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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课·“检例”精释】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制度的运用



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发布的,案件处理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体现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取得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精品案例”。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作了突出检察特色的“改版”,进一步加强了指导性案例的业务指导功能与宣教普法机能,得到各方认同。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应用,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对检察办案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对于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司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大意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落实“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进课堂”要求,持续推出“检例精释”系列微课,深入剖析指导性案例的典型意义、引领作用,扎实推进业务建设,促进办案质效全面提升。


第78讲






→→点击查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其中第2个案件即为庄某等人敲诈勒索案。


该案为庄某等5名未成年人共同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检察机关在对五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时,遵循精准帮教的要求对每名涉罪未成年人设置了个性化附带条件,并在监督考察时,督促制定所附条件执行的具体计划,分阶段评估帮教效果,发现问题后及时调整帮教方案,提升精准帮教实效。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张军检察长明确指出“典型性案例对检察机关是业务指导、政策指引,对社会则是最佳的法治教育、释法说理”。因此,认真研习本案对于未检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价值。



一、基本案情


涉案的五名未成年人,2男3女,均为16、17岁,其中庄某已经离开学校,其他四人均为职高在读。庄某和顾某是男女朋友。


案件的起因于2019年6月,庄某发现被害人焦某给其女友顾某发暧昧短信。于是,庄某和常某、章某、汪某以及女友顾某共同谋划向焦某索要钱财。案发当日,3名女生顾某、章某、汪某先用微信把被害人约至酒店,以顾某醉酒为由让被害人开房。进入房间后,2名女生章某和汪某借故离开,留下焦某与顾某独处一室。其后,2名男生庄某和常某闯入,以言语威胁的手段逼迫焦某写下一万元的欠条,后实际拿到五千元,用于共同观看球赛等消费。


案发后,庄某等五人的家长在侦查阶段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五名涉案未成年人均获得被害人谅解。



二、精准帮教制度简介


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制度是指以检察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流程为时间轴,检察人员、司法社工、帮教指导专家及其他专业人员和机构,分工负责、共同参与,运用多学科专业知识和技能,围绕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和回归社会需要进行精准帮教,并全程动态评估再犯风险和帮教成效,使其回归正常生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大化。[1]


在实际工作中,帮教效果是考量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质量的极为重要指标。如何提升所附条件的针对性,强化帮教效果,实现精准帮教是实践中检察机关履职的重要思考内容。



三、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开展补充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找出每名未成年人需要矫正的“矫治点”,设置个性化附带条件

