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贩从法院跳窗逃跑 警方“关城门”抓捕
据了解,当天法院对马廷江等3人涉嫌贩卖毒品案公开审理。这已是该团伙第二次出庭受审,其中马廷江被控贩卖冰毒37.5克。
据法院通报,马廷江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十三年,2014年5月刑满释放。根据裁判文书网信息,其于2014年4月获减刑一年一个月。
全文1482字,阅读约需3分钟
▲从法院二跳窗逃跑的毒贩马廷江。
被告人当庭逃跑
6月26日18时25分,南通开发区法院发布通报称,上午10时,该院刑事审判庭拟对马廷江等三名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被告人进行宣判。9时40分许,正在候审的马廷江提出要上厕所,未经法警准许突然冲出法庭,并迅速从二楼跳窗逃跑。
▲从法院二跳窗逃跑的毒贩马廷江。图片来源于网络
通报中表示,马廷江,男,1985年7月生,四川成都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8507033514,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程度,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4年5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依法逮捕。
重案组37号从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了解到,26日9时40分,该局接报称马廷江从南通市开发区法院逃脱。警方表示,针对提供有效线索的市民将奖励5000元,直接抓获者将奖励20000元。
该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据南通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统一安排,警方将启动“关城门”预案进行抓捕。针对网上有人称该嫌疑人系退役武警、逃脱时打伤法警一事,该工作人员表示此说法不实。
▲警方全力开展缉捕工作。
被控贩卖毒品37.5克
这是马廷江等3人犯罪团伙第二次出庭受审。4月27日,法院曾对蔡俞、马廷江、朱育华涉嫌贩卖毒品案开庭审理。
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官网4月16日发布消息称,近日,被告人蔡俞、马廷江、朱育华涉嫌贩卖毒品一案,已由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夏季至2017年11月,蔡俞在南通市开发区等地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42.4克;马廷江在南通市开发区金玉路向蔡俞贩卖甲基苯丙胺37.5克;朱育华在南通市开发区龙田花苑等地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35.9克。
据媒体报道,第一次庭审时蔡俞交代,马廷江卖给他一袋毒品。并称自己父母年纪大了,还有孩子要抚养,前妻又得了绝症,所以才铤而走险贩卖毒品,“想想挺后悔的。”法院将择日宣判。
根据《刑法》第347条第3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根据法院通报,马廷江在贩卖毒品前曾因犯罪入狱,此次跳窗逃跑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服刑期间曾获减刑
根据裁判文书网信息,宁波市镇海区法院于2005年1月作出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马廷江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2014年3月24日,浙江省第四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马廷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当年4月14日,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对马廷江准予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一年。
新京报记者 刘经宇 实习生 张熙廷
编辑 李骁晋 校对 陆爱英
往期重案回顾:
本文为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原创内容
未经新京报书面授权,不得转载和使用
欢迎朋友圈分享
----------以下为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