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房屋被冒名委托且出售,买卖合同是“恶意串通”无效还是无权代理“不发生法律效力”?

专注房产十三年 易居房产律师团
2024-08-24

 提示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获得更多实用资讯


供稿│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授权发表)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18-018-1总第229)


房屋被冒名委托且出售,买卖合同是“恶意串通”无效还是无权代理“不发生法律效力”?

被无权代理出售且又设立抵押权的原房屋所有权人,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陈某与吉某、胡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法律解析


【关键词】

房屋买卖 无权代理   抵押权  借款  不发生法律效力  善意取得  表见代理   冒名委托  恶意串通


【要点提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原房主、被冒名债务人、上诉人)   

被告1:吉某(买受人、现房产登记人、上诉人)

被告2:胡某某(买受人之母、债权人、上诉人)

第三人:陈小某(原房主之弟、实际债务人)


【案情简介】

吉某与胡某某系母女关系。2012年4月6日,陈小某伪造陈某签名向胡某某出具授权委托书。2012年7月13日,胡某某以陈某代理人的身份与吉某签订了《某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将陈某名下涉案房屋过户至吉某名下。2012年9月7日,吉某将诉争房屋抵押给案外人张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数额90万元。吉某、胡某某承认吉某并未支付购房款,并解释称因冒名人陈小某借钱未还,胡某某是通过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女儿名下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陈某至法院,求:确认胡某某无权代理陈某与吉某于2012年7月13日签订的《某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吉某、胡某某恢复所有权登记于陈某名下。


【法院判决】

【一审】

1.胡某某无权代理陈某与吉某就涉案房屋签订的《某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对陈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2.后文揭秘】。

3.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反转?)】:

1.维持【后文揭秘】;

2.撤销【后文揭秘】

3.驳回胡某某、吉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4.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解析】

一、房屋被冒名委托且出售,买卖合同是“恶意串通”无效还是无权代理“不发生法律效力”?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因胡某某所持“授权委托书”并陈某本人签署,陈某并无委托胡某某出售房屋的意思,胡某某在上门催债公安出警后,应知向其借款及授权者并非陈某本人,在此情形下,胡某某以陈某代理人身份将房屋售予其女吉某,而吉某又按约支付房款。加之,胡某某、吉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陈某在上述行为实施过程中存有过错。故胡某某代理陈某与吉某签订《某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行为为无权代理行为,该无权代理行为未经陈某追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胡某某与吉某签订的《某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对陈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胡某某与吉某系母女关系,且吉某购房后未实际支付房款,吉某的购房行为在主观上亦不构成善意,故吉某不能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吉某、胡某某认为该交易构成表见代理或善意取得,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案涉合同主体系陈某和吉某,故陈某以案涉合同系代理人胡某某与吉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不支持。


二、房屋被冒名委托出售且又设立抵押,原业主要求消除抵押、恢复产权登记法院如何处理?

【后文解析...】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条引自原判决文书)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易居房产律师团   原创声明 

所有标注“原创”文章案例均选编自易居房产律师团队亲办或法院公开裁判的真实案件,并以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如相关依据有所调整,以调整后的为准);如需转载原创字样文章请联系本文作者并注明出处;本公众号原创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且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买房、卖房、继承、析产、分割、确权、陪购、陪售,代理谈判、签约、争议解决。

敬请关注:易居房产律师网

http://www.maxfcls.com/(PC端)

http://www.maxfcls.com/wap/(移动端)

法律咨询电话:13911056513

Email:13911056513@139.com

易居房产律师团队合照


专注房产十三年

专业房产争议解决


易居房产律师团订阅号


易居首席张涛律师订阅号

点击下方文章标题,可阅读更多文章

更多原创文章,在本订阅号“查看历史”

出卖人在网签后将房屋抵押贷款影响过户,法院判抵押登记撤销!

开发商一房二卖,已经办理房屋备案登记手续的在后买受人能否对抗在先买受人的合同履行请求权?

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能对抗已支付房屋大部分价款的买受人的交付、过户请求权?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而签订的房屋交易合同是否有效?

请求开发商协助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属于事实上不能履行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

出卖人协助办理银行贷款附随义务约定不明确,不宜强制履行?!

过户期间已届满,卖方以买方购房资质审核、网签、付款时间均逾期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法院为何仍判决继续履行?

网签合同与实际成交情况不符,卖方拒绝签字行为正当不构成违约?!

买受人因房产政策调控诉请解除合同、明示不再履行是否构成违约?法院如何判定政策影响及当事人责任?

均认为对方违约并要求支付违约金,一方要求判决解除、另一方要求确认解除,法院该如何裁判?

出卖人未收到首付款拒绝在交付确认函上签字而至后续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是否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责任?

《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的签订双方是否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

当事人主张《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建立在虚假债权基础上,法院该如何认定、推理?

过户条件成就后,买受人未付房款、出卖人未办过户,法院如何认定责任和处理?

重婚骗取购房资格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出卖人协助办理银行贷款附随义务约定不明确,不宜强制履行!

夫妻双方借款买房,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法院如何认定房屋权属?

离婚双方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均主张房屋所有权,法院如何裁判?

逾期交付房屋和交割物业两项违约金,及实际损失(房屋占有使用费)能否一并主张,法院如何审查和裁判?

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理解存在分歧,法院如何认定是否存在房屋交付和物业交割时间的变更?如何认定违约及责任?

合作共同投资开发租赁地,协议已解除?还是要继续履行?!

《离婚协议书》是否对所涉房产进行了分配?一方户口迁出是否影响取得宅基地房屋?

立附条件书面文书将宅院分给儿子“为业”,所涉宅基地房屋应归谁所有?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双方责任该如何认定?

买方不具备农村购房资格合同无效,卖方需要怎样赔偿地上物及附属物设施补偿款?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易居房产律师团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