社会调查报告是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和开展帮教工作的重要参考。但实践中社会调查走形式、不深入,不能准确反映涉案未成年人个体情况的现象并不少见。检察机关发现此类问题时,应当要求重新调查或者自行补充调查。
本案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未提请逮捕就直接移送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庄某等五人已涉嫌敲诈勒索罪,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均有悔罪表现,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但前期所作社会调查不足以全面反映犯罪原因和需要矫正的关键点,于是委托司法社工补充社会调查,并在征得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心理测评。经分析,五人具有法治观念淡薄、交友不当、家长失管失教等共性犯罪原因,同时各有特点:庄某因被父亲强行留在家庭小厂帮工而心存不满;顾某因被过分宠溺而缺乏责任感,且沉迷网游;汪某身陷网瘾;常某与单亲母亲长期关系紧张;章某因经常被父亲打骂心理创伤严重。由此,检察官和司法社工研究确定了五名未成年人具有共性特点的“矫治点”,包括认知偏差、行为偏差、不良“朋友”等,和每名未成年人个性化的“矫治点”,如庄某的不良情绪、章某的心理创伤等,据此对五人均设置共性化的附带条件:参加线上、线下法治教育以及行为认知矫正活动;在司法社工指导下筛选出不良“朋友”并制定远离行动方案等。在此基础上,设置个性化附带条件:庄某学习管理情绪的方法,定期参加专题心理辅导;顾某、汪某主动承担家务,定期参加公益劳动,逐渐递减网络游戏时间;常某在司法社工指导下逐步修复亲子关系;章某接受心理咨询师的创伤处理。
检察机关对五名未成年人均设置了六个月考验期,并在听取每名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时,就所附条件、考验期限等进行充分沟通、解释,要求法定代理人依法配合监督考察工作。在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意见后,检察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对五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二)制定具体的帮教计划并及时评估帮教效果,调整帮教方法
对五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后,检察官立刻接续开展帮教工作。本案中的帮教计划有三点值得大家关注。一是“具体”;二是“及时评估”;三是“有调整”。
检察官与司法社工共同制定的具体帮教计划将考察的6个月分成初、中、后期三个阶段,并对每一个阶段的工作方式和目标都有初步规划。帮教初期(第1-3周)注重训诫教育工作,要求司法社工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及法定代理人密切接触,增强信任度;帮教中期(第4-9周)通过法治教育、亲子关系修复、行为偏差矫正、团体心理辅导等多措并举,提升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法律意识,促使不良行为转变;帮教后期(第10-26周)注重促使被附条件不起诉人逐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自觉遵纪守法。
计划制定后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每个阶段结束前通过心理测评、自评、他评等方式评估帮教效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研判,调整帮教方法。比如,帮教初期发现庄某和章某对负责帮教的社工有一定的抵触情绪和回避、对抗行为,通过与司法社工机构共同评估双方信任度和匹配度后,及时更换社工。再如,针对章某在三次心理创伤处理后仍呈现易怒情绪,建议社工及时增加情绪管理能力培养的内容等等。
(三)根据未成年人个体需求,协调借助相关社会资源提供帮助,促进回归社会
找准帮教点,除了上面提到的“矫治点”外,还需要找准“感化点”。感化点就是满足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需求的点,包括满足涉罪未成年人的生存需要和发展需求,如就学、就业、学业进步、劳动技能提升等等。[2]
针对案发后学校打算劝退其中四人的情况,检察机关与教育局、学校沟通协调,确保四人不中断学业。根据五名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对就学就业的需求,检察机关积极协调教育部门为顾某、章某分别提供声乐、平面设计辅导,联系企业为常某提供模型设计的实习机会,联系人力资源部门为庄某、汪某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让矫治干预与正向培养双管齐下。经过六个月考察帮教,五名被附条件不起诉人逐步摒弃不良行为,法治观念、守法意识增强,良好生活学习习惯开始养成。2020年4月9日,检察机关综合五人考察期表现,均作出不起诉决定。目前,庄某已成为某西点店烘焙师,常某在模具企业学习模型设计,顾某、章某、汪某都实现了在大专院校理想专业学习的愿望。五个家庭也有较大改变,亲子关系融洽。


四、本案指导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明确指出指导性案例具有“应当参照”适用的效力。本案对于检察机关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具有以下三方面的指导意义:


(一)附条件不起诉设定的附带条件,应根据社会调查情况合理设置,具有个性化,体现针对性
检察机关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应当坚持因案而异,根据社会调查情况,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具体犯罪原因和回归社会的具体需求等设置附带条件。对共同犯罪未成年人既要针对其共同存在的问题,又要考虑每名涉罪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设定符合个体特点的附带条件并制定合理的帮教计划,做到“对症下药”,确保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教育矫治功能的实现。
(二)加强沟通,争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学校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检察机关应当就附带条件、考验期限等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充分沟通,使其自觉遵守并切实执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和其所在学校是参与精准帮教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应当通过释法说理、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与各方达成共识,形成帮教合力。
(三)加强对附带条件执行效果的动态监督,实现精准帮教
检察机关对于附条件不起诉所附带条件的执行要加强全程监督、指导,掌握落实情况,动态评估帮教效果,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帮教方式和措施。为保证精准帮教目标的实现,可以联合其他社会机构、组织、爱心企业等共同开展帮教工作,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未检工作的发展、壮大是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制度产生和发展最重要的基础。目前,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已经成为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的核心工作之一。第27批指导案例发布时,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史卫忠厅长答记者问时,介绍了四类矫治和教育项目,一是矫正类、二是修复类、三是限制类、四是保护观察类,还有一个兜底的,即“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和帮教需求来设置考察帮教的内容,以保证取得预防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促进其健康成长的实效。相信随着指导案例的发布,检察机关必将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契机,坚持把检察帮教贯穿办案始终,重在转化,努力实现“保护、教育、管束”有机统一。



注释:

 

[1]《精准帮教未成年人制度的发展》张寒玉、王英、龚江,载《检察日报》2020年10月15日第7版。

[2]同上。



微课往期回顾

第77讲:【微课·“检例”精释】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与所附条件的精准把握

第76讲:【微课】优化立法技术  促进规范表达 ——《刑法修正案(十一)》亮点解析(三)

第75讲:【微课】加强法律衔接  完善行政刑法——《刑法修正案(十一)》亮点解析(二)第74讲:【微课】更新立法理念,回应时代关切——《刑法修正案(十一)》亮点解析(一)
第73讲:【微课·“检例”精释】“践行依法履职,促进社会治理”——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精释(下)





文字:朱   里

视频制作:谢   巍

排版:李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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