金全部退还,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南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王江浩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江浩不服原判,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理由如下:1.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把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列为挪用资金罪中的“其他单位人员”,业主委员会主任不具备挪用资金罪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2.职务侵占罪相关司法解释中“其他单位人员”的规定,不适用挪用资金罪;3. 商业贿赂犯罪相关司法解释中“其他单位”的规定,不适用挪用资金罪;4.小区众多业主表示谅解,并给予补充授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江浩未经业主大会讨论和表决通过,私自挪用业主委员会的中国银行对公账户中44万元的事实属于客观事实。即使小区部分业主事后补充授权、表示谅解,也不能改变既成客观事实,不应将此种授权视为事前讨论表决和授权。因此,业主事后谅解或者补充授权不属于实施挪用资金犯罪的阻却事由。一审法院认定王江浩符合挪用资金罪主体要件的论理充分,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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