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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课·“检例”精释】李某诈骗、传授犯罪方法、牛某等人诈骗案



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发布的,案件处理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体现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取得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精品案例”。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作了突出检察特色的“改版”,进一步加强了指导性案例的业务指导功能与宣教普法机能,得到各方认同。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应用,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对检察办案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对于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司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大意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落实“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进课堂”要求,持续推出“检例精释”系列微课,深入剖析指导性案例的典型意义、引领作用,扎实推进业务建设,促进办案质效全面提升。


第81讲





→→点击查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李某诈骗、传授犯罪方法、牛某等人诈骗案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105号指导性案例。在本案的办理中,检察机关除了对各涉罪未成年人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以外,还根据他们家庭教育缺位或者不当的共性问题以及每名未成年人的个性特点,突出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因案因人进行精准帮教,通过个案办理和法律监督,积极推进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一、基本案情


本案一共涉及5名未成年人,均为某高中在校学生。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间,李某多次在某电商超市网购香皂、洗发水、方便面等日用商品,收到商品后,利用该电商超市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发起退货流程,在未退回商品的情况下,上传虚假退货快递单号,骗取某电商超市退回购物款累计人民币八千四百余元。之后,李某先后将此犯罪方法传授给牛某、黄某、关某、包某四人,并收取人民币一千二百元“传授费用”。牛某、黄某、关某、包某4人利用这一犯罪方法,分别在某电商超市骗取人民币一万五千五百余元、八千九百余元、六千六百余元、六千二百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李某、牛某等五人骗取退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李某向牛某等四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已经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二、检察履职情况


1

准确厘定案件性质,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建议


本案中,五名未成年人虽然不属于共同犯罪,但是他们的犯罪对象和犯罪方法相同,案件之间存在关联性,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提出建议,对五人依法并案处理,该建议被公安机关采纳,为查明案件事实和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提供了重要保障。

2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挥惩教结合优势


审查逮捕期间,检察机关依法告知五名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五名未成年人均表达了认罪认罚的意愿,并主动退赃,取得了被害方某电商超市的谅解。检察机关认为5人虽利用网络实施诈骗,但并非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系普通诈骗犯罪,且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无逮捕必要,加上五人均面临高考,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及时通知派驻检察院的值班律师向五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并根据五人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认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提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将帮教方案和附带条件作为具结书的内容一并签署。


3

召开不公开听证会,依法决定附条件不起诉


本案中,李某虽涉嫌诈骗和传授犯罪方法两罪,但综合全案事实、社会调查情况以及犯罪后表现,依据有关量刑指导意见,李某的综合刑期应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利于顺利进行特殊预防、教育改造。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犯数罪能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很少适用。为此,检察机关依据《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七十七条、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专门针对李某涉嫌数罪是否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召开不公开听证会,邀请了未成年犯管教干部、少年审判法官、律师、心理咨询师、公益组织负责人等担任听证员。经听证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应对李某作附条件不起诉,以最大限度促进其改恶向善、回归正途。通过听证,李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李某父母认识到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参加听证的各方面代表达成了协同帮教意向。2019年12月23日,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对李某等五人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


4

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因人施策精准帮教


针对家庭责任缺位导致五人对法律缺乏认知与敬畏的共性问题,检察官会同司法社工开展了家庭教育指导,要求五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监督考察期间定期与心理咨询师沟通、与检察官和司法社工面谈,并分享法律故事、参加预防违法犯罪宣讲活动。同时,针对五人各自特点分别设置了个性化附带条件:


  • 鉴于李某父母疏于管教,亲子关系紧张,特别安排追寻家族故事、追忆成长历程以增强家庭认同感和责任感,修复家庭关系;

  • 鉴于包某性格内向无主见、极易被误导,安排其参加“您好陌生人”志愿服务队,以走上街头送爱心的方式锻炼与陌生人的沟通能力,同时对其进行“朋辈群体干扰场景模拟”小组训练,通过场景模拟,帮助其向不合理要求勇敢说“不”;

  • 鉴于黄某因达不到父母所盼而缺乏自信,鼓励其发挥特长,担任禁毒教育、网络安全等普法活动主持人,使其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增强个人荣誉感和家庭认同感;

  • 鉴于牛某因单亲家庭而自卑,带领其参加照料空巢老人、探访留守儿童等志愿活动,通过培养同理心增强自我认同,实现“爱人以自爱”;

  • 鉴于关某沉迷网络游戏挥霍消费,督促其担任家庭记账员,激发其责任意识克制网瘾,养成良好习惯。


5

联合各类帮教资源,构建社会支持体系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五十七条,引入司法社工全流程参与精准帮教。检察机关充分发挥“3+1”(检察院、未管所、社会组织和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平台优势,并结合法治进校园“百千万工程”,联合团委、妇联、教育局共同组建“手拉手法治宣讲团”,要求五人及法定代理人定期参加法治教育讲座。检察机关还与辖区内广播电台、敬老院、图书馆、爱心企业签订观护帮教协议,组织五人及法定代理人接受和参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或实践。2020年6月22日,检察机关根据五人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间的表现,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值得一提的是,在检察机关的帮教下,五人在随后的高考中全部考上大学。



三、本案指导意义



01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涉嫌数罪但认罪认罚,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也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性质、情节、后果,并结合犯罪原因、犯罪前后的表现等,综合评估可能判处的刑罚。“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是指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法院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目前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均是以成年人犯罪为基准设计,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刑罚的预估要充分考虑“教育、感化、挽救”的需要及其量刑方面的特殊性。对于既可以附条件不起诉也可以起诉的,应当优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存在数罪情形时,要全面综合考量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认罪认罚等情况,认为并罚后其刑期仍可能为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以充分发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特殊功能,促使涉罪未成年人及早摆脱致罪因素,顺利回归社会。


02对于涉罪未成年人存在家庭教育缺位或者不当问题的,应当突出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提升考察帮教效果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往往关联家庭,预防涉罪未成年人再犯,同样需要家长配合。检察机关在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中,不仅要做好对涉罪未成年人自身的考察帮教,还要通过家庭教育指导,争取家长的信任理解,引导家长转变家庭教育方式,自愿配合监督考察,及时解决问题少年背后的家庭问题,让涉罪未成年人知法悔过的同时,在重温亲情中获取自新力量,真正实现矫治教育预期目的。


03依托个案办理和法律监督,整合帮教资源,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在社会调查、人格甄别、认罪教育、不公开听证、监督考察、跟踪帮教等各个环节,及时引入司法社工、心理咨询师等各种专门力量,积极与教育、民政、团委、妇联、关工委等各方联合,依托党委、政府牵头搭建的多元化协作平台,做到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支持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制度、改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未成年人工作的期望与要求,更是各级检察机关努力的方向与动力。全体未检人一定自觉强化责任担当,凝聚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广泛共识和行动力量,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整体水平提升,努力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守护亿万家庭幸福安宁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文字:荣   杰

视频制作:谢   巍

排版:李   昕



微课往期回顾

第80讲:【微课·“检例”精释】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撤销

第79讲:【微课·“检例”精释】以检察履职助力未成年人帮教

第78讲:【微课·“检例”精释】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制度的运用

第77讲:【微课·“检例”精释】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与所附条件的精准把握

第76讲:【微课】优化立法技术  促进规范表达 ——《刑法修正案(十一)》亮点解析(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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