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微课】第16讲:新《刑事诉讼规则》的表与里(未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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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习新《规则》的表里思考
1.《刑事诉讼规则》是体现司法原理、权利保障的程序法律。
《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解释,都是程序性法律法规,也可以称之为手续法,是保证诉讼活动进程的规程。但如果仅从程序规定的表层,从字面解读《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对法条的理解停留于字面含义,流于表面,就不可能做到融会贯通。《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解释还是关涉权利保障的法律,所以程序性法条的背后体现的是各项权利的保障和平衡,自然也反映着现代司法理念、诉讼原理和司法规律等。只有深入这些程序性规则的背后,理解背后的理念、原理和规律,才能体会相关法律规定的主旨所在,也才能深入浅出,在司法实践中有效适用。
2.未成年程序具有一定特殊性,这也决定需要理解程序背后的特殊理念和发展规律。
未成年人司法和成人司法在刑罚出发点就存在不同,未成年人检察和普通成人检察司法理念存在天然不同,由此也就决定了刑事政策、诉讼原理和发展规律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如果不理解未检特殊的实质,也就是未检相关规则背后之里,就不可能完全理解相关规定的字面含义,司法实务落实中,就很可能出现个案办理中的个别犹豫,影响到制度落地,也影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所以,我对新《规则》的学习,是从规则背后体现的价值取向开始,深入到规则的背后之里,也就是探求未检的特殊理念,观察特殊理念与当前本土法律的结合程度,从而来理解当前未检的特殊刑事政策,以及由此衍生的制度设计。
二、学习新《规则》的五项进路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初曾被称为“工作细则”,是《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是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具体规程。2012年开始,《刑事诉讼法》开始设置未成年人特殊程序专章,与此相对应,刑事诉讼规则也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专章设置。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这部分的内容,修改之后涵盖从第457条至491条,而此次修改,其中既有相对于原《规则》增加的部分内容,也有在原条文上直接予以修改的部分。整体观察,相比于2013年,新的《规则》原则更加明确、制度进一步细化、权益保护更加到位。相关规定不仅有宣导意义,更有细致规定,更加方便实务操作。学习新《规则》从如下五个进路展开:透过未检历史发展、围绕未检刑事政策、结合未检检察职责、结合司法改革进程、对比相关解释:
1.透过未检历史发展脉络学习。梳理历史目的在于准确的理解当下。我国未检发展30余年的历史,先后经历了严打萌芽期,90年代探索期,02年至12年发展期等几个时期。少年司法真正快速发展得益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此相关,检察机关在2012年之后,也是相关举措频繁。2012年5月全国第一次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会议召开,这一年还先后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2013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颁布, 2014年《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颁布,2017年3月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发布。梳理相关举措和法律法规,可以清晰的看到未检制度的发展脉络,看到相关制度逐步向国际通行少年保护理念的靠拢,对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更是在逐步的细化完善,同时,“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也在检察工作中逐步落实。
本次《规则》修改,也多处体现在少年司法理念指引下的制度完善,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等。
例如,《规则》中进一步强调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其中第461条规定,社会调查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不得向不知情人泄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涉案信息。
再如,《规则》第463条增加第3款,规定了合适保证人制度。这一制度是从上海的实践探索上升而来,他也体现了少年司法一直以来自下而上的发展规律。《规则》规定,对于没有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可以指定合适的成年人作为保证。这一制度背后体现的也是对涉罪未成年人全面保护、平等保护的原则,是少年保护理念的司法落地。
此外,《规则》第459条规定共同犯罪分案办理、分别起诉制度,对于不宜分案处理,要采取隐私保护、快速办理等特殊保护措施。这一规定背后体现的是防止交叉感染的少年保护理念。
上述规定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制度发展,背后之理就是少年司法的历史趋势和发展阶段。理解于此,未检人才能够更好的理解《规则》,落实《规则》,也能更好的勇于实践、积极推动。
2. 围绕未检刑事政策学习。少年司法从诞生以来就一直试图在儿童最佳利益、被害人合法利益以及社会利益三者之间寻求平衡,而这一平衡直接影响的就是刑事政策,学习《规则》应当在理解司法理念的基础上,明确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政策,明白刑事政策的检察着力点,增强制度落实的信心,防止出现办案中的个案犹豫,也防止未成年综合保护走过场、双向保护不均衡等等。
