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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课·与“民”同行】人身损害赔偿中项目及费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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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讲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民事诉讼中侵权案件的一种主要类型。这类案件指的是赔偿权利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侵害,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案件,包括因赔偿义务人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现行侵权责任法、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以及相关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人身损害赔偿提供了基本司法依据。本文将依据现行规定,重点对人身损害赔偿中财产损失项目及费用认定标准进行梳理说明。



一、人身损害赔偿内容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内容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赔偿方式是财产性赔偿。

(一)财产损失
对侵害他人生命、健康、身体造成的直接损失,赔偿义务人均应予以赔偿。具体包括三个方面项目:一是因治疗损伤支出的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康复费、整容费等;二是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费用,如配制残疾用具费、长期护理依赖支出的费用等;三是因误工导致的收入损失以及因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丧失或减少,或者因死亡导致未来收入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项目包括: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上述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没有导致伤残及死亡后果的,赔偿的范围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和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义务人最多赔偿该条第一款规定的七项费用,不用再赔偿其他项目的费用。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最多赔偿该条第一款规定的七项费用和第二款规定的定残后的六项费用,共十三项费用。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最多赔偿该条第一款规定的七项费用和第三款规定的六项费用,共十三项费用。对人身损害造成的具体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实际支出或者损失多少就赔多少;对人身损害造成的抽象损失,如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设置固定的赔偿标准和年限计算。
(二)精神损害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赔偿权利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以有严重后果为要件必须,才能得到精神损害财产性赔偿。
根据《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因此,在受害人因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情形,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在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以外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而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一般认定标准


(一)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被侵害人人身损害,就医治病支出的费用。根据《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本条规定已发生医疗费采取实际支出多少就赔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则采取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其中,“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不包括心理治疗费;后续治疗费指的是“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对被侵害人的权益保护合理充分,符合病症痊愈的客观规律,避免了一次诉讼定损后包终身的不合理局面。


(二)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不能正常工作而遭受的预期财产利益损失。根据《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的计算应当以其收入状况乘以误工时间。一般侵权未造成受害人死亡、残疾的,误工时间应当根据受害人自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时间确定,其标准以相应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受害人因伤致残,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因伤死亡的,实际误工时间为侵权之日至死亡之日计算。实际诉讼中,受害人要想拿到误工费,除提供误工证明之外,要尽量提供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和依法纳税的证明、单位是否有扣除项等证据。


(三)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侵权人赔偿或者补偿受害人因为受到人身损害而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根据《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本条确定了护理费的给付标准,规定了护理人数、一般护理期限、最长护理期限、护理等级等方面的内容,明确按照护理人员的花费确定护理费数额。


(四)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治疗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根据《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本条确定了交通费赔偿标准较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的赔偿条件要严格,强调支出交通费的主体为受害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强调只赔就医和转院两项实际发生的交通费,没有正式票据的不赔。交通费的支出应当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以必要、合理为限。但受害人死亡的,根据《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也应当予以赔偿。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较平常多支出的伙食费用。根据《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不需要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陪护人员没有住院伙食补助费。如果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则以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费用的合理部分为限。


(六)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侵害后,为辅助治疗或者促使身体尽快康复而食用必要的营养品而支出的费用。根据《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确定营养费的标准有两个,一是受害人伤情,二是医疗机构的意见,最重要的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



(七)残疾赔偿金


根据《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本条规定因伤致残的受害人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客观情况按规定标准计算其未来的收入损失,同时应考虑职业因素对受害人未来收入的影响酌情予以调整。但随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趋势发展,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依据已被突破,后文具体介绍。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辅助残疾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而购置的生活自助器具。根据《解释》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为受害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与侵权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以一次性赔偿为原则。


(九)丧葬费


丧葬费,是安葬死者所花的费用。根据《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区分受害人身份、年龄等区别,都适用同一标准,即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不再有任何差别。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后,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必要的生活费。根据《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本条确定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原则、扶养年限的计算和被扶养范围等内容。


(十一)死亡赔偿金


根据《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首先,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为受害人死亡导致的家庭整体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其次,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是对受害人亲属遭受的间接损害而赔偿的费用。再次,有权对死亡赔偿金提出请求的赔偿权利人是已经死亡的被侵害人近亲属,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顺序原则上按照继承的顺序行使。


三、人身损害赔偿认定标准的发展


(一)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地适用就高不就低原则


赔偿权利人提起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其日常生活可能并不在以上各地的任何一地。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如果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赔偿权利人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获得赔偿,就不能填平其损失,对赔偿权利人来说不公平。因此,《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趋于城乡统一


从长远看,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是大势所趋。根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计算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也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民法典、侵权责任法亦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北京市法院根据这一通知要求,对受理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4月1日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试行按统一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保护因伤致残继续诉讼的权利


《解释》中对因伤致残规定了相对固定的赔偿期限,按固定的赔偿期限计算的相关费用需一次性给付,但指向未来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赋予赔偿权利人就赔偿期限届满后再次起诉的权利,最大限度保护赔偿权利人的利益。根据《解释》第三十二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以上是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费用认定标准的简要介绍,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全民法治意识的强化,会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期待伴随着民法典的实施,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更趋合理完善。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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