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课·刑事诉讼监督实务小讲堂】不捕复核案件审查办理要点
第四检察部上一期微课已经带领大家了解了延押案件的审查要点。今天,我将就不捕复核案件审查办理要点问题同大家一起交流。
不捕复核案件,是指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决定有错误,在经复议维持原决定的情况下,提请做出不捕决定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的这样一种案件类型。不捕复核程序的存在,给予了公安机关一定的抗辩权力,也让检察一体化的对内监督更加有的放矢,充分保证了强制措施适用的准确和恰当。
办理不捕复核案件的审查要点,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对公安机关提请复核意见书的审查要点
当案件到达每个承办人手中的时候,大家第一眼看到的是公安机关的提请文书——提请复核意见书。对于提请复核意见书的审查,要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办案日期的计算起点
案件的审查期限就是它的生命线。依据新《刑事诉讼规则》第291条的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实践中,如果不考虑在途时间,不捕复核案件期限的起算日即为提请复核意见书落款日期的第二日。如图中所示文书落款日期为2020年2月2日,审查期限起算日即为2月3日,也就是说,案件需要在2月17日之前办结。
第二、公安机关的提请复核理由
在以审判为中心理念指导下,不捕复核案件办理也更加的中立,更像是强制措施的二审小法庭。而在这个法庭中,公安机关的复核理由,就是支持他诉求的依据,也是启动案件的原因。虽然各个承办人办案节奏不一样,有的喜欢在看理由之前先看卷,避免先入为主;有的喜欢先看理由,让阅卷时候重点更加明确,但无论哪种办案节奏,都要认真、全面的审查公安机关的复核理由,明白案件的争议点、关键点在哪儿,这在提升之后的说理文书撰写针对性方面,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对下级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审查要点
说完公安机关的提请复核意见书,再来就得说说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了。下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审查的重点在于两类:一个是《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一个是《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通常,这两类文书已装订成卷,需要承办人在阅卷过程中发现。
第一、关于《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的审查要点
对于《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承办人审查的要点主要包括不捕情形、不捕时间及执行情况。确定文书作出的时间和执行情况,才能够准确的计算提请复议、复核的期限,而明确犯罪嫌疑人的不捕情形,才能够让不捕复核案件审查目的和重点更加清晰,这一点在下面再详细展开。
第二、关于《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的审查要点
所谓偏听则暗,兼听则明,我们在受案时已经了解了公安机关的复核理由,自然也要知晓下级检察机关做出不捕决定的理由,这就要仔细审查他们的《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了。一般在复核阶段,我们不仅能看到审查逮捕阶段的不捕理由说明书,还能看到不捕复议阶段的说理文书,通过对这部分文书的审阅,我们承办人能够基本掌握下级检察机关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原因和思路,对于我们办理复核案件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考。
三、对案件卷宗的审查要点
说完文书,我们就得说说阅卷了。无论在刑事案件办理的哪个阶段,阅卷都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不捕复核案件,针对的依旧是不捕决定的正确与否进行复核的工作,因此对于案件卷宗审查的要点与不捕决定也是离不开的。我们在阅卷前,一定要弄清楚不捕情形是什么。
依据刑诉法第81条的规定,目前检察实践中对于不捕情形的分类主要包括不构成犯罪不捕、证据不足不捕、无逮捕必要不捕(也称无社会危险性不捕)和其他不捕四类。由于其他不捕情形适用范围较小,在复核案件中基本不会遇到。我们在这里只讨论前三类不捕情形的阅卷审查要点。
第一、不构成犯罪不捕
不构成犯罪不捕指的是经审查,下级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行为不涉嫌犯罪而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对于这类不捕复核案件的争议,大多集中于罪与非罪的认定问题,在阅卷过程中,承办人就要特别注意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和它在案件中的体现,对于部分不满足追诉标准的案件,要重点审查相关数额、数量、情节的认定是否存在问题。
第二、证据不足不捕
证据不足不捕指的是经审查,下级检察机关认为在案证据未能达到批准逮捕证明标准而做出不捕决定的案件。检警双方的争议主要在于对证据的采用、证明标准的理解等方面。在办理这一类不捕复核案件时,承办人需要对在案证据进行全面、认真的梳理,并结合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综合分析,特别是要重视案件中的证据合法性、关联性问题,针对检警双方的争议点,认真审查案件证据情况是否已经达到批准逮捕的证明标准。
因为在证据不足不捕案件中,下级检察机关会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所以在检察实践中,也出现过公安机关将补充侦查材料放至卷中一同报送的情况。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该条文虽然没有明确复核阶段遇到该情况如何处理,但完全可以参照这一规定,要求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这一点在我们阅卷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
第三、无逮捕必要不捕(即无社会危险性不捕)
无逮捕必要不捕,指的是现有证据已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行为涉嫌犯罪,但依据刑诉法第81条规定无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的案件。一般而言,在这类案件中,检警双方对于案件证据、定性并无太大争议,争议点在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因此,承办人在审查办理案件过程中,要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的相关材料,如其是否存在可能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曾故意犯罪、身份不明等径行逮捕情形,或者证明其有或没有逮捕必要性的相关证据,结合刑诉法第81条、刑事诉讼规则第128条至135条的规定,严格审查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必要性。
以上就是三种不同不捕情形复核案件的阅卷审查要点。目前,不捕复核案件实施全面审查原则,以上要点是在全面审查案件基础上的要点,绝非仅审查上述内容就够了的意思。实践中,案件千差万别,不构成犯罪不捕、无逮捕必要性不捕也可能涉及证据问题……总之,办案过程中没有投机取巧的法则,我们承办人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有的放矢,把握好要点,高效、准确的办理不捕复核案件。
四、不捕复核处理决定适用要点
依据刑事诉讼规则第291条的规定,不捕复核案件的最终决定一共有两种,一种是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一种是改变原不批准逮捕决定。
第一、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
经审查,如果认为原不批准逮捕决定正确,即可以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依据刑事诉讼规则第291条的规定,要向公安机关说理。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经审查认为原不捕决定正确,但不捕情形适用错误,需要改变不捕情形的,在案件处理结果上也是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只不过应当在复核决定书、说理文书中有所说明。
第二、改变原不批准逮捕决定
经审查,如果认为原不批准逮捕决定错误,需要变更,即适用改变原不批准逮捕决定。改变原决定具体有两种操作模式:一是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二是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以上,就是本次交流的主要内容,总结起来,不捕复核的审查办理要点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审查提请复核意见书:要记好受案日期,看好复核理由;
审查下级检察机关文书:弄清不捕情形,了解不捕原因;
审查案件卷宗材料:全面是基础,不捕情形不同重点不同;
作出复核决定:维持不捕要说清理,改变决定两种操作。
感谢大家的支持,本次交流到此结束了。下一期,我们第四检察部将就审判程序刑事抗诉的审查重点和方法,继续跟大家一起交流,敬请期待!
往期回顾
第31讲:【微课·刑事诉讼监督实务小讲堂】延押案件审查办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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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讲:【微课·检察战疫】研读典型案例 护航疫情防控——最高检第十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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