《规则》第457条再次明确六字方针和八字原则,这是《刑事诉讼规则》层面的再确认,同时《规则》也明确了“坚持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双向保护,以帮助教育和预防重新犯罪为目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可以借助社会力量开展帮助教育未成年人的工作。这一规定是对当前未检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那么制度设置也都是围绕这些政策导向:
例如,《规则》第490条规定的就是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体现的是双向保护原则。
再如,《规则》修改针对的是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明确封存的效力、严格查询程序,体现出“封存面宽、封存措施到位、查询面窄、查询程序严格”的司法导向,这是全面保护刑事政策的进一步强化。
3.结合未检检察职责学习。从未成年刑事政策不难推导出,未检检察官既是国家公诉人,也是国家监护人,需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也要扮演保护者和教育者的角色。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未检检察官作为国家公诉人,应当淡化追诉犯罪的色彩,突出保护、教育的角色功能。但是淡化不等于不履行,如何平衡,我认为还应当做到:1.恪守客观公正立场;2.确保正当法律程序;3.兼顾少年、被害和社会利益的同等保护。
例如,《规则》第460条增加针对公安机关未通知法律援助的情况应当提出纠正意见,这就是对检察监督职责的强调。
再如,针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则》第472第1款增加“被害人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告知其不适用刑诉法第180条关于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这一规定需要结合诉讼原理理解。这条规定和普通成人司法中的规定不同,其实是在未成年特殊程序中,要求被害人救济权利的部分让渡。为什么这么规定?附条件不起诉是未检制度中非常重要的内容,是法院裁判权的一部分让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也并未直接不起诉了之,而是必须经过考察帮教程序,实质上,这一考察帮教的过程具有一定的罚则性,在程度上也和缓刑考察矫正具有可比性。而普通的不起诉没有这些程序。因此出于对被不起诉人权益保障的平衡出发,法律规定了被害人救济权利的让渡,否则就会造成对未成人权利保护的不足。
那么明确了这一诉讼原理,未检检察官也就应当明确,对于附条件不起诉案件,除了向被害人做好释法说理之外,更为重要的则是在附条件不起诉期间真正做好监督帮教,达到应有的教育惩戒目的,否则被害人救济权利的让渡就失去了意义,形成诉讼偏颇,释法说理也缺失了根本基础,也很难让被害人接受。
4.结合司法改革进程学习。未检工作是检察工作的一部分,检察工作中的司法创新等内容同样应当落实于未检工作中。捕诉合一和认罪认罚是此次《规则》修改的重点,捕诉合一在未检工作中已经落实,此次修改未检部分则大量增加了认罪认罚的规定,对此应当与整个司法改革进程的推进同步学习。
再如,《规则》第465条规定了对于辩护人意见的审查,对此也应当结合当前辩护制度的整体推进加深理解。
5. 对比相关解释学习。《刑事诉讼规则》是检察机关落实《刑事诉讼法》的内部规程,与其相对应,法院、公安机关也有各自的解释,对这些解释横向对比的有利于诉讼职能的衔接,也有利于工作中借鉴和参考。这也包括对以前相关解释的对照学习。
例如,此次《规则》明确未成年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责。具体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管教所监管和社区矫正的检察。实务中应当积极落实,但是,除了上述监督职责外,未成年刑事执行工作还应当积极拓展帮教职责,对此《规则》目前没有明确。但是,人民法院在针对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就已经有相关规定。检察机关不妨作为借鉴,例如其中规定了延伸帮教、亲职关系调整等方面的内容,就可以作为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参考。
三、学习新《规则》重在落实
只有深入理解未检部分的《规则》之里,才能明确《规则》之表,在司法实务中不折不扣地执行未成年特殊刑事制度,保证特殊制度在检察实务中落地生根。
学习《规则》的最终目的在于实践落实,如何落实不仅有赖于对《规则》的学习理解,也有赖于未检人深入浅出、学思悟践。作为未检检察官,应当在深入理解学习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规则》,加强双向保护、综合保护,承担新时代未检职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往期回顾
第15讲:研读典型案例 护航疫情防控——最高检第五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第13讲:刑诉规则系列微课——特别程序
第12讲:刑诉规则——审查起诉部分新变化
第11讲:研读典型案例 护航疫情防控——最高检第四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第8讲:研读典型案例 护航疫情防控——最高检第三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第5讲:研读典型案例 护航疫情防控——最高检第二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第4讲:提高政治站位 加强党建引领 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第3讲:研读典型案例,护航疫情防控——最高检首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第1讲:坚持首善标准 严守十项纪律